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及《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浙水科〔2016〕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新时期治水方针为指导,按照“五水共治”和标准强省建设的总体要求,围绕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持续、高效运行的目标,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责任和措施为核心,以全面建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为基础,以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省定标准、分级实施,全面规划、稳步推进,全面落实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措施。各县区(含湖州开发区、太湖度假区,下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同步推进治理建设和标准化管理,扭转长期以来“重建轻管”的现象,切实做到“建管并重”,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争取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100年一遇标准堤防、1000KW以上农村水电站的标准化管理创建,初步建立重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经费保障机制、运行管理机制。到2020年底,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100年一遇标准堤防、1000KW以上农村水电站、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合格率达到100%,省、市级河道上的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及“屋顶山塘”、日供水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主要水文测站等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基本达到标准化管理要求。在此基础上,争取创建省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20家,其中国家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6家。对不安全、不生态的水利工程逐步实行降等、报废处理。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管理内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体系涵盖管理责任、安全评估、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督检查、隐患治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考核验收等各环节。主要包括:工程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主体责任、岗位责任)具体化;公益性(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经费预算化;防汛管理、运行管理、监测检查等工作流程制度化;工程维修养护、管理范围界定、生态环境绿化美化、信息管理等工作实现考核目标化。
(二)制定管理手册。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各县区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推进方案,并督促指导工程管理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标准化管理操作手册,将具体任务细化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人员,实行标准化控制、程序化管理、网络化监管。对年久失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生态安全的水利工程,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降等、报废处理。
(三)落实管理主体。除国电系统水利工程外,其他分属不同系统管理的水利工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区落实责任主体。大中型水利工程、骨干堤防、县级以上城市防洪工程,原则上由县区组建专门机构实行管理。对于小型水利工程,要理顺乡镇(街道)、行政村两级事权,落实管护主体和管理人员,其中小型水库、农村供水工程、市级河道上的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保护集镇及工业区的圩区等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宜由乡镇(街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县区要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5年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先大后小、先重要后一般的原则,组织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四)深化管理改革。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物业化管理的思路,调整和延伸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范围,推行“以大带小”“以点带面”“分片统管”等工程管理模式。大力推行管养分离、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整合现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资源,组建水利工程管理专业公司,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民间自治组织,积极培育发展物业管理市场主体,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物业管理。引导和鼓励具有较强专业力量的工程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维修养护企业和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参与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水利部门严格按照管理标准对实施标准化管理的水利工程进行验收,其中:非水库类大型水利工程和中型以上水库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和小(一)型水库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小型水利工程和小(二)型水库及“屋顶山塘”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区进行抽查复核,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没有整改到位的,要给予严肃问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持建管并重的原则,结合实际,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强化协调,及时解决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区组织开展辖区内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中市太湖管理局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老虎潭水库、湖申船闸、吴沈门新闸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将纳入市对县区“五水共治”考核、水利工作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公开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各县区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考核机制,为推进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对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推进不力、任务未完成的,要加强督促指导,必要时约谈相关责任人。
(二)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市、县区财政足额保障。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各县区财政应给予补助,市财政对本级各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财政补助。经营性为主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所需经费,由业主自行承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其经营性收入中计提,专款专用;其中,对承担城乡供水任务的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经费,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依托和整合各县区现有水利信息资源,融入省级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运行平台,把水利工程的监测监控、预警预报、调度运行、维修养护、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标准化管理内容逐项细化为管理人员职责、管理岗位职责和岗位工作规范,实现工程管理信息化和精细化,提高工程管理效率。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加强网上监督指导,督促管理主体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和责任。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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