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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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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2-14 09: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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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附条文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aero-engine test cell

GB 50454-2020

主编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1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0年 第1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54-2020,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5.1、3.5.5、4.2.1、4.2.2、5.3.2、5.3.5、6.4.2、7.4.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规范》(GB 5045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艺,噪声控制,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和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动力设施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根据航空发动机试车的实际情况,调整了强制性条文的设置,修订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

2.修订增补了标准的部分术语;

3.修订完善了试车台气动设计要求,增加了试车台气动设计参数现场测量验证方法;

4.修订了航空发动机试车台噪声控制设计要求,适当提高了试车台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并增加了试车台噪声测试要求;

5.增加了试车台厂房防火防爆设计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了试车台厂房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设计规定;

6.增加了厂房抗震设计与试车间墙体配筋的相关内容,修订了排气通道结构设计要求,修订简化了特制混凝土、耐热混凝土、耐热砂浆的参考配合比及试验要求;

7.修订了试车台厂房照明和接地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号,邮编:100120)。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航发沈阳发动机研究所

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发湖南动力机械研究所

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

中航工程集成设备有限公司

中航长沙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城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航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陆国杰 杨振军陈丹瑚倪照鹏 梁宝逵 龙合良赵志刚张国宁 王帅 赵龙王娜张卫才 付桂宏 吴晓莉李晓谊涂强 季福剑 赵庆刚王静刘兵 王世光 季洪源 赵林吕金刚 邹中元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贾平芳 夏爱国王惠儒张金锋 张华 陈贵林 李孝宽 夏卫平 常好诵 杜宝强 杨铁荣


1 总 则

1.0.1 为统一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保证试车台设计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的使用航空煤油类燃料的航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和涡轮轴发动机的室内地面试车台设计。

1.0.3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航空发动机室内地面试车台 aero-engine enclosed test cell

用于在室内进行航空发动机运行测试的地面试验设施,通常由试车台厂房与试车设备共同组成,简称试车台。

2.0.2 试车台厂房 aero-engine test cell building

用于进行航空发动机整机地面试验的厂房,通常由试车间、进气通道、排气通道以及操纵间、测试间、准备待试间等附属功能房间组成。

2.0.3 试车设备 aero-engine test equipment

用于航空发动机试车的工艺设备,包括试车台架、排气引射筒、燃油加温装置、反推力排气收集器、试车工艺系统、测控系统等。

2.0.4 试车间 test chamber

用于在试车台厂房中进行发动机试车的空间。

2.0.5 进气通道inlet plenum

外界环境空气流入试车间的通道,由进气塔或进气室等构筑物与消声装置、整流装置、外来物防护网等组成。

2.0.6 排气通道exhaust stack

气流由试车间排出至外界环境的通道,由排气塔、排气消声间、引射筒间等构筑物与排气引射筒、消声装置等设备组成。

2.0.7 引射筒间 augmentor room

用于安装排气引射筒并隔绝噪声的构筑物。

2.0.8 试车台架test stand

固定航空发动机并用于测量发动机推力或功率的设备。

2.0.9 发动机上部运输系统engine handling system

用于吊运发动机及配套试车设备,在试车间与准备待试间之间完成发动机空中运输的悬挂轨道运输系统。

2.0.10 操纵间 control room

设置操纵台等测控设备,用于发动机试车控制和监测的房间。

2.0.11 测试间 instrument room

设置测量仪器设备,用于发动机试车参数测试的房间。

2.0.12 工艺设备间hydraulic room

设置试车用滑油、液压等设备的房间。

2.0.13 准备待试间preparation room

用于发动机及试车设备进行试车前准备与试车后临时存放的房间。

2.0.14 电气设备间electrical room

设置试车用电源、电气柜等设备的房间。

2.0.15 燃油设备间fuel room

设置试车用燃油管道、过滤器、阀门、流量测量装置等设备的房间。

2.0.16 燃油加温间 fuel heating room

设置试车用燃油加温设备的房间。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试车台设计应根据发动机类型和参数确定试车台结构形式和技术指标。

3.1.2 当发动机排气方向偏离发动机中心线时,试车台排气系统应保持排气顺畅。

3.1.3 具备发动机反推力试车功能的试车台应设置反推力排气收集器。

3.1.4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的发动机高温排气通道与螺旋桨常温排气通道宜分别设置。

3.1.5 试车台设计基本参数宜包括进气通道截面积、试车间长度、试车间截面积、排气通道截面积、排气引射筒直径、排气引射筒长度和发动机中心标高。

3.1.6 厂房和主要设备的设计宜留有发展余地。

3.1.7 试车台废气排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试车台设计应根据发动机类型和参数确定试车台结构形式和技术指标。

3.1.2 当发动机排气方向偏离发动机中心线时,试车台排气系统应保持排气顺畅。

3.1.3 具备发动机反推力试车功能的试车台应设置反推力排气收集器。

3.1.4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的发动机高温排气通道与螺旋桨常温排气通道宜分别设置。

3.1.5 试车台设计基本参数宜包括进气通道截面积、试车间长度、试车间截面积、排气通道截面积、排气引射筒直径、排气引射筒长度和发动机中心标高。

3.1.6 厂房和主要设备的设计宜留有发展余地。

3.1.7 试车台废气排放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3.2 气动设计

3.2.1 试车间压力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间进气压力降不应大于500Pa,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间进气压力降不应大于1000Pa;

2 试车间内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不应大于100Pa。

3.2.2 试车台的平均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涡轮喷气发动机、小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不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间内平均气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2 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和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间内平均气流速度不宜大于15m/s,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的引射系数不应小于0.8;

3 涡轮喷气发动机和小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的进气消声装置通道内平均气流速度不应大于20m/s;

4 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和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的进气消声装置通道内平均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5 排气消声装置通道内平均气流速度不宜大于50m/s;

6 排气通道出口平均气流速度不宜大于30m/s。

3.2.3 试车间的空气流场及保证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动机进口空气流场应均匀稳定,试车间进气截面气流流场均匀性应满足发动机试车的要求;

2 发动机进气口前端面或螺旋桨桨盘面到进气通道的距离不应过小,对于垂直式进气通道,该距离应大于试车间横截面对角线的长度,对于水平式进气通道,该距离应大于试车间的高度;

3 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宜在螺旋桨桨盘面处设置导流环;

4 当采用垂直式或转折式进气通道时,试车台宜在气流转弯处设置导流片或整流装置;

5 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或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的发动机安装中心线宜与试车间横截面的几何中心线相同;

6 试车台架迎风面积以及试车台架的前缘距螺旋桨桨盘面的距离不应对发动机的振动以及其他性能产生不良影响;

7 排气通道应收集发动机全部排气,试车间不应产生排气回流及排气反压振荡,试车台排出的气流不应重新流入进气通道。

3.2.4 涡轮喷气发动机和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的排气应采取降温措施。

3.2.5 试车间进气压力降、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试车间内平均气流速度、引射系数等试车台气动设计参数的测量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有关规定。

3.2.6 试车台厂房结构设计的气动力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间气动力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带螺旋桨试车的发动机试车间气动力负荷应为—1500Pa;

2)带螺旋桨试车的发动机试车间气动力负荷在螺旋桨桨盘面前应为一1500Pa,在螺旋桨桨盘面后应为2000Pa。

2 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的气动力负荷应根据气动力计算确定。


3.3 试车设备设计

3.3.1 试车台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台架动力特性应符合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和《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的有关规定或满足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

2 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宜采用悬挂式试车台架,以测功器为测量设备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和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宜采用支撑式试车台架,用于航空发动机批生产的试车台宜设置发动机上部运输系统和快速连接装置;

3 试车台架的结构强度应能承受发动机试车时可能出现的各种载荷;

4 与发动机连接的各种管路、线缆的布置宜减小对推力测量的影响;

5 试车台应能测量发动机推力或功率,发动机推力或功率测量系统的精度允许偏差应为±0.5%,发动机推力或功率测量系统的精度也可满足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

6 矢量推力发动机试车台应能测量发动机推力沿3个互相垂直方向的分量,测量推力航向分量的精度允许偏差应为±0.5%,测量推力垂直航向分量的精度允许偏差应为±2% ;

7 试车台架推力校准装置的传力路线宜与发动机的传力路线一致,测量矢量推力的试车台架宜采用矢量力进行中心加载校准。

3.3.2 排气引射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尺寸应满足气动力设计要求;

2 结构强度应能承受发动机排气引起的振动载荷;

3 排气引射筒入口尺寸应满足发动机喷口偏转的要求;

4 结构设计应满足热膨胀引起的受力要求;

5 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在试车间内安装的排气引射筒/排气管宜采用轴向伸缩式,并宜采取隔热措施。

3.3.3 燃油加温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温能力应满足发动机燃油加温试验的要求;

2 结构设计应安全可靠,且应便于检查和维护;

3 加温装置应设置在单独的防爆房间内。

3.3.4 反推力排气收集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反推力排气收集器设计应保证发动机的反推气流顺畅排出,且不应再被发动机吸入;

2 反推力排气收集器结构应安全可靠,可采用固定式或可移动式。

3.3.5 试车工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工艺系统功能应满足被试发动机试车要求,设备宜靠近发动机布置;

2 试车工艺系统技术指标应满足发动机和发动机上其他设备的技术要求;

3 试车工艺系统设计参数测量精度应符合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和《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的有关规定或满足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

4 系统设计应安全可靠、使用维护方便。

3.3.6 测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控系统应包括发动机及试车设备控制、测量、视频监视和通信系统,系统设置应满足被试发动机控制和试车要求,测控系统仪表应准确,联动装置应可靠;

