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临政办发〔2010〕115 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作的通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一律通过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支出预算不得高于收入规模。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应当与部门预算同步,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预算执行中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变化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必要的预算调整。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总价款、补缴的土地价款、划拨土地收入和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
1、土地出让总价款反映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扣除财政部门已经划转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的余额。
2、补缴的土地价款反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反映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划拨政府储备用地收取的储备成本作为划拨土地收入。
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反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土地出让收入。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反映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5%的比例计提的资金。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反映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廉租住房支出以及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具体以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费用为支出依据。
2、土地开发支出反映地方人民政府用于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为土地出让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3、城市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4、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反映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反映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以及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6、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反映用于土地出让业务费用的开支,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
7、廉租住房支出反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保障方面的支出。
8、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等支出,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和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2、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收购储备土地需要支付的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支出。
3、其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反映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反映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支出。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土地出让收支各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负责对单位报送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进行审查;负责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以及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参照基准地价、市场地价水平等因素,结合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用途分宗地明细进行编制。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由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编制原则,结合预计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综合考虑拆迁计划、使用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编制。
由国土资源部门每年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的土地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地价水平等,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
(二)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编制。
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根据支出用途编制。
1、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收入征收、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支出用途和标准进行编制;
2、土地开发支出预算。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开发计划和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3、支农支出预算。包括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4、城市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统筹编制城市建设支出预算;
5、其他支出预算。具体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出让土地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等规定用途进行编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结合城市规划用地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编制;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按项目编制预算;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由企业改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企业破产、改制具体情况编制支出预算。
(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编制。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和各支出单位报送的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并汇总编制本级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报告,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受让人、划拨土地使用人、政府储备用地使用人、土地或房屋承租人等(以下统称“国有土地使用人”)按照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文等文件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应缴未缴的,要督促其限期补缴。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资金拨付严格按照财政国库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第十五条 对部门预算已确定的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批复的项目、金额,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时,应按规定程序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察、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对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缴金额 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对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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