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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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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19 1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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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湖州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轻对饮用水源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联动,相互增援;平战结合,快速反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湖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1.5事件分级

  突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突发污染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环境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的突发事件;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县区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的突发事件;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Ⅳ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遭受污染的突发事件。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分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市应急办按照《湖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履行相应职责。

  2.2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湖州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指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建设局、市水务集团、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2.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事件等级的确定;制定和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全市各方面力量处置突发事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研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根据处置情况确认应急处置终止时机,宣布应急处置终止。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的联络,收集情况,及时传达省、市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应急响应时,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省、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2.3部门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市政府报送的应急事项,承办市政府领导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工作相关指示、批示的督促落实工作。

  市环保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好水源水质监测预警,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事故调查和应急监测,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市消防支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止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

  市建设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启动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期间对集中供水企业供水水质监测,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事后的生态恢复工作。

  市水务集团:负责辖区内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配合建立水源污染预警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市指挥部及供排水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应急应对工作,为城市供水安全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卫星遥感分析和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市水利局: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配合供水部门做好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的工作;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负责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

  市安全监管局:加强对全市各类工矿商贸企业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市卫生计生局:为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引发的饮用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主管部门,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市民政局: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市发改委:按要求负责水源地水污染事件预测、预警工程的审批、核准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储存、调拨和应急供应计划,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损失恢复规划。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生产,协调有关企业的限水、停水等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处置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拨。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市级经费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必须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各主要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制定部门工作方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小组,落实本预案中的相关工作。

  2.4工作机构

  当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临时设立市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设置和主要职责如下:

  (1)预防预警组:由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气象局、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成数据共享的预警平台,加强饮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水量水质供给条件的预警监测和有关气象要素的监测,提出预防预警建议意见。

  (2)应急处置组: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和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改善饮用水源地的水质,启用后备水源地,保证应急水源供给。

  (3)饮用水保障组:由市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应急期间启动备用水源地取水设施,保证出厂自来水水质达标以及其他应急供给饮用水的卫生合格,保证居民饮用水供应。

  (4)环境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物成分、浓度和污染来源的分析,做好对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源的排污监测;负责应急阶段的环境监测,为应急处置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5)物资供应组:由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

  (6)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7)新闻协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把握全市的舆论导向,公众信息的引导、传播工作,指导各新闻单位做好相关报道工作。

  (8)应急保障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国网湖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应急经费的落实、应急通讯的畅通和应急电力的供应。

  (9)善后处置组:由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做好水源地周边环境恢复和生态修复工作。

  (10)专家咨询组:当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生的等级,迅速组成临时专家咨询组,组长由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协商确定,由各级卫生防疫、水质检验机构、环保、规划设计、大专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等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重要信息判研、事故处置、评估和决策咨询等相关工作,为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建议。

  2.5县区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和处置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领导和处置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分级和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四级,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蓝色(Ⅳ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省政府确认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市指挥部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区处置工作机构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发布。Ⅳ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区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确认并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2预警信息与监控

  (1)任何部门、单位或公民一旦发现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市指挥部办公室。

  (2)各管理机构应做好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利局及事发地环保局。

  (3)环保部门应做好对各水源地周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从各水源保护区取水的各水厂要按照规定和要求,严格做好入厂水和出厂水的水质常规监测,发现问题时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及其状况,并立即上报。

  (5)各应急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水文、水质、气象和环境质量等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6)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或接到有关预警信息后,综合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研判预警信息,作出与预警信息相应的处置决定。

  3.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市指挥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发布相应预警信息;

(3)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级别与类别,建立相应的应急保障工作机构;

(4)指令应急处置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临战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及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的专家、人员及有关物资和设备等,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4预防工作

  为有效预防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把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开展饮用水源供给保证和水质保护规划研究,加强基础工作和完善网络建设,提高防范意识,构建应急供水安全工程体系,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

(2)加快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及其附近主要入湖、入库河流县级以上断面水质监测,对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水源地水质的影响做到早掌握、早预防。

  (3)摸清饮用水源地水资源供给条件、水污染和环境状况以及管理保护措施等现状,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

  (4)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的预演、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做好环境风险隐患调查工作,建立全市水源地周边企业、重点企业、油库等危化品仓储档案和工业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分布名单,并确保风险隐患清单的及时更新和定期检查。