2 操纵间不应引入用于测量的水、油、气等管道;

3 测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应能以曲线形式回放和以数据点、曲线形式打印输出,数据点的采样间隔应能真实反映过渡状态发动机试车参数变化;

4 测控系统的全程数据记录和图像记录应能自动开始和停止,记录开始动作宜与发动机起动联锁;

5 测控系统应能对磁盘空间及传感器的校验情况进行自动检查,且应能就自动检查出的问题提醒试车人员;

6 测控系统记录的数据宜保存在数据库中;

7 测控系统软件宜具有操作权限管理、重要参数超限报警、应急自动停车等安全功能;

8 发动机油门控制宜采用带自校准功能的电动油门控制系统,执行机构宜采用直流电机,全权限数字控制发动机油门控制宜选择与电子控制器配套的传感器;

9 测控系统设计应满足屏蔽和隔离要求,有抗干扰要求的测量用导线和电缆应采用双绞屏蔽测量电缆或专用电缆,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测控系统导线和电缆选型应满足发动机试验对导线的要求;

10 测控系统中宜设置时钟同步设备。


3.4 厂房布置

3.4.1 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截面尺寸应根据气动设计要求确定。

3.4.2 试车间结构尺寸应满足发动机及设备运输、安装、拆卸和使用维护等要求。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应设置检修门和排水设施,进气通道宜设置外来物防护网。

3.4.3 操纵间、测试间宜布置在试车间的同一侧,房间位置应满足观察、操纵发动机及测试要求。

3.4.4 电气设备间布置宜靠近试车间、工艺设备间和操纵间。

3.4.5 燃油、滑油、液压油等油类介质管路不应穿越电气设备间。

3.4.6 准备待试间的面积应满足发动机、试车设备临时存放及进行准备工作的需要。


3.5 技术安全措施

3.5.1 试车间的隔声门和观察窗应避开发动机旋转部件及螺旋桨的旋转平面,多道隔声门之间应错位布置。

3.5.2 工作平台应设置护栏,且应采取防滑措施。

3.5.3 发动机进气口宜设置便于拆装的防护网。

3.5.4 发动机起动系统应具有与试车间大门、试车台架锁紧装置等设备状态的联锁功能。

3.5.5 试车间内的燃油供油管路应设置具有手动和自动切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燃油加温装置应能与紧急切断阀联动关闭。

3.5.6 试车间内应设置声光电警示装置。

3.5.7 试车间内的发动机试车部位、工艺设备间和燃油设备间应安装视频摄像机,试车人员应能在操纵间内监控及录像。

3.5.8 试车间内设备的连接紧固件应采取防松锁紧措施。

3.5.9 燃油管道应设置消除静电的措施,燃油设备间和燃油加温间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


4 噪声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噪声控制设计应按发动机类别、气动特性、噪声特性以及防护距离要求等设计参数确定。

4.1.2 噪声控制设施宜采用易于更换的消声装置和声学元件。声学元件宜采用流线型。

4.1.3 用于噪声控制的构件和材料应根据气候特点、消声通道中温度、流速等工作条件采取保护措施,且不应向大气中散发粉尘或纤维等物质。

4.1.4 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当噪声仍无法达到要求时,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4.1.5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 噪声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噪声控制设计应按发动机类别、气动特性、噪声特性以及防护距离要求等设计参数确定。

4.1.2 噪声控制设施宜采用易于更换的消声装置和声学元件。声学元件宜采用流线型。

4.1.3 用于噪声控制的构件和材料应根据气候特点、消声通道中温度、流速等工作条件采取保护措施,且不应向大气中散发粉尘或纤维等物质。

4.1.4 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宜选用低噪声产品。当噪声仍无法达到要求时,试车工艺系统和建筑设备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

4.1.5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4.2 噪声控制标准

4.2.1 试车台厂房内操纵间、测试间和准备待试间的噪声控制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在厂区内距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30m位置,由试车台辐射的噪声限值不应大于80dB(A)。

4.2.3 试车台厂界环境噪声排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执行,噪声设计评价指标应包括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和夜间最大声级。发动机试车噪声应按非稳态噪声测量方法对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监测。试车台噪声测试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有关规定。


4.3 隔声与吸声设计

4.3.1 试车间、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65dB。操纵间与试车间公用墙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70dB。

4.3.2 操纵间与试车间的隔墙上可设置隔声观察窗及多道隔声门组成的声锁,其相应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5dB。

4.3.3 试车间进口大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50dB。

4.3.4 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的检修门宜设置在多段消声装置中部或后部,检修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宜小于40dB。

4.3.5 试车间设置的吸声层的吸声特性应根据发动机噪声特性确定。操纵间、测试间内的吸声顶棚和吸声墙面应保证其频率为250Hz、500Hz、1000Hz和2000Hz时吸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不小于0.30。

4.3.6 由试车间通往其他房间的管路和电缆穿墙洞应采取密封隔声措施。


4.4 消声设计

4.4.1 进气通道宜采用塔式,有防雨顶盖的进气塔宜设置吸声吊顶。

4.4.2 一次进气通道或二次进气通道应按进气目的、声源特性和消声量要求选择不同类型、不同长度的消声元件及其组合形式。

4.4.3 采用喷水降温的试车台排气消声装置应采用耐腐蚀的构件,且应对吸声材料采取防水措施。

4.4.4 气流平均温度高于350℃的高温排气通道宜采用金属围护结构和耐高温消声装置。


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厂房内不同用途房间的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确定。

5.1.2 厂房墙体及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需要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1.3 厂房主要部位设计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注:“√”表示有要求,“一”表示无要求。

5.1.4 试车台厂房应采取节能设计措施。除试车间、进气通道、引射筒间、排气通道外,试车台厂房其他部分节能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建筑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厂房内不同用途房间的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确定。

5.1.2 厂房墙体及装修设计应满足使用需要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5.1.3 厂房主要部位设计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注:“√”表示有要求,“一”表示无要求。

5.1.4 试车台厂房应采取节能设计措施。除试车间、进气通道、引射筒间、排气通道外,试车台厂房其他部分节能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厂房位置

5.2.1 试车台厂房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2.2 试车台厂房宜集中布置。

5.2.3 试车台厂房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应位于空气洁净地段和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不应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和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

2 厂房宜靠近发动机装配厂房、油封包装厂房和油库等配套建筑或设施布置;

3 水平式进气通道的进口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 厂房建设位置宜远离对噪声敏感的建筑。

5.2.4 出入试车台厂房的道路坡度不宜大于6%。


5.3 厂房防火、防爆设计

5.3.1 试车台厂房内试车间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乙类确定。试车台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可按丁类确定。

5.3.2 试车台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3 工艺设备间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

5.3.4 试车台厂房内的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宜布置在单层厂房贴邻建筑外墙上的泄压设施或试车间顶层贴邻外墙上的泄压设施的附近,且应采取防爆泄压措施。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的电气防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关于爆炸危险性区域2区的有关规定。

5.3.5 试车台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应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附楼设置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另一个利用通向相邻场所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及以上附楼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2 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应大于30人;

3 与相邻场所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4 室内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3.6 试车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通向操纵间、准备待试间等相邻场所的隔声门可作为疏散门。

5.3.7 试车台厂房除试车间、进气通道、引射筒间、排气通道可不设消防救援窗口外,其他部位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4 厂房跨度和高度

5.4.1 厂房跨度和高度应按发动机类型及其布置的合理性确定,并宜符合建筑模数制和满足构件标准要求。厂房主要用房的跨度、高度不宜低于表5.4.1的规定。

5.4.2 各房间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设备安装、维修和运输的需求。


5.5 围护结构选型

5.5.1 进气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气通道应采用纵横钢筋混凝土骨架的实心砌体结构或整体钢筋混凝土结构;

2 顶盖及挑檐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宜具有防雨水功能;

3 内墙面、地面及顶面应平滑、不起灰、不掉渣。

5.5.2 试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悬挂式试车台架的试车间应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的围护结构;

2 地面面层应耐磨、耐油、平滑、不起灰,内墙面及顶棚应平滑、不掉渣;

3 试车间内有振动的混凝土设备基础、地坑等与地面的混凝土地坪之间应设置变形缝。

5.5.3 引射筒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射筒间宜选用钢筋混凝土墙体或实心砖墙体和钢筋混凝土屋盖,引射筒间两端与试车间、排气消声间的变形缝应采取隔声措施,采取隔声措施后变形缝处的隔声量宜与相邻墙体的隔声量相当;

2 引射筒间屋面宜按上人屋面设计,屋面保温层宜采用容重较大的保温材料。

5.5.4 排气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护结构应满足不同发动机类型的消声需要;

2 迷宫式排气通道的内墙宜设置吸声隔热面层;

3 迷宫式排气通道的障板宜采用可自由伸缩的钢筋混凝土板梁,且应采取隔热措施;

4 迷宫式排气通道顶层水平障板和地面应做不小于1%的坡度,坡面应朝向排水孔或雨水集水坑。

5.5.5 操纵间、测试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纵间、测试间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结构应与试车间的结构脱开,且应采取隔声措施;

2 与试车间的通道应设置多道隔声门组成的声锁,隔声门的计权隔声量不应小于30dB;

3 楼面、地面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5.5.6 工艺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设备间应设置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5dB的隔声门、窗;

2 楼面、地面应采取防油渗措施。


5.6 主体结构计算

5.6.1 进气通道、试车间和排气通道结构上的气动力荷载值应按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结构计算时,气动力荷载的最大正值或负值应与风荷载组合。

