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组织体系
成立黑河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旅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黑河供电公司、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武警黑河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黑河铁路(集团)公司为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任务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武警黑河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配合各地政府做好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各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新闻发布;起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并承担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2.3.1 紧急抢险救灾
地质灾害发生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请示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按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工作。
武警黑河支队按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指挥部队进行灾害抢险工作,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网黑河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坏;组织抢修受损坏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保证正常运行。
国网黑河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移动照明设备与器材,对现场设置临时照明,并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命令对有关输电线路进行断电、送电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和管理建设单位修复被毁坏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教育局负责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2.3.2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国土资源局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奔赴现场,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及调查工作,形成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发展。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2.3.3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请示市政府按灾害的级别启动相应的救护和医疗预案,并设立警戒线,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同时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灾区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对灾区畜禽舍进行清毒,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2.3.4 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运输局、黑河铁路(集团)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市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2.3.5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灾区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物资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金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2.3.6 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2.3.7 应急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救灾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应急资金中调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3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地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务、铁路、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充分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网络作用,进行定期(汛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要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线路,并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地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原则
地质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信息上报的责任单位,要求情况准确,上报迅速,续报完整。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在汛期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应急情况下信息畅通。
3.3.2 速报程序及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一般和较大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和特别重大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2个小时内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信息。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重大或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
3.3.3 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人员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应采取的对策和应急措施。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一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二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三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地质灾害程度,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5.2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3 各等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
(1)出现小型(IV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市级相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各地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
(2)出现中型(I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当地政府及市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3)出现大型(I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立即将灾情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此过程中,应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各地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领导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可报请省国土资源厅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4)出现特大型(I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在市政府发布特大型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体发展趋势和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系,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预报区所在地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领导指挥部统一指挥,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并派出专家组织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4 应急通讯
市、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门均设有24小时值班电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及时向总指挥和指挥部成员汇报,当固定电话发生故障时,启用移动电话或无线电通讯装置。
5.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抢险救援人员奔赴现场。抢险救援人员包括:抢救被压埋灾民、医疗救护、消防、抢修生命线工程和重大工程等抢险救援人员。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雨衣、雨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备。应急设备包括:推土机、挖掘机、铲车、运输车、挖掘工具等。灾害现场应由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首先进入,对灾害现场进行安全评估,以保证应急人员人身安全,避免无谓的伤亡和损失。抢险工作结束,经专家检测后,抢险救援人员首先撤离,其他人员再行撤离。
5.6 群众的安全防护
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武警部队要及时抢救受威胁群众;公安部门要紧急组织危险区内群众安全转移安置;民政部门要对转移群众发放食品及衣物;卫生部门要对受伤群众进行紧急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确保道路畅通,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及人员及时到位。
5.7 社会力量的动员与组织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地点、等级等具体情况,确定动员范围、人员,包括动员机关干部、周边群众、武警、部队等人员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5.8 应急结束
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地进行详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确定险情已经解除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公开发布信息,撤离抢险救援的有关部门及救援人员,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通信设施,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现场所需的推土机、挖掘机、铲车、运输车、挖掘工具等应急设备的供应与存放位置由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和管理。
6.3 应急队伍保障
由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依据灾害地点、等级等具体情况,请示市政府同意后,动员机关干部、周边群众、乡镇(村、社区)应急救授志愿者、武警等人员参与抢险救援。有关人员要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确保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发挥作用。
6.4 应急资金保障
救灾所需要的资金,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在应急资金中调拨,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6.5 应急技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是地质灾害调查、处理和事后评估的主要工作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工作;地质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后果评估工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6.6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 信息发布
在出现地质灾害的情况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灾害报道。以利于抢险救援、减少恐慌、保持社会稳定等积极导向作为新闻报道的发布原则,新闻报道的审查、发布时机、方式、内容、途径等均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向市政府请示同意后执行。
市气象局负责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时需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向社会发布。可根据I级、II级、III级、IV级险情分别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6.8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市政府负责组织各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安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房屋重建工作。卫生、环保等部门要做好灾区污染物的收集、监测及清理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7.2 社会救助
由市政府组织协调,民政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并对资金和物资进行管理与监督。
7.3 保险
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对参加投保的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进行灾后调查理赔。
7.4 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由当地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写突发事件调查报告;应急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编制。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各地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予以修订,最长更新期限为3年,此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对外发布。
9 责任奖励与责任追究
9.1 责任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黑市政办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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