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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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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10 08:5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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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是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和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市农村环境总体情况较好。波罗湖湿地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全市农村实现了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创建全覆盖,玉潭镇、卡伦镇被命名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我市被列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市”。但是,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城市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一些地方生态环境恶化,农村环境监管薄弱等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农村环境保护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相结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村屯生态环境良好、村民生态道德提高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围绕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统筹规划,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环境问题,优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资源、环境、人文状况,基于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开展有效、实用的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3.坚持尊重意愿,注重实效。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并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实事求是,科学谋划,量力而行,扎实推进,不搞形象工程,让建设成果惠及农民群众。
  4.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处理率、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低毒高效农药使用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群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2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切实解决农村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以建设“清洁水源”为目标,把饮用水水源保护作为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地、引松工程沿线、重要湖库等水环境敏感区,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监测、监管力度,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二)加强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通过开展生活污染治理,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规划为龙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村屯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
  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等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加强对基本农田、污灌区、废弃工矿原址等区域土壤污染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坚持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部分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水源地、江河、湖泊富营养化,农村饮用水源水质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和禁养区,建设标准化生态牧业小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要大力推进健康养殖,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法,实现科学养殖和清洁生产。
  (五)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有毒有害、难降解固体废物,要集中处置,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实现 “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把农村环境准入关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要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地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加工类项目都要进工业园区;所有工业园区,都必须通过环评;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要求。
  (七)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深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建设,提高生态创建水平。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有关要求
  (一)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的关系、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环保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环保工作。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条块协调联动,农民主动参与”的原则,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强化组织实施,做到规划、任务、目标、资金、责任“五到位”。市、县两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水利部门要牵头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指导。农业部门要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其他有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关工作。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广泛调动各方面力量,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农村环境保护的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环境监管体系,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要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按照分片管理的模式,全面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三下乡”活动。环境管理要入乡、进村、到户,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四)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物种入侵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以奖代投”等鼓励政策,支持集中整治污染严重的突出环境问题,让农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重视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成果。
  (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质,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和学生的环保知识和技能培训,环境教育要进村屯、进企业、进农家、进课堂,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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