5.6.2 悬挂式试车台架传递给试车间结构的包含发动机自重的垂直荷载、发动机推力、绕发动机轴线扭矩等载荷均应按试车时的最大值计算。

5.6.3 操纵间和测试间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5kN/m2。

5.6.4 排气通道温度作用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气通道应按结构隔热措施验算试车时产生的热气流传到钢筋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温度以及内外温度差,计算钢筋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温度应取室外基本气温最高值,计算内外温度差引起的温度应力应取室外基本气温最低值,基本气温最高值和最低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2 当结构表面温度达到60℃以上且不高于150℃时,抗热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

5.6.5 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结构宜进行地基变形计算,地基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


5.7 抗震设计

5.7.1 进气塔、试车间和排气塔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试车台厂房其他部分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5.7.2 进气塔、试车间、排气塔抗震等级应按表5.7.2确定。

注:1 在抗震设防烈度7度~9度地区,排气塔混凝土墙高度小于24m时,抗震等级可按表中数值降低一级。

2 除本表外的其他结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7.3 试车间混凝土墙体宜在墙体转角部设置暗柱,暗柱的纵筋和箍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纵筋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1.2%,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5.8 主体结构构造

5.8.1 试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悬挂式试车台架时,试车间侧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悬挂试车台架区域的顶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厚板,顶板厚度不宜小于跨度的1/10,且混凝土粗骨料不得采用卵石,屋面板厚度突变区域应采取加强措施;

2 当采用砖砌体结构时,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混合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试车间侧墙上门、窗洞孔四周均应做钢筋混凝土密封框,且应与水平圈梁浇成整体;

3 试车间墙体的每侧竖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每侧水平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20%;

4 试车间基础与附楼基础间宜设缝分开。

5.8.2 引射筒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特制混凝土,特制混凝土配合比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

2 排气引射筒设备基础与建筑物基础间应设缝分开。

5.8.3 排气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承板状消声装置的梁应采用可滑动支座;

2 承受高温的钢筋混凝土墙体表面温度不宜高于150℃,其他混凝土构件表面温度不应高于350℃;

3 当构件表面温度达到60℃以上且不高于150℃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特制混凝土,特制混凝土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

4 当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宜采取隔热措施;

5 当构件表面温度高于200℃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作胶结料的耐热混凝土,耐热混凝土的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施工及验收、物理性能试验方法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热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YB/T 4252的有关规定;

6 当构件表面温度高于150℃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不应采用HPB 300级钢筋;

7 当排气通道采用砖砌体作为隔热措施时,砖砌体应采用耐热砂浆砌筑,耐热砂浆的配合比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有关规定,砖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5,耐热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砖墙与钢筋混凝土墙拉结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m;

8 耐热混凝土构件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在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2015年版)第8.2.1条相应规定值上增加5mm。


6 电气

6.1 电力

6.1.1 电源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6.1.2 试车台厂房宜设置变电所。

6.1.3 配电装置内出线回路配置方式应根据用电设备所属系统及设备的相互关系分析确定。

6.1.4 发动机相关的控制、测量、报警、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供电应接自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1.5 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应配备单独的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min。全权限数字电调发动机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可与本标准第6.1.4条规定的设备共用不间断电源。

6.1.6 试车台配电系统导线线芯材质应采用铜芯,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载流量要求,导线应按发动机试车要求校验电压降。

6.1.7 电缆敷设方式应采取桥架和穿保护管敷设,桥架设置应满足电缆敷设要求。穿墙处电缆桥架内应采取防火和隔声封堵措施。

6.1.8 在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仪器应选择防爆类产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1.9 试车台厂房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6 电气

6.1 电力

6.1.1 电源系统的接地形式应采用TN-S或TN-C-S系统。

6.1.2 试车台厂房宜设置变电所。

6.1.3 配电装置内出线回路配置方式应根据用电设备所属系统及设备的相互关系分析确定。

6.1.4 发动机相关的控制、测量、报警、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供电应接自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min。

6.1.5 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应配备单独的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15min。全权限数字电调发动机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可与本标准第6.1.4条规定的设备共用不间断电源。

6.1.6 试车台配电系统导线线芯材质应采用铜芯,导线截面选择应满足载流量要求,导线应按发动机试车要求校验电压降。

6.1.7 电缆敷设方式应采取桥架和穿保护管敷设,桥架设置应满足电缆敷设要求。穿墙处电缆桥架内应采取防火和隔声封堵措施。

6.1.8 在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电气设备、仪器应选择防爆类产品,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6.1.9 试车台厂房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为二级。


6.2 照 明

6.2.1 试车台房间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6.2.1的规定,表6.2.1中未注明房间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2.2 操纵间、测试间、电气设备间、工艺设备间等房间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发光二极管灯。

6.2.3 试车间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等高强气体放电灯,也可采用发光二极管灯。灯具选型宜耐振、防眩光,并应便于日常维护。

6.2.4 试车台厂房安装的发光二极管灯的色度、显色指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2.5 试车间内的发动机试车部位应采用分区照明。

6.2.6 操纵间、试车间应设置备用照明,照度值不宜低于100 lx,持续工作时间不应低于15min。

6.2.7 试车间照明采用的维护系数应为0.6。


6.3 防雷、接地

6.3.1 试车台厂房应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6.3.2 试车台厂房应采用建筑构件防雷,当接地电阻无法达到要求时,应增加人工接地体。

6.3.3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应与电气装置保护接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且应做等电位联结,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3.4 与发动机试车相关的测量、控制、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性接地系统电阻值应按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设计,该接地系统宜采用专用接地干线与试车台厂房保护接地以一点接地方式进行连接,接地装置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6.4 弱 电

6.4.1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准备待试间、操纵间和测试间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宜设在值班室。

6.4.2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联动事故通风系统。

6.4.3 操纵间、测试间等房间应设置信息网络端口及电话端口。

6.4.4 试车台宜设置对讲系统。

6.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7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试车台厂房给水应包括生活给水和生产给水。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用水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的水质、水温、水压应满足试车设备技术要求。

7.1.2 试车台厂房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7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施

7.1 一般规定

7.1.1 试车台厂房给水应包括生活给水和生产给水。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用水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的有关规定。生产给水的水质、水温、水压应满足试车设备技术要求。

7.1.2 试车台厂房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7.2 给 水

7.2.1 水力测功器、液压设备冷却、发动机吞水试验等用水的流量、水质、水温及水压应按设备技术要求确定。水力测功器、液压设备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循环冷却水水质除应满足设备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的有关规定。重要试验设备供水系统可设置应急短时供水措施。

7.2.2 发动机排气冷却喷水系统给水总管上应设置过滤器,喷水泵出水管应设回流管。

7.2.3 给水系统、循环水系统管材和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2.4 严寒及寒冷地区冷却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7.3 排 水

7.3.1 试车间内的排水系统应设水封,水封高度应大于试车间的最低空气压力和当地大气压力的差值,且不应小于50mm。

7.3.2 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的地面应设排水设施。当排气通道、试车间、工艺设备间的排水含油时,排水设施应采取隔油处理措施,排水应处理达标后再排入厂区排水系统。

7.3.3 试车间屋面雨水应外排,试车台厂房其他部分屋面雨水宜外排。当确需内排时,室内不宜设检查井。

7.3.4 排水系统管材、附件和检查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


7.4 消防设施

7.4.1 试车间试车部位、燃油设备间及燃油加温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4.2 试车间内发动机试车部位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和应急机械操作的启动功能,操纵间的控制台上应设置手动控制开关。

7.4.3 除进气通道、试车间和排气通道外,试车台厂房其他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7.4.4 除进气通道、试车间和排气通道外,试车台厂房其他部位应设置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 暖

8.1.1 供暖地区的厂房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环保、安全、卫生、节能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

8.1.3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防爆房间应采用表面光滑的散热器。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的距离应大于0.5m。当确实无法达到距离要求时,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8.1.4 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一19℃的地区,准备待试间的外门宜设置门斗或热风幕。

8.1.5 供暖管道不宜穿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确需穿过时,供暖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且在房间内不得设置阀门。

8.1.6 试车间不应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燃气辐射或电暖设备。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 暖

8.1.1 供暖地区的厂房应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气象条件、能源状况、环保、安全、卫生、节能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

8.1.3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防爆房间应采用表面光滑的散热器。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的距离应大于0.5m。当确实无法达到距离要求时,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之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8.1.4 在供暖室外计算温度低于一19℃的地区,准备待试间的外门宜设置门斗或热风幕。

8.1.5 供暖管道不宜穿越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确需穿过时,供暖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且在房间内不得设置阀门。

8.1.6 试车间不应采用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燃气辐射或电暖设备。


8.2 通风和空气调节

8.2.1 由高噪声房间穿越低噪声房间或通向室外的通风管道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8.2.2 房间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应设置防爆型机械排风系统。

8.2.4 当发动机采用连接式导管排气时,试车间宜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8.2.5 安装在平台、屋顶及楼板上的通风机应设置弹性减振台座。

8.2.6 操纵间和测试间应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夏季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宜为26℃~28℃,空调冷凝水应设置排除措施。

8.2.7 操纵间和测试间的新风量应满足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要求。

8.2.8 当风冷式负载试验设备安装在专用设备间内时,设备间的通风换气量或空调负荷应按设备散热功率计算。

8.2.9 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间可采取机械排风散热措施。

8.2.10 试车间内的地坑宜设置使空气流动的通风措施。


8.3 防火、防爆及防排烟

8.3.1 试车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其他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的有关规定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3.2 供暖空调通风系统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相关防火防爆等标准的有关规定。