  (6)严格控制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染活动,治理可能导致保护区(备用水源)水体污染的排污行为,禁止在保护区(备用水源)水域从事围网养殖。

  (7)做好战略备用水源地规划,建立战略备用水源地,保障饮用水安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应急响应

  4.1.1先期处置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事发地单位要坚持“早发现早处置、先发现先处置、边报告边处置”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严防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迅速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分级响应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响应的级别,立即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其分级响应机制为:

  Ⅰ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或将要发生时,由市政府决定、市长签发,并报省政府批准或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红色紧急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同时发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有关方案和相应级别措施,迅速组织实施,同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情况报省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

  Ⅱ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橙色预警信号,市指挥部同时发布Ⅱ级响应,并按有关方案迅速组织实施。

  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市环保局或事件发生地县区政府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市指挥部同时发布Ⅲ级响应,并按有关方案迅速组织实施。

  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或相关机构发布蓝色预警,根据污染事件性质启动相应的县区应急预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指挥部。

  4.1.3响应程序

  市指挥部应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修改、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人员责任分工,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关系、调度应急物资和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向有关单位报告和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决定紧急处置水源污染的其他重要事项。

  4.1.4处置措施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各应急救援队伍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切断泄漏源、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必要时通知自来水厂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取水口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饮用水水源受污染时,应通知各取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

  (3)当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

  (4)根据水源保护区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地各断面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5)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可恢复取水时,各供水单位应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4.1.5指挥与协调

(1)现场指挥

市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需要,在充分调查了解和听取专家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开展指挥工作,指挥现场人员按预案和规程迅速展开工作;向有关人员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和要求;随时调用所需人员参与应急工作,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同、有条不紊。

(2)现场协调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为救援队伍协调提供必要的装备、工具和设施,为救援人员协调提供安全保障;协调专家组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专家组通报应急状态和应急信息,特别是有关资料和技术参数;及时听取专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所提出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积极协调专家参与供水水质情况、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和分析工作,使其更好地在制水工艺改进、水源地环境保护、跨流域调水、临时启用地下水等重大决策措施上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3)召开现场办公会

  召开各种现场办公会现场解决问题,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和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员一切所需力量为应急处置工作服务。

  4.2应急监测

  4.2.1集中式饮用水源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局和市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污染水域环境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污染物的种类、性质、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等,制定应急监测实施方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2.2城市供水水质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的应急监测由市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质量实时的应急监测;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对其供水质量的危害程度以及受影响的范围,制定应急监测与保障实施方案;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

4.3信息报送与发布

  4.3.1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如实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报告事件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其中特别重大(Ⅰ级)事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2小时内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向省政府报告。

  发生一般(Ⅳ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研判启动地方应急预案。

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3.2事件通报

  (1)事发地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或影响的周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3)市应急办应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及周边地方政府等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情况。

  4.3.3信息发布

  为保障信息的准确无误,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重要信息的发布,必须经市政府认定,由市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恶意或不负责任地传播与突发供水危机有关的信息。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保障处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救助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装备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支出。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5.2物资储备与装备保障

  市政府及相关专业指挥机构的应急队伍要根据《湖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储备,增加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和物资,维护、保养好应急仪器和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参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时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及时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市相关专业指挥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联络畅通。各电信运营单位要将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列入重要通信用户,保障应急通信。

  5.4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保证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设立专项资金,加强对使用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培训,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预警号令发布机构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市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向社会宣布解除号令,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6.2应急终止的程序

  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市指挥部批准。

  (2)市指挥部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通告。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3后期处置

后期处置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饮用水源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建议。

  7.演练与培训

  7.1预案演练

  7.1.1预案演练的组织

  全市定期或不定期选择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开展应急综合演练,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1.2预案演练内容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潜在事故风险,演练的内容可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污染水源保护区应急演练,公路雨水管道排出油污进入水源保护区水体应急演练等。

  7.1.3预案演练注意事项

  通过演练观察识别出应急准备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项;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不足部分进行修订。应急演练中须特别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1)演练过程应尽可能模仿可能发生事故的真实情况,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险状态进行演练,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亡;

  (2)演练之前应对演练情况进行周密的方案策划,编写场景说明书是方案策划的重要内容;

  (3)演练前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培训,但不应将演练的场景介绍给应急响应人员;

  (4)演练结束后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和整改。

  7.2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省和市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应急办对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8.责任与奖惩

  8.1奖励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9.附则

  9.1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市环保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水环境的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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