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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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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3-26 10: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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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绍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2.2 扑火指挥机构

  2.3 专家咨询机构

  3 火险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3.2 林火监测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5 善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订与解释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处置行为,提高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分、反应快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加强军地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各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各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主体,必要时,请求上一级政府给予协调和支持。

  (3)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与森林消防工作相关的各单位,应根据森林消防工作和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尽职尽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确保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快速响应、保障有力。

  (4)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科学指挥、合理用兵、确保重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森林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切实加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思想、物资和工作准备,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2)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4)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消防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森林消防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绍兴军分区、市林业局、武警绍兴市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指挥部任命。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

  区、县(市)政府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级指挥部”),乡镇(街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以下简称“乡级指挥所”),县、乡两级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森林经营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在其隶属的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森林消防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 扑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指挥。跨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所在地的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县级以上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跨市界且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市指挥部和相关市级指挥机构分别指挥,并加强市际间沟通协调,服从省指挥部的协调、指挥。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应根据相关预案和工作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扑火前指”),负责森林火灾的指挥扑救工作。扑火前指是扑火现场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扑火前指的设立、组成、职责、组织指挥原则、工作制度、内业建设、基本装备配备,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制订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执行。

  军队、武警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

  2.3 专家咨询机构

  市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市森林火灾应对专家组,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必要时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行动。专家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联系。

  3. 火险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火险预警

  进入防火紧要期前,各级林业部门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分析森林火险形势。每年的10月31日至翌年的5月10日及每年出梅后的高温干旱季节,制作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公交电视、公共场所显示屏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遇高火险天气时,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森林火险气象预测,及时发布高火险气象预警。必要时,市指挥部向县级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备案。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市气象部门根据火场需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Ⅴ级、极度危险)、橙色(Ⅳ级、高度危险)、黄色(Ⅲ级、较高危险)和蓝色(Ⅱ级、中度危险)预警。

  3.1.1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Ⅴ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扑火难度极大。

  3.1.1.1发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发布红色预警(Ⅴ级):

  (1)当某一地区连续15日出现三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天气时;

  (2)当某一地区连续10日出现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天气时;

  (3)当某一地区连续7日出现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未来一段时间属于传统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火险等级仍将持续三级以上时;

  (4)上级已将我市相关区域列入红色预警范畴或其他情况需要发布红色预警的。

  3.1.1.2发布和解除

  红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气象局提出建议,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报请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发布或解除。

  3.1.1.3响应措施

  (1)红色预警地区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护林力量,加大森林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从严管控野外火源,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适时发布森林禁火令;

  (2)市、县级指挥部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发布红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高度戒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市、县、乡级指挥机构领导坚持昼夜值班,主动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组建准备;

  (4)各级政府和森林消防部门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等应急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

  (5)市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

  3.1.2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达到Ⅳ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快速蔓延,具有高度危险。

  3.1.2.1发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发布橙色预警(Ⅳ级):

  (1)当某一地区连续10日出现三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天气时;

  (2)当某一地区连续7日出现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四级以上高火险等级天气时;

  (3)当某一地区连续5日出现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未来一段时间属于传统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火险等级仍将持续三级以上时;

  (4)上级已将我市相关区域列入橙色预警范畴或其他情况需要发布橙色预警的。

  3.1.2.2发布和解除

  橙色预警由市、县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气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县应急办,由市、县应急办报请分管副市长、县(市、区)长批准后,由市、县应急办或授权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发布或解除。

  3.1.2.3响应措施

  (1)橙色预警地区全面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组织护林力量,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适时发布森林禁火令;

  (2)市、县级指挥部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3)市指挥部领导坚持带班值班,橙色预警地区的县、乡级指挥机构领导坚持昼夜值班,主动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全面落实扑救装备、物资;

  (4)市、县级指挥部办公室了解掌握橙色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武警等应急队伍靠前布防,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5)市、县级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橙色预警地区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3.1.3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Ⅲ级(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具有较高危险。

  3.1.3.1发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发布黄色预警(Ⅲ级):

  (1)当某一地区连续7日出现三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二级以上火险等级天气时;

  (2)当某一地区连续5日出现四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二级以上火险等级天气时;

  (3)当某一地区连续3日出现四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未来一段时间属于传统野外用火集中时段,火险等级仍将持续二级以上时;

  (4)上级已将我市相关区域列入黄色预警范畴或其他情况需要发布黄色预警的。

  3.1.3.2发布和解除

  黄色预警信息由县级指挥部或县级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或解除。

  3.1.3.3响应措施

  (1)黄色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组织护林力量,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对重要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

  (2)黄色预警地区的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协调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发布黄色预警信号及其响应措施;

  (3)黄色预警地区的县、乡级指挥机构领导坚持带班值班,主动了解掌握各种情况,全面落实扑救装备、物资;

  (4)黄色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森林消防部门认真检查装备、物资等落实情况,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5)黄色预警地区的县级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黄色预警区域的森林消防工作进行检查。

  3.1.4森林火险蓝色预警信号

  森林火险蓝色预警信号,表示有效期内森林火险等级为Ⅱ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具有中度危险。