9 动力设施

9.1 压缩空气供应

9.1.1 压缩空气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的有关规定。

9.1.2 供应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缩空气由厂区或自备气源接入时,供气系统应采取空气处理措施;

2 当压缩空气瞬时用量较大时,供气系统应设置储气罐,储气罐应安装在室外。

9.1.3 气体管道材质宜采用不锈钢,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

9.1.4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9.1.5 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的有关规定。


9 动力设施

9.1 压缩空气供应

9.1.1 压缩空气管道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 20801的有关规定。

9.1.2 供应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压缩空气由厂区或自备气源接入时,供气系统应采取空气处理措施;

2 当压缩空气瞬时用量较大时,供气系统应设置储气罐,储气罐应安装在室外。

9.1.3 气体管道材质宜采用不锈钢,管道连接方式应采用焊接。

9.1.4 压缩空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9.1.5 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的有关规定。


9.2 燃油输送

9.2.1 燃油供油、回油管道宜采用母管制,供油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的每小时耗油量计算确定。

9.2.2 燃油供油、回油管道宜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当采用普通无缝钢管时,管道应做内防腐处理,内防腐涂层应满足燃料储运要求,且不应影响燃料质量及性能指标。

9.2.3 供油、回油管道在试车台厂房外应设置钢制切断阀。

9.2.4 供油、回油管道坡度不应小于3‰,管道低点处应设置放水装置。


9.3 废油罐

9.3.1 试车台宜设置废油罐,废油罐可在试车台厂房附近单独设置或设置在油库内,废油罐数量、容量应根据试车台使用情况确定。当试车台厂房附近单独设置废油罐时,废油罐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关于车间供油站的有关规定。

9.3.2 废油罐内废油应通过油泵装车或灌桶。


附录A 试车台气动设计参数现场测量验证方法

A.0.1 现场测量验证的试车台气动设计参数应包括试车间平均气流速度、试车间进气压力降、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引射系数,并可同时测量试车间截面气流速度不均匀度、试车台空气流量、试车台排气通道内的气流温度等其他气动参数。

A.0.2 测量试车间平均气流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间气流速度测量截面应在工艺进气道进口截面之前3倍~5倍的进气道喉道直径处,测量截面不应过于靠近进气塔或安装于试车间前部的水平消音装置、整流装置、工作平台等设备,工艺进气道进口截面与水平消音装置或整流网尾缘之间的中点位置也可作为测量截面;

2 气流速度测量点在试车间截面上宜布置为5×5的方阵,测量点不应靠近干扰测量的突出物,测量点在测量截面上的布置不宜靠近试车间的墙面、顶棚、地面;

3 各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应作为试车间截面平均气流速度Vavg。

A.0.3 试车间进气压力降测量点宜布置在与气流速度测量点相同的试车间截面上。试车间进气压力降测量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所有测量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应作为试车间进气压力降。

A.0.4 测量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动机两侧宜分别布置1组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测量点;

2 测量点标高应与发动机中心线相同,测量点到发动机中心线与试车间内墙面的距离应相等;

3 两组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应作为发动机进气截面与排气截面之间的静压差。

A.0.5 测量试车台空气流量与引射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台空气流量应根据试车间平均气流速度与试车时大气密度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WFC——试车台空气流量(kg/s);

ρ——试车时的大气密度(kg/m3);

Vavg——平均气流速度(m/s);

AFC——试车间截面面积(m2)。

2 引射系数应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a——引射系数;

WE——发动机空气流量(kg/s)。

A.0.6 试车间截面气流速度不均匀度应根据本标准第A.0.2条规定的试车间气流速度各测量点测量结果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FCDist——试车间截面气流速度不均匀度;

Vmax——测得的气流速度最大值(m/s);

Vmin——测得的气流速度最小值(m/s)。

A.0.7 测量其他气动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车台排气通道内的气流温度可采用示温片或热电偶测量,温度测量应在发动机最大状态下进行,测量点宜布置在引射筒出口、排气塔底或排气通道出口等位置,在同一位置宜布置多个测量点,各点测量结果的平均值应作为该位置气流温度;

2 试车间内发动机排气回流宜采用观察飘带或烟雾方法验证。

A.0.8 气动参数现场测量结果应与试车台设计数据进行对比,测量报告应给出气动参数验证结论。


附录B 试车台噪声测试要求

B.0.1 试车台噪声测试现场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及厂界噪声测试不应在雨、雪、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测试时室外风速应小于5m/s,确需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试时,应采取保证测量准确性的措施,测试报告应注明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2 当测试操纵间、测试间和准备待试间的噪声时,房间内可能干扰测量的监视器、空调机、排气扇等其他声源应关闭,当无法避免干扰声源影响时,测试结果应通过背景噪声值修正;

3 噪声测试前应查验影响噪声排放的穿墙洞等漏声点及其封堵情况,噪声测试期间门、窗、桥架等设备的状态均应与试车台正常使用时一致,噪声测试点附近不宜有人员走动和说话;

4 噪声测试前应确认发动机和试车设备运转正常;

5 测试过程应记录测试当时的发动机工况、试车设备的运行情况、气象条件、室内其他声源、漏声点封堵状况、人员活动以及各测试点存在的可能干扰噪声测试的其他因素。

B.0.2 测试仪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

B.0.3 测试点应包括厂界、距试车台30m的厂区、操纵间、准备待试间等。厂界测试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厂区内测试点应在距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30m的位置,测试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测试点应沿试车台同一侧的进气方位到排气方位均匀分布在180°范围内。房间内的测试点应设置在人员工作位置附近。

B.0.4 噪声测试应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噪声测试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整个试车程序持续时间代表性时段论证。当无法确定代表性时段时,应将被测声源的整个正常工作时段作为代表性时段。

B.0.5 噪声测试应记录测试时段的最大声级。厂界噪声测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夜间试车的试车台的厂界噪声测试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厂区和房间内噪声测试应实时记录A声级。

B.0.6 厂界噪声测量结果修正和评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厂区和房间内噪声限值应采用最大声级进行评价。房间内工效限值的评价时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B.0.7 噪声测试报告内容应包括试车台名称、试车台所属单位、所属地区、测试目的、测试发动机型号及参数、测试时间及气象条件、试车台噪声控制措施、测试内容和试车台噪声控制方案等。


附录C 特制混凝土、耐热混凝土、耐热砂浆的参考配合比及试验要求

C.0.1 特制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 水泥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水胶比不宜大于0.45,水泥用量不应大于450kg/m3;

3 粗骨料应坚硬致密,宜采用玄武岩、闪长岩、花岗岩等破碎的碎石,且不得采用卵石,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

4 细骨料宜采用颗粒坚硬、洁净的天然砂,含泥量不得大于砂重量的3%,细骨料的容重应为1500kg/m3~1600kg/m3,细骨料也可采用玄武岩、闪长岩、花岗岩等岩石经破碎筛分后的人工砂,但不得含有金属矿物、云母、硫酸化合物和硫化物;

5 砂、石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的有关规定。

C.0.2 当混凝土构件表面温度不低于300℃且采用喷水降温时,耐热混凝土应测定其对急冷急热温度变化的热震稳定性,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将试块放入加热至500℃的加热炉内保温40min,取出后试块应立即放入常温的冷水中持续3min~4min,从冷水中取出后试块应在空气中放置5min~10min,该加热和冷却的交换过程应重复40次;

2 经过40次冷热交换的试块质量损失不应大于正常条件下试块质量的20%,平均相对抗压强度不应小于正常条件下试块抗压强度的80%。

C.0.3 耐热砂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耐热砂浆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掺磨细黏土熟料及黏土熟料砂配制,配合比可按表C.0.3确定。

2 水泥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当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时,磨细掺合料用量可取较低值。

3 水量根据掺合料的用量及砂的颗粒组成确定,水与水泥加磨细掺合料的比例宜为1:2。

4 砂浆应制作70mm×70mm×70mm的立方体试块,且应做500℃加热浸水后的残余强度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耐热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YB/T 4252-2011附录A的有关规定,加热后的残余强度与烘干强度之比不宜小于8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 50050

《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 51245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压缩空气 第1部分:污染物净化等级》GB/T 13277.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

《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

《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

《耐热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YB/T 42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

GB 50454-2020

条文说明

编制说明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GB 50454-202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6月9日以第151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规范》GB 50454-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航第一集团公司沈阳发动机设计研究所、中航第一集团公司沈阳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哈尔滨城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沈顺高、崔忠余、陈丹瑚、高福山、郑国华、王超、杨振军、诸瑾燕、汤道敏、张中苏、张卫才、付桂宏、刘兴忠、朱明俊、王宗存、郝骞、吴晓莉、涂强、李晓谊、魏旗、王瑞林、王世光、许根才、谢学林、邹中元。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根据实际需要修订了强制性条文的设置;2.修订了试车台气动与噪声控制设计要求,增加了厂界环境噪声评价标准;3.增加了试车台气动设计参数现场测量验证方法和试车台噪声测试要求等附录内容;4.修订完善了试车台厂房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技术的发展以及航空发动机研制、生产对试车台的需求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我国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建设的实践经验与技术创新成果,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技术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指南,为本标准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 则

1.0.2 本标准是适用于航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室内地面试车台设计的专业性标准,不适用于航空发动机露天试车台、高空模拟试车台和飞行试车台以及航空发动机部件试验器等其他试验设施的设计。本标准主要针对推力或功率较大的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制定。对于推力500kN或功率300kW以下的小型发动机,因试车台厂房建筑规模小、试车设备组成简单、试车危险性低,为改善建设经济性,试车台也可以按照国家现行有关综合性标准进行设计。

伴随航空发动机技术发展,发动机使用的燃料日趋多样。因不同种类燃料的火灾危险性存在差异,本标准参照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航空发动机试车设备建设和防护标准》NFPA 423-2016的规定,对燃料种类进行规定。本标准仅适用于使用航空煤油类燃料的航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的试车台设计,这类试车台目前也最具普遍性。对于使用其他燃料的航空发动机试车台需要根据具体燃料的危险性、毒性等技术特征,按照国家现行综合性标准的有关规定设计或进行专题论证。

1.0.3 本条规定有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本标准是专业性技术标准,其适用范围和规定的技术内容是针对航空发动机室内地面试车台设计而制订的,因此设计航空发动机试车台需要执行本标准的规定。

第二,航空发动机试车台设计涉及专业较多,接触面也广,本标准只能规定航空发动机试车台特有的问题。对于其他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做出规定的问题,本标准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本标准明确规定者,需要按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做规定者,要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按照试验的不同航空发动机产品,试车台设计特点与要求存在区别,试车台设计通常根据产品类型与参数具体确定。发动机类型通常分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设计需要的发动机主要参数包括最大推力或功率、最大质量/直径/长度、最大空气流量、最高排气温度、排气压力、最大燃油消耗量、尾喷口截面积等。

涡轮风扇发动机按照其外涵道与内涵道空气流量比值的不同,即涵道比的不同,通常分为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与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通常采用内、外涵道混合排气,试车台设计需求与涡轮喷气发动机试车台基本一致。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多采用内、外涵道分开排气,试车台要依据发动机内、外涵道各自的流量、温度、压力、喷口面积等参数进行设计。对于大、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的划分,国内外目前没有公认标准。参照国外目前使用中的发动机参数,本标准将涵道比4.0作为界线,区分大、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

对于不仅产生顺航向推力的涡轮喷气、涡扇发动机,设计试车台时还需要获得发动机产生的反推力或垂直航向推力分量的最大值。

对于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设计试车台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螺旋桨的空气流量、压升、拉力、噪声等因素。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按照试验的不同航空发动机产品,试车台设计特点与要求存在区别,试车台设计通常根据产品类型与参数具体确定。发动机类型通常分为涡轮喷气发动机、涡轮风扇发动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设计需要的发动机主要参数包括最大推力或功率、最大质量/直径/长度、最大空气流量、最高排气温度、排气压力、最大燃油消耗量、尾喷口截面积等。

涡轮风扇发动机按照其外涵道与内涵道空气流量比值的不同,即涵道比的不同,通常分为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与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通常采用内、外涵道混合排气,试车台设计需求与涡轮喷气发动机试车台基本一致。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多采用内、外涵道分开排气,试车台要依据发动机内、外涵道各自的流量、温度、压力、喷口面积等参数进行设计。对于大、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的划分,国内外目前没有公认标准。参照国外目前使用中的发动机参数,本标准将涵道比4.0作为界线,区分大、小涵道比涡扇发动机。

对于不仅产生顺航向推力的涡轮喷气、涡扇发动机,设计试车台时还需要获得发动机产生的反推力或垂直航向推力分量的最大值。

对于带螺旋桨试车的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设计试车台时还需要综合考虑螺旋桨的空气流量、压升、拉力、噪声等因素。


3.2 气动设计

3.2.1 本条规定了试车间进气压力降和发动机进气与排气截面静压差的限值,主要目的是限制在室内环境试车时发动机推力或功率的修正量以及厂房承受的气动负荷。

试车间进气压力降是试车期间试车间内气压与外界大气压力的差值。参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和美国国防部统一设施设计准则相关要求,涡轮喷气、涡扇发动机试车台试车间进气压力降为500Pa~1000Pa,涡轮轴、涡轮螺旋桨发动机试车台试车间进气压力降为250Pa~500Pa,与本标准规定的试车间进气压力降限值基本相当。

由于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空气流量大,如果试车间进气压力降设计得太小,会导致试车间、进气通道截面尺寸过大,大大增加试车台建设成本。同时,考虑到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主要用于商用,试车台设计要求需与国外有关标准一致,便于获得国际适航认证,故本标准将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的试车间进气压力降限值放宽至1000Pa。

3.2.2 本条对试车台的平均气流速度进行了规定。

1 控制试车间内的气流速度是为了限制在室内环境试车时发动机的推力或功率修正量,并减少气流卷携异物进入发动机的概率。美国、俄罗斯等国的试车台设计标准普遍要求试车间的平均气流速度不大于15m/S。但考虑到国内的涡轮喷气发动机、小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主要是军用发动机,产品检验规程更为严格,推力修正量不能太大,因此本标准规定试车间的平均气流速度不能大于10m/s。涡轮轴发动机试车台试车间的平均气流速度通常远小于10m/s,但需要考虑发动机试车期间的试车间室内散热。

2 引射系数是指试车间内由航空发动机周边流过的空气流量与发动机自身空气流量之比,是衡量试车台空气流量的重要指标。对于大涵道比涡扇发动机,由于发动机本身流量很大,引射系数通常较小,但引射系数过小容易造成试车间壁面气流分离,发动机周围气流出现旋涡,影响发动机稳定运行。因此,本标准参照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标准《涡扇/涡喷发动机封闭式试车台的设计考虑》SAE AIR 4869A-2009的相关内容,规定大涵道比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引射系数不小于0.8。

3.2.3 本条对试车间的空气流场及保证设施进行了规定。

1 发动机进口前方空气流场的均匀性会影响发动机稳定运转,严重时会引起发动机转速、推力等主要参数出现波动。所以发动机进气口前方的试车间减少突出墙面的物体或采取整流措施,使发动机进口前的气流均匀稳定,符合发动机试车要求。目前,国外相关技术标准主要通过测量试车间进气截面气流速度场不均匀度对流场均匀性进行评定。

2 试车间在发动机进气口或螺旋桨桨盘面之前的长度不能太小,需要与进气通道中的流道折转以及消音装置、整流装置等设备保持距离,避免因流道方向变化产生的旋涡或设备产生的尾流等对发动机运转造成影响。

7 试车台排出到外界环境的废气在自然风等因素作用下,可能经进气通道重新流入试车台,会影响发动机运转、污染发动机叶片。因此,试车台设计时需要考虑相应的预防措施,通常包括估算当地风向影响、合理设计进气通道与排气通道口高差等,避免试车台排出的废气重新流入进气通道。

3.2.4 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试车台排气降温方法有以下三种:一次空气引射降温、一次空气引射和喷水降温、二次空气引射降温。

3.2.6 不带螺旋桨的发动机试车时,试车间内空气流动是由发动机工作时吸气和发动机高温高速排气引射空气造成的,所以试车间内空气为负压。带螺旋桨的发动机试车时,桨盘前试车间内空气流动是因螺旋桨旋转把空气从室外吸入试车间,与不带螺旋桨情况一样为负压。空气通过螺旋桨后,由于螺旋桨转动对空气做功,桨盘后的试车间内空气为正压。


3.3 试车设备设计

3.3.1 本条规定了试车台架设计要求。

1 目前,我国研制、生产的航空发动机大多数是军用发动机,针对这些产品建设的试车台,试车台架设计通常需符合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和《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明确研制要求的发动机、由国外引进的商用发动机等,试车台架设计也可以按照型号研制规范、国外商用发动机原始制造商规定等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3 试车台架的结构强度除承受发动机正常试车的推力、重力等载荷外,还要考虑承受发动机发生故障时产生的破坏力作用。

5、6 条文规定的推力或功率测量系统的精度是指试车时由该系统获得的稳态数据精度,通常在发动机中间状态以上状态,数据精度要求在测量值的规定范围内;在发动机中间状态及其以下状态,数据精度要求在中间状态测量值的规定范围内。瞬态数据的精度和相应的仪表校准方法需专门提交航空发动机使用部门批准,并写入试车报告,本标准中不进行具体规定。本标准与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和《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的有关规定一致。

对于有明确研制要求的发动机、由国外引进的商用发动机等,推力或功率测量系统的精度也可以按照型号研制规范、国外商用发动机原始制造商规定等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执行。

7 矢量推力发动机试车台一般同时测量发动机在航向和垂直航向上产生的推力分量。这种推力测量系统校准的最优方法是采用包括模拟发动机、加载支架、加载油缸、标准传感器等组成的中心加载装置,模拟真实发动机的重量、质心和力源产生位置,校准系统模拟的传力路线与发动机实际的推力传力路线最大程度上保持一致。

3.3.3 燃油加温设备通常采用电加热、蒸汽换热等方式对燃油进行加热,危险性较大,因此该装置需要设置在单独的燃油加温间内,与试车台其他部分进行分隔,避免事故时破坏其他房间和设备。燃油加温间要求采取防爆措施和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建筑防火防爆、电气防爆、自动灭火系统等设计要求在本标准有关章节中进行了规定。

3.3.5 试车工艺系统一般包括燃油供应系统、滑油供应系统、液压供应系统、液压泵负载系统、引气系统、冷却吹风系统等。

对于军用发动机,燃油流量等试车工艺系统工作参数的测量不确定度通常符合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喷气和涡轮风扇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1A-2010和《航空涡轮螺桨和涡轮轴发动机通用规范》GJB 242A-2018的有关规定。对于有明确研制要求的发动机、由国外引进的商用发动机等,相关测量要求可以按照型号研制规范、国外商用发动机原始制造商规定等航空发动机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3.3.6 本条规定了测控系统设计要求。测控系统包括发动机起动及工作状态电气控制系统、发动机功率控制系统、试车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工艺系统电气控制系统、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等。