  3.1.4.1发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发布阶段性蓝色预警(Ⅱ级):

  (1)当某一地区连续5日出现三级以上森林火险等级,且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二级以上火险等级天气时;

  (2)上级已将我市相关区域列入蓝色预警范畴或其他情况需要发布蓝色预警的。

  3.1.4.2发布和解除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指挥部或县级指挥部办公室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或解除。

  3.1.4.3 响应措施

  (1)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等有关情况,及时查看蓝色预警区域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

  (2)预警地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3.2 林火监测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林火监测系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及时督促各地核查和反馈热点情况,掌握全市火情动态。森林火灾发生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瞭望台和巡护人员等密切监视火场及周边动态。

  3.3 信息报告

  3.3.1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是突发性高、持续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救助较为困难的自然灾害,必须坚持接火必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的原则;必须坚持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必须坚持各级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为报告主要负责单位,报告内容准确翔实的原则。

  3.3.2报告程序和要求

  遵循首报、续报和总报三个程序,主动、及时、准确报告情况。各级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作为本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火情报告的执行机构,要做好各方面情况沟通及火情信息报告工作。

  3.3.2.1县级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报告要求

  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是全面掌控森林火情发生、发展动态,扑火力量调配等情况的综合部门。在发生森林火情后,应落实专门人员,负责指挥、协调、调度等重要事宜。扑火前指应加强与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的沟通,以便准确及时上报信息。

  首报: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对于下列森林火灾火情,在一个小时内将了解的情况,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市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

  (1)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公顷以上;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际交界处、重点经营单位附近,对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汤浦水库、会稽山旅游度假区林场等重要区域、敏感区域或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的森林火灾;

  (6)省级、市级要求核查、处置的森林火灾警情信息。

  续报:应将了解到的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情态势、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在首报后1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续报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要求持续进行。对已上报省里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于每日6时、15时和19时前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扑救进展情况,同时抄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总报:火灾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比较复杂火场或夜间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后总报。

  3.3.2.2市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报告要求

  市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应根据所掌握的森林火灾火情情况,及时向值班带班领导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报告,同时确保信息畅通,做好上传下达。有关火灾火情信息,必须报请值班带班领导或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向省级森林消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首报:市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接到火情报警应迅速核实,及时向值班带班领导和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续报:主动与火情发生地区县级指挥中心或扑火前指人员联系,了解现场的有关情况后随时汇报;接到领导指示后,应迅速予以传达。

  总报:对于省、市政府和指挥部领导关注的或已报告领导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在火灾扑灭后,应尽快报告有关情况。对于比较复杂的火灾现场情况,可形成简单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后总报。

  对下列重大、紧急火情信息应遵循如下规定:

  (1)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要求立即报告(上班时间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非工作时间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①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或明火2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②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安全的森林火灾,或正在蔓延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火灾;

  ③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死伤5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④受灾50户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⑤其他需要上报市委、市政府的紧急、重大信息。

  (2)向省森林消防指挥部报告

  有下列情形发生的,应立即报告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①接到卫星热点监测核查要求后,市、县森林消防指挥中心(值班调度室)应在2小时内完成信息核查反馈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反馈的,应尽快答复并说明原因。

  ②对已上报的正在扑救的森林火灾,应根据情况随时报告扑救进展情况。

  ③特殊的森林火灾,包括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高保护价值森林安全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国家、省协调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乡级指挥机构主要领导立即采取措施,积极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灭。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乡、县两级指挥机构分别负责指挥扑救,同时启动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的或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初判发生过火面积500公顷以上或明火48小时仍未扑灭的,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4.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乡级以上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4.2.1.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火灾时,事发地乡镇(街道)、重要目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展开扑救行动,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机关干部、职工和群众等人员参与扑救保障工作。

  当火灾蔓延无法控制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向县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汇报,请求支援。当火灾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等安全时,县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经县级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指挥调令当地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扑救。根据需要,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部队森林消防队实行调度,开展支援扑救行动。

  当事发地县级扑救力量不足,根据县级指挥部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市指挥部调派跨区域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

  4.2.1.2扑火装备调配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依据全市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分布情况,进行科学有效地调配。

  4.2.1.3扑火规则

  扑火前指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火灾扑救方案,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扑火前指的统一部署,战区指挥员全权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的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合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与扑火工作;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国有林场等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消防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队伍,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军事目标、油库、液化气站、加油站、炸药库、变电所等重要设施目标周围必须营建森林消防水源、生物防火林带或工程阻隔带等必要的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应符合安全距离要求,一般为50米以上宽度。

  4.2.6维护社会治安

  当地公安机关在森林火灾扑救现场派出警力,维持交通秩序,确保运输道路畅通;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火案查处

  当地公安机关第一时间组织森警、刑警、治安警、派出所民警等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查破案工作。

  4.2.8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应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具体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对较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2个小时以上;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需要留守火场6个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留守人员方可撤离。

  4.2.10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发布预警终止信息,并报告(函告)有关方面。

  4.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4.3.1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初判达到30公顷以上;

  (2)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4.3.1.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掌握火情信息,研判火灾发展态势;