1 为保证试车台测控系统的可靠性和灵活性,通常采用PLC控制器组成分布式测控系统。当试车台用于多种型号发动机试车时,可以采用触摸控制屏与PLC控制器组成的分布式测控系统配套使用。

9 测控电缆的选择一般根据需要综合考虑电缆电阻值、屏蔽层、绞合节距等要求。测量电缆建议选用双绞屏蔽测量软电缆,通常与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强电电缆分别敷设在不同的电缆桥架内,导线屏蔽层需接至活动地板下的铜排网。


3.4 厂房布置

3.4.6 对于有多个试验机型的试车台,准备待试间的面积需要适当加大,满足发动机及试车设备临时停放与准备工作需要。对于带有进气加温等特殊试验功能的试车台,准备待试间面积还要考虑进气加温等特殊试验装置安装、拆解过程中设备停放、中转需要。


3.5 技术安全措施

3.5.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发动机试车时,发动机转子、起动机转子、螺旋桨等部件的转速很高,存在发生叶片、桨叶等旋转部件断裂飞出的非包容性事故的可能性,并且飞出的碎片速度高、能量大,具有很强的破坏性。同时,试车间设置的隔声门、观察窗等相对厂房围护墙体结构属于薄弱环节,承受撞击的能力相对较弱,容易被碎片击穿。由于断裂飞出碎片主要分布在其旋转平面上,故本标准规定相对薄弱环节需避开发动机旋转部件工作平面,保护操纵间等相邻房间内人员的安全。

3.5.4 设备的联锁控制主要是为保证设备按照规定和相互制约的程序进行工作,防止发生事故,通常情况下发动机要在试车间进口大门、活动消声段、试车台架锁紧装置等设备处于试车规定的状态时才可以起动。

3.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试车间内的燃油供油管路直接与发动机相连,在靠近发动机燃油进口的供油管路上设置紧急切断阀可以在发生事故时快速切断供油,使发动机立即停车,避免事故扩大。紧急切断阀需要具有远程自动控制与现场手动控制的双重备份的控制模式,确保阀门可靠关闭。

为防止关闭紧急切断阀后燃油停止流动而燃油加温装置持续工作,造成燃油过热引发事故,关闭紧急切断阀时要联动关闭燃油加温装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5.8 航空发动机试车会产生强烈的振动和噪声,为防止试车过程中连接件松脱引发事故,螺栓等连接紧固件通常需要采取防松措施。


4 噪声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航空发动机的噪声特性采用与频率对应的声功率级Lw或声压级Lp表示。

典型航空发动机的声功率级Lw见表1~表3。

某型涡轮喷气发动机在试车间的声压级Lp见表4。

某型涡轮轴发动机在试车间的声压级Lp见表5。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P0=2×10-5Pa。表中的试车间声压级,测试点在发动机喷口出口端面,高度为发动机中心线水平面,距发动机中心线1.5m处。

注:基准值P0=2×10-5Pa。表中的试车间声压级,测试点在发动机排气管出口端面侧500mm,高度为发动机中心线水平面。

航空发动机的声功率远大于一般动力机械的声功率,例如,推力为56.4kN的某型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声功率现场实测数据:中间状态为18.6kW,最大状态为50.8kW。

环境、卫生、安全等部门对防护距离有相关要求的,需按其规定执行。


4 噪声控制

4.1 一般规定

4.1.1 航空发动机的噪声特性采用与频率对应的声功率级Lw或声压级Lp表示。

典型航空发动机的声功率级Lw见表1~表3。

某型涡轮喷气发动机在试车间的声压级Lp见表4。

某型涡轮轴发动机在试车间的声压级Lp见表5。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W0=1×10-12W。

注:基准值P0=2×10-5Pa。表中的试车间声压级,测试点在发动机喷口出口端面,高度为发动机中心线水平面,距发动机中心线1.5m处。

注:基准值P0=2×10-5Pa。表中的试车间声压级,测试点在发动机排气管出口端面侧500mm,高度为发动机中心线水平面。

航空发动机的声功率远大于一般动力机械的声功率,例如,推力为56.4kN的某型涡轮喷气发动机的声功率现场实测数据:中间状态为18.6kW,最大状态为50.8kW。

环境、卫生、安全等部门对防护距离有相关要求的,需按其规定执行。


4.2 噪声控制标准

4.2.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试车台厂房内操纵间、测试间、准备待试间等试车时有人员长时间驻留的房间噪声限值,避免试车噪声对试车台内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试车台厂房内噪声采用噪声限值和工效限值作为评价指标。

噪声限值采用最大声压级表示,代表在厂房内噪声控制点位置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测得的、因航空发动机试车所引发的噪声的A声级最大允许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工效限值采用等效连续A声级表示,代表在规定测量时间内测得的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eq表示,单位dB(A)。监测和评价时,取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中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噪声强度,测量结果要标明相应的采样时间长度。工效限值的计算时间也允许采用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计算的等效连续A声级。对于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时间不是8h的,需计算8h的等效声级。对于每周工作日不是5d的,需计算40h等效声级。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条规定了试车台周边的厂区噪声限值,避免试车噪声对周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造成影响。噪声限值采用最大声压级表示,代表在厂区噪声控制点位置测得的、因对象试车台试验所引发的噪声的A声级最大允许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4.2.3 厂界噪声分别采用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和夜间最大声级作为评价指标,其含义分别为:

昼间等效连续A声级:在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eq,d表示,单位dB(A)。

夜间等效连续A声级: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eq,n表示,单位dB(A)。

夜间最大声级:在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测量评价时,取决于航空发动机试车中有代表性时段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噪声强度,测量结果需标明相应的采样时间长度。


4.3 隔声与吸声设计

4.3.1~4.3.4 计权隔声量Rw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GB/T 50121的有关规定。

试车台围护结构的计权隔声量是按多机种试验要求确定的。对于试验单一机种的试车台,需要根据被试发动机的声功率级、频谱特性和环保要求,确定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和构造形式。


5 建筑结构

5.3 厂房防火、防爆设计

5.3.1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利用航空煤油作为燃料,在试车台厂房内检查航空发动机的装配质量、工作性能和可靠性。航空发动机安装在试车间内,试车间通过进气通道、排气通道与室外大气相通,为半敞开空间,通风良好。试车间内航空发动机试验过程中为明火燃烧航空煤油,航空煤油由厂房外供油站直接供应;安装调试发动机时,厂房内仅有管路内残留的少量燃油。供油管路在试车间内外均设有紧急安全截止阀,试车台厂房内不存储燃油。综合以上因素,试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按丁类确定。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内的各种仪表、控制阀、稳压油箱等设施仍存在燃料泄漏的可能,其火灾危险性需要按乙类确定。试车台厂房内虽有部分房间的火灾危险性高于丁类,但其建筑面积相对较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部位,故试车台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按丁类确定。

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试车台厂房试验的发动机均比较贵重,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后果严重,因此需要有较高的耐火等级。

5.3.3 工艺设备间内的工艺设备使用的介质主要为润滑油,润滑油在密闭的管路及油箱中,总量约为1m3,故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避免火灾蔓延。

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试车台厂房的多层附楼部分,二、三层主要布置操纵间、测控间及其他配套的辅助用房。含有两个以上试车间的试车台厂房,多层附楼一般都夹在两个试车间的中间,一端与准备待试间贴邻,只有另一端能设置疏散楼梯。据统计,多层附楼的楼层面积大多在300m2~500m2。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很少,约在10人左右,考虑部分协调配合人员,总人数也不会多于30人。综合以上原因,通过要求内装饰材料为A级不燃材料来减少火灾荷载,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将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多层附楼与准备待试间等相邻场所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分隔时,附楼二层及以上部分允许利用通向相邻场所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3.6 航空发动机试车会产生极强的噪声,试车间围护墙体通常采用较厚的钢筋混凝土墙体和多道特种隔声门将噪声隔绝。在试验期间,试车间内因噪声极高不允许有人员在内,不需要考虑人员疏散。非试验阶段,除管路内少量的燃油外,试车间内基本没有其他可燃物,试车间与准备待试间之间的移动墙体处于打开状态,期间会有少量人员在试车间内工作平台上安装调试发动机,工作平台与附楼操纵间通常在同一标高上,一旦发生事故,试车间人员向同层的附楼操纵间疏散,更为快捷安全。试车间内地面上的工作人员能通过打开的大门由准备待试间进行疏散。

5.3.7 试车间、进气通道、排气通道及引射筒间共同组成发动机试验的气流通道,试验期间其内噪声高,温度高,在试车过程中该空间才会出现危险,但此时这些空间没有人,不存在救援的情况。


5 建筑结构

5.3 厂房防火、防爆设计

5.3.1 航空发动机试车台利用航空煤油作为燃料,在试车台厂房内检查航空发动机的装配质量、工作性能和可靠性。航空发动机安装在试车间内,试车间通过进气通道、排气通道与室外大气相通,为半敞开空间,通风良好。试车间内航空发动机试验过程中为明火燃烧航空煤油,航空煤油由厂房外供油站直接供应;安装调试发动机时,厂房内仅有管路内残留的少量燃油。供油管路在试车间内外均设有紧急安全截止阀,试车台厂房内不存储燃油。综合以上因素,试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按丁类确定。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内的各种仪表、控制阀、稳压油箱等设施仍存在燃料泄漏的可能,其火灾危险性需要按乙类确定。试车台厂房内虽有部分房间的火灾危险性高于丁类,但其建筑面积相对较小,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即使发生火灾也不会蔓延到其他部位,故试车台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可以按丁类确定。

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试车台厂房试验的发动机均比较贵重,火灾后经济损失大,后果严重,因此需要有较高的耐火等级。

5.3.3 工艺设备间内的工艺设备使用的介质主要为润滑油,润滑油在密闭的管路及油箱中,总量约为1m3,故采取防火隔离措施,避免火灾蔓延。

5.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试车台厂房的多层附楼部分,二、三层主要布置操纵间、测控间及其他配套的辅助用房。含有两个以上试车间的试车台厂房,多层附楼一般都夹在两个试车间的中间,一端与准备待试间贴邻,只有另一端能设置疏散楼梯。据统计,多层附楼的楼层面积大多在300m2~500m2。同一时间的作业人员很少,约在10人左右,考虑部分协调配合人员,总人数也不会多于30人。综合以上原因,通过要求内装饰材料为A级不燃材料来减少火灾荷载,在相对安全的情况下将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多层附楼与准备待试间等相邻场所间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分隔时,附楼二层及以上部分允许利用通向相邻场所的乙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5.3.6 航空发动机试车会产生极强的噪声,试车间围护墙体通常采用较厚的钢筋混凝土墙体和多道特种隔声门将噪声隔绝。在试验期间,试车间内因噪声极高不允许有人员在内,不需要考虑人员疏散。非试验阶段,除管路内少量的燃油外,试车间内基本没有其他可燃物,试车间与准备待试间之间的移动墙体处于打开状态,期间会有少量人员在试车间内工作平台上安装调试发动机,工作平台与附楼操纵间通常在同一标高上,一旦发生事故,试车间人员向同层的附楼操纵间疏散,更为快捷安全。试车间内地面上的工作人员能通过打开的大门由准备待试间进行疏散。

5.3.7 试车间、进气通道、排气通道及引射筒间共同组成发动机试验的气流通道,试验期间其内噪声高,温度高,在试车过程中该空间才会出现危险,但此时这些空间没有人,不存在救援的情况。


5.5 围护结构选型

5.5.1 空气进气道的挑檐板(或挡雨板)能够通过挑出墙体外沿,且满足挑檐板边端和开口下边沿所形成的水平角小于或等于45°来阻挡雨水的进入,见图1。

5.5.2 对于不采用悬挂式试车台架的试车台,试车间围护结构能采用内配纵横间距为4m左右的后浇钢筋混凝土骨架组成的500mm或620mm厚砖墙,其上做现浇钢筋混凝土反梁顶板,梁上铺预制板加防水层,梁间填以100mm~300mm厚的轻质保温材料。

试车间的围护墙体为现浇混凝土时通常采用清水混凝土装饰,不建议采用抹灰层找平或直接刷内墙涂料的装修方式。

5.5.4 当要求土建做围护结构时,根据使用需求选择下列三种形式之一:

(1)当排气温度高于200℃时,通常采用多层结构构造,一般做法见图2。

1-消声砖或其他消声面层(吸声、隔热);2-砖砌体(隔声、隔热);3-钢筋混凝土板、柱(承重、围护、隔声)

(2)当排气温度低于或等于200℃,且气动荷载小于或等于1.5kN/m2时,通常采用内配纵横4m左右钢筋混凝土骨架组成的500mm或620mm厚砖砌体,内贴吸声、隔热面层。

(3)当排气温度低于或等于200℃,且气动荷载大于1.5kN/m2时,通常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整体壁板,内贴吸声、隔热面层。


5.6 主体结构计算

5.6.1 气动力荷载是发动机试车时产生的活荷载,荷载值根据气动力计算确定。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确定。结构计算时,气动荷载可不与地震荷载组合。

5.6.2 本条所列的荷载是采用悬挂式试车台架的试车台厂房特有的荷载,荷载值根据发动机及试车台架设备具体情况确定。发动机推力及绕发动机轴线的最大扭矩等是发动机试车时产生的活荷载,荷载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中的活荷载确定。

5.6.4 本条规定了排气通道内高温气流对厂房结构温度作用的计算要求,结构表面温度控制值为150℃,与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13第3.3.1条第2款的规定一致。当排气通道内的气流温度高于150℃时,可以采取隔热措施避免结构表面与高温气流直接接触,控制混凝土构件表面温度。否

则,排气通道结构需按本标准第5.8.3条的有关规定采用耐热混凝土。

抗热设计时,混凝土强度及钢筋强度均要按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折减。

当采用非刚性材料(如玻璃棉等松散材料或隔热板)做隔热层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使隔热层不脱落。

5.6.5 因试车间、进气通道和排气通道之间荷载差异较大,需要控制基础沉降差对上部结构的影响。


5.7 抗震设计

5.7.1 试车间结构是由进气塔和试车间组成的混凝土墙结构,结构无薄弱部位,引射筒间和排气消声间属于构筑物,因此,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有关规定,通常按多遇地震作用进行内力和变形分析。

5.7.2 进气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进气塔框架在进气塔顶部,进气塔的总高度有可能大于24m,但框架本身高度一般不超10m,所以按高度小于24m的框架结构确定抗震等级,同时需考虑地震鞭梢效应。

5.7.3 抗震规范对剪力墙的规定适用于一般的剪力墙,不包括矮墙(即高宽比小于2的墙)。由于试车间结构的混凝土墙体一般较矮、较厚,考虑其受力特点,通常需在墙体角部设暗柱适当加强,角柱尺寸同两侧墙厚即可,无需再加翼墙,也无需再设底部加强区。当抗震等级为一级时,箍筋间距建议取100mm。


5.8 主体结构构造

5.8.1 试车间是试车台厂房最重要的部分,本条对试车间主体结构设计进行了规定。

2 本款规定主要适用于采用支撑式试车台架、试车间结构跨度和高度均比较小的试车台。

3 剪力墙的受力状态通常分为弯曲型和弯剪型,而高宽比小于2的剪力墙,地震作用下的破坏形态为剪切破坏,类似短柱,属于脆性破坏,称为矮墙效应。抗震规范对剪力墙的规定适用于一般的剪力墙,不包括矮墙。

试车间墙体不是仅按照标准规定载荷设计的剪力墙,墙厚通常按隔声需要确定,墙体受力主要是平面外受弯,由屋面大梁与墙体组成的平面刚架受力,墙体不存在平面内受剪力不均匀的问题,因此能配双排钢筋。

沿试车间长度方向配筋基本是构造配筋,满足墙体不出现裂缝即可。

试车时,如果有发动机旋转部件断裂飞出,会对墙体产生很大的冲击力,对墙体产生不利影响。另外,还需考虑发动机悬挂在屋面板上试车时的振动影响以及混凝土墙体的温度应力问题。

综合以上因素,总结相关工程经验,本款规定的试车间墙体配筋率较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最小限定值有所提高。

4 根据相关研究成果,将基础分开后附楼的振动幅值可以减少约25%,故做此规定。

5.8.3 排气通道的排气塔、排气消声间等组成部分内部会通过高温气流,高温气流与墙面、顶棚等直接接触,故设计这些部分的钢筋混凝土墙、壁柱、圈梁、障板、梁等构件时需要考虑高温气流产生的温度作用。

钢筋混凝土墙是主要抗侧力构件,如果墙体表面温度过高,混凝土强度降低较多,难以满足受力要求。排气通道内与高温气流直接接触的部分一般采用砖砌体作为隔热措施,控制混凝土墙表面温度不高于150℃。但圈梁、障板等其他构件可能无法设置隔热层或表面处隔热层厚度较小,混凝土表面温度会高于150℃,则需要采用耐热混凝土。因此,本条规定了混凝土构件表面的温度限值。

现行行业标准《耐热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YB/T 4252对耐热混凝土有详细的规定,所以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标准附录中的相关内容,对应的内容可以按照现行行业标准《耐热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YB/T 4252的有关规定执行。


6 电气

6.1 电力

6.1.1 TN-S接地系统指整个系统的N线和PE线是分开的。TN-C-S接地系统是指厂房电源进线时,电源线路的N线和PE线合一,在配电柜做重复接地后配电系统的N线和PE线通常要严格分开。

6.1.4 试车台测量、报警、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数据非常重要。为防止事故停电时数据丢失,供电系统一般配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6.1.5 试车台上发动机试验时的各种状态控制都是由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完成的。为保证在事故停电时电动油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系统一般配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其中,全权限数字电调发动机电动油门控制系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独立不间断电源。


6 电气

6.1 电力

6.1.1 TN-S接地系统指整个系统的N线和PE线是分开的。TN-C-S接地系统是指厂房电源进线时,电源线路的N线和PE线合一,在配电柜做重复接地后配电系统的N线和PE线通常要严格分开。

6.1.4 试车台测量、报警、计算机数据采集系统的数据非常重要。为防止事故停电时数据丢失,供电系统一般配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6.1.5 试车台上发动机试验时的各种状态控制都是由电动油门控制系统完成的。为保证在事故停电时电动油门控制系统正常工作,系统一般配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其中,全权限数字电调发动机电动油门控制系统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独立不间断电源。


6.3 防雷、接地

6.3.1 试车台厂房内大量使用航空煤油,属于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6.3.3 为了防止雷击电压对电子设备产生反击,要求防雷装置与其他接地物体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但在工程设计中很难做到,可能产生反击现象。而采用共用同一接地装置,降低了雷击时的电位差,能够防止这种反击现象,保证人员和电子设备的安全。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需按最小值确定。


6.4 弱 电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内安装有试车台的供油设备,在设备故障或检修时散发出的航空煤油蒸气等可燃气体容易在房间内部较低位置积聚,存在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因此,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时发现危险。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散发可燃气体的房间通常设置有事故通风系统。当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报警时,联动开启事故通风系统,及时排除房间内积聚的可燃气体,避免爆炸事故发生。