  (2)加强对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和指导;

  (3)视情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Ⅲ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

  (2)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6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4)发生较大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初判达到60公顷以上;

  (5)相继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2.2响应措施

  (1)市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县级指挥部的申请,协调相邻县级指挥部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扑救;

  (3)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3Ⅱ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

  (2)明火24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达到100公顷以上,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且无法控制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且明火12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市政府分管领导赶赴火灾现场靠前指挥扑救,由其率领的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成立市指挥部扑火前指,同时成立专家组;市指挥部办公室按扑火前指下达的命令协调做好跨区支援力量和扑救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各相关成员单位快速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3)根据需要,请求省指挥部派出专家指导扑救工作;

  (4)市指挥部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5)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4Ⅰ级响应

  4.3.4.1启动条件

  (1)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20人以上重伤,森林火灾仍未扑灭;

  (2)明火48小时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达到500公顷以上,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面积的二分之一的;

  (4)发生的森林火灾市级扑救力量已不足,不能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指挥部建议市委、市政府启动I级响应。

  4.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主要领导赶到火灾现场指挥扑救;根据需要,及时请求省指挥部调派专业(半专业)力量实施跨区支援扑火;

  (2)按照省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3)市气象局启动气象应急响应,根据火场气象条件,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设备的相关人员,提供火场气象服务,适时择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4)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 善后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区、县(市)林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政府提交调查报告,按要求建立火灾档案。跨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部门协调。必要时,由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乡级指挥机构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对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应按有关要求报县级指挥部和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和指挥部应及时督促落实改进措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和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及其他违反森林消防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火灾事故中失职渎职人员,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6 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群众义务扑火队、干部职工、企事业应急队伍等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以经过培训的群众义务扑火队、当地干部职工、企事业应急队伍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向市、省指挥部请求支援,调动跨区支援兵力支援扑救。各级政府应当为主要扑火应急队伍提供意外人身伤害保险。

  6.2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为主,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运达。

  6.3 技术保障

  建立市、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健全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特别是单兵通信设备、机动通信设备、通信指挥车辆等。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和信息保障。

  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设立临时基站,为扑火指挥提供公共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和火场实时气象信息及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林业部门负责建立森林消防专家库,汇集各个领域专家学者,为森林消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负责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安全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能力。

  6.4 物资保障

  市、县、乡三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根据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装备性能良好。市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300名以上扑火队员可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各区、县(市)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能提供200名以上扑火队员可同时使用的扑火机具和装备;乡镇(街道)配备供50人以上使用的森林消防扑火机具和装备,定人管理,定期保养。

  发生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应急食品、药品及其他后勤物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必要时,由市经信委按《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物资能源应急保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支援。

  6.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和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等应急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绍兴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地税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规定执行。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应对工作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级政府、市直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为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市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对各地、各单位编制、修订和演练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情况,以及本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7.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绍兴市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06〕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林业局、绍兴军分区、武警绍兴市支队、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无线电管理局、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务集团、市旅游集团等。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林业局:负责森林消防的日常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消防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做好森林消防监管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协调、指导工作。

  2.绍兴军分区: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驻绍部队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3.武警绍兴市支队: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森林消防队支援森林火灾扑救行动;协调各区、县(市)武警官兵跨区支援扑救行动。

  4.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和扑火救灾情况进行新闻报道;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警报等。

  5.市发改委:及时了解灾情,负责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和森林消防体系建设的基础设施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安排等综合协调工作。

  6.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现场通信保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物资能源保障工作。

  7.市旅委:负责做好森林旅游景区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负责导游和游客的森林消防安全教育;督促旅游景区(点)设置或完善森林消防设施,落实森林消防职责。

  8.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消防宣传工作;当学校周边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学校师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并确保师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安全。

  9.市科技局:负责森林消防及火灾扑救等科技项目的立项,组织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0.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城市消防部门保护受森林火灾威胁的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要地段的建(构)筑物,必要时,派出消防部队协助或实施消防灭火;指挥事发地公安机关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侵害森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11.市监察局:组织县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单位)森林消防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森林消防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或提出相应处理建议。

  12.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做好火灾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按规定给予抚恤。

  13.市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负责安排年度森林消防经费预算,落实森林消防项目配套、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要的专项资金。督促各区、县(市)落实森林消防工作所需的资金。

  1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救灾时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扶持林区公路建设,改善林区交通条件,指导本系统做好公路两侧的森林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扑救森林火灾的公路、水路运输问题,负责通知路桥收费站开设“绿色通道”,快速放行扑火救灾车辆,确保扑火物资和人员运送到位。

  15.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当事发地县级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天气实况服务,组织管理林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同时做好火险预报、高火险警报和卫星林火监测的发布工作。

  17.绍兴电力局:负责穿越林区的输电线路及林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并定期检查,消除火灾隐患,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指导参与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18.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森林消防无线电频率管理,指导森林消防无线电通讯网络(台站)建设。

  19.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订本区域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掌握本区域森林火灾火情,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区域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0.市水务集团、市旅游集团: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制订完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及时掌握森林火灾火情,组织、领导、指挥、协调下属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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