7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施

7.2 给 水

7.2.1 国内航空发动机试车台使用的水力测功器大多是进口产品,在工作过程中水温会升高,通常水温控制在60℃以内。为延缓结垢、保护设备及管路,使用软化水作为循环水,软化水硬度因不同测功器而有所差异,一般(以CaCO3计)为50mg/L~100mg/L。由于水力测功器产品构造不同,设备进口水压有所差异。另外,为保障水力测功器运行稳定,供水压力恒定,水压波动一般要求控制在2%以内。因此,供水方式和稳压方式需综合设备对水压和流量需求确定。

试车台液压设备冷却一般采用间接换热器,冷却供水方式需要根据设备冷却水量、设备损失等技术要求综合确定。

发动机吞水试验用水是消耗水,水量与航空发动机空气流量和吞水试验要求相关,水质、水温及水压也需要按照航空发动机型号规范具体试验要求确定。当无法确定发动机吞水试验具体设计指标时,试车台配套系统设计需参照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发动机吞水试验要求》GJB 4877-2003的有关规定。

7.2.2 发动机排气温度如果较高可以采用喷水冷却,降低排气通道内的气流温度,喷水水泵出水管上需设回流管,主要是为了调节喷水流量。


7 给水、排水和消防设施

7.2 给 水

7.2.1 国内航空发动机试车台使用的水力测功器大多是进口产品,在工作过程中水温会升高,通常水温控制在60℃以内。为延缓结垢、保护设备及管路,使用软化水作为循环水,软化水硬度因不同测功器而有所差异,一般(以CaCO3计)为50mg/L~100mg/L。由于水力测功器产品构造不同,设备进口水压有所差异。另外,为保障水力测功器运行稳定,供水压力恒定,水压波动一般要求控制在2%以内。因此,供水方式和稳压方式需综合设备对水压和流量需求确定。

试车台液压设备冷却一般采用间接换热器,冷却供水方式需要根据设备冷却水量、设备损失等技术要求综合确定。

发动机吞水试验用水是消耗水,水量与航空发动机空气流量和吞水试验要求相关,水质、水温及水压也需要按照航空发动机型号规范具体试验要求确定。当无法确定发动机吞水试验具体设计指标时,试车台配套系统设计需参照国家军用标准《航空涡轮发动机吞水试验要求》GJB 4877-2003的有关规定。

7.2.2 发动机排气温度如果较高可以采用喷水冷却,降低排气通道内的气流温度,喷水水泵出水管上需设回流管,主要是为了调节喷水流量。


7.3 排 水

7.3.1 发动机试车时试车间内为负压,故试车间排水系统需要做水封。

7.3.2 试车台进气通道、排气通道内排水设施主要是排除雨水。对于喷水冷却降温的试车台,排气消声间和排气塔内还需要排除多余的冷却水。

进气通道排水一般是洁净的雨水。而排气通道、试车间、工艺设备间排水可能会含有一定量的油,这些油来自排气通道受雨水冲刷掉落的发动机排气残余物、发动机安装拆卸时掉落的油、液压设备维修维护掉落的油,故本标准规定上述部位排水若含油时需要进行隔油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7.4 消防设施

7.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航空发动机是价值很高的航空产品,试车时需要消耗大量的航空煤油,因此试车间试车部位、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等部位存在发生煤油意外泄漏失火的可能性。为充分保障试车生产安全,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条规定试车间试车部位、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作为火灾初期扑救手段。

试车间试车部位一般采用气体、水喷雾、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根据试车对象不同,目前有以下几种试车方式及灭火系统:带短舱试车的发动机试车台,在发动机短舱内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发动机,短舱外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保护各种管线、测试导线等;不带短舱试车的发动机,试车台部位采用局部应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保护航空发动机及试车台架。干粉灭火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因为对发动机有腐蚀、灾后清理不便等弊端,不适合试车部位灭火。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一般无人员值守,通常设置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由房间内设置的感温、感烟等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两路“与”信号启动。考虑到火灾的低概率情况,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的灭火系统也可以和试车部位共用二氧化碳储气瓶组。

7.4.2 本条进一步明确了试车部位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控制要求,规定试车间试车部位设置的气体、水喷雾、高压细水雾等系统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启动三种启动方式。

由于试车间试车部位火灾的特征与一般建筑火灾不同,主要为发动机外部的附件、管路起火,火灾位置和类型与发动机外部附件、管路设计有关,难以进行自动判断。短舱内起火时,也难以从短舱外部进行观察与探测。因此,试车间试车部位的起火信号通常由安装在发动机上、短舱内或试车台架设备上的专用传感器提供,这些传感器信号由测控系统设备采集并用于向操作人员发出警告和启动灭火系统。

由于试车部位火情主要发生在发动机试车期间。而在试车前后,工作人员需要进入试车部位,装拆、检查、调整发动机及其他设备。同时,试车台内通常有工作人员值守,能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另外,在正常试车时,发动机外部壳体温度也比较高,并伴有强烈的噪声和振动,容易干扰火灾探测装置。因此,为防止系统误启动,保障人员和发动机的安全,试车台生产期间试车部位的自动灭火系统需要调整为“手动”控制模式,当测控系统发出警告时,操作人员判断火情后通过操纵台上的开关手动启动灭火系统。美国消防协会标准《航空发动机试车设备建设和防护标准》NFPA 423-2016也有相似的规定:“发动机试车台的防火系统有一个位于控制室内的手动启动装置,系统不应自动启动”。

当试车台现场无人值守时,发动机有可能仍安装在试车台架上。为保障发动机安全,试车部位的自动灭火系统需要调整为“自动”控制模式。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 暖

8.1.3 防爆房间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之间需要有安全距离,否则要安装隔热板防护,隔热板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1.5 操纵间、电气设备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通常避免供暖管道穿过。供暖管道确需穿过这些房间时,供暖管道的连接要采用焊接,且房间内不要设置阀门,降低意外漏水的概率。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适合设置供暖散热器,需优先采用空调方式供暖,仅在严寒地区允许设置散热器。

8.1.6 试车间通过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与外界大气相通,发动机冬季试车时会有大量的外界冷空气流过,热水供暖系统存在因短时失热量大导致管道和散热器冻裂的危险,故试车间不适合采用热水供暖系统。试车间通常不设置集中供暖措施。

但在不试车时,工作人员会在试车间安装调试发动机,在冬季试车间没有供暖的情况下,人员冷感强烈,难以开展工作。因此建设在严寒地区的试车台,确有需要时可以在试车间内人员工作区域局部设置燃气辐射供暖或电暖设备。这些局部供暖措施需要配套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对相应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合理布置。


8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1 供 暖

8.1.3 防爆房间散热器与燃油管道及设备之间需要有安全距离,否则要安装隔热板防护,隔热板要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1.5 操纵间、电气设备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通常避免供暖管道穿过。供暖管道确需穿过这些房间时,供暖管道的连接要采用焊接,且房间内不要设置阀门,降低意外漏水的概率。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适合设置供暖散热器,需优先采用空调方式供暖,仅在严寒地区允许设置散热器。

8.1.6 试车间通过进气通道及排气通道与外界大气相通,发动机冬季试车时会有大量的外界冷空气流过,热水供暖系统存在因短时失热量大导致管道和散热器冻裂的危险,故试车间不适合采用热水供暖系统。试车间通常不设置集中供暖措施。

但在不试车时,工作人员会在试车间安装调试发动机,在冬季试车间没有供暖的情况下,人员冷感强烈,难以开展工作。因此建设在严寒地区的试车台,确有需要时可以在试车间内人员工作区域局部设置燃气辐射供暖或电暖设备。这些局部供暖措施需要配套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对相应的设备和管道进行合理布置。


8.2 通风和空气调节

8.2.3 燃油设备间、燃油加温间通风主要是将散发于空气中的燃油蒸气有效排出,由于燃油蒸气的密度比空气重,建议从房间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

8.2.6 操纵间和测试间空气调节装置建议采用变频多联式空调系统或分体式空调机。空调冷凝水需要采取有效安全的排除措施,防止空调冷凝水意外泄漏在操纵间和测试间或地板夹层中,影响正常工作。

8.2.10 试车间的升降平台地坑—0.5m以下的区域,容易发生油气沉积,不易消散,需要设置使空气流动的通风措施。地坑内通风管道布置不能影响正常试车操作,通常可以采用移动或固定的通风机搅动地坑内空气,强力驱散积聚在坑底的油气。如果采取机械排风系统,排出管道上需要采取防止试车噪声外传的措施。


8.3 防火、防爆及防排烟

8.3.1 由于需要隔绝噪声等试验的特殊性,试车间一般为无窗房间。但试车间为丁类火灾危险性房间且面积不大,且试车时试车间内没有人员停留,因此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试车间可不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9 动力设施

9.1 压缩空气供应

9.1.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需要设置油水分离器和油水过滤器。当对用气质量要求高时,通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高精度的过滤器、除油器和干燥装置。


9 动力设施

9.1 压缩空气供应

9.1.2 压缩空气供应系统需要设置油水分离器和油水过滤器。当对用气质量要求高时,通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高精度的过滤器、除油器和干燥装置。


9.2 燃油输送

9.2.2 管道内防腐涂层直接与航空油料接触,关系到航空油料的质量,要采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涂料。

9.2.4 将输油管道安装成一定的坡度,通常不小于3‰,并设计低点排水装置,有利于输油管道中的水分聚集和排出。


9.3 废油罐

9.3.2 油泵通常布置在废油罐旁边或安装在人孔井内,以便有足够的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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