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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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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5-01-05 1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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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管理,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建质[2007]1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拟定考核办法,组成考核小组,确定考核结果。对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对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有符合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
1、州、市(地)监督机构不少于9人并按实际监督面积10万m2/人配备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比例不低于75%;
2、县(市)监督机构不少于3人并按实际监督面积5万m2/人配备监督人员,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比例为100%。
(三)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及仪器、设备和工具:
1、州、市(地)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县(市)监督机构配备计算机2台以上,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2、配备回弹仪、混凝土钢筋检测仪、楼板测厚仪、测距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仪器设备,其中10人以上监督机构应配备2套以上,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应根据监督工程特点配套相关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建立监督工作程序制度、人员考核培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程质量巡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工程质量信息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五)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资格:
1、州、市(地)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应具有工程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2、县(市)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或执业注册资格,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应具有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并有5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监督机构工作,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三)具有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四)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八条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建考核小组,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应由从事质量监督工作10年以上、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人员为3人以上单数。
第九条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工程监督覆盖率、所监督工程参建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监督机构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四)所监督区域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情况;
(五)其他应予考核的内容。
第十条监督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项内容;
(二)监督职责履行情况;
(三)监督人员条件符合情况。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督机构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听取监督机构有关情况介绍;
(三)随机抽取3—5个在建工程或竣工工程,检查有关监督资料,听取各参建单位对监督机构工作评价;
(四)对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的考核认定情况进行检查;
(五)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对监督机构进行评议打分,提出考核意见,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监督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三)在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考核合格证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后仍达不到条件的,责成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组或调整。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课时少于48课时的;
(三)未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的;
(四)因监督失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未直接监督工程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弄虚作假签署质量监督报告的;
(六)有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的。
监督人员有前款第(二)、(三)项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离岗培训,重新参加考核;监督人员有前款第(四)、(五)、(六)项情形的,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办法》(新建建[2005]9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标准

考核
考核内容
分值
100分
得分
备注
地、州、市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得少于9人1分,其法人必须由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承担2分,其它工作可兼职1分。监督机构可按10万平方米、单体建筑监督不大于15项1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专业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2分;脱岗一人扣(1分)。
8
县(市)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1分,具有3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2分;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专业持证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县、市级不少于3人,3人(含3人)的监督机构为100%(2分),脱岗一人扣(1分)。
6
各地、州、市、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1分,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1分;配备计算机5台以上1分,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1分;
4
县(市)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1分),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1分);配备计算机2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1分);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1分)。
4
各级监督机构必须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回弹仪,1分(2)混凝土钢筋检测仪(1分),(3)测距仪(1分),(4)测厚仪(1分),接地电阻测试仪(1分)。
5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并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具有良好品德、职业道德和工程质量监督能力,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分,经自治区住建厅考核认定合格,并取得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格证书》(2分),2
4
能按国家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实现监督信息化管理
4
1、监督机构岗位职责、监督人员岗位任制
1
2、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1
3、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
1
4、廉政建设制度
1
5、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1
6、数据统计和信息上报制度
1
7、工程质量巡查制度
1
8、设备管理制度
1
1、工程质量按计划监督检查部少于3次,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情况,少一次扣一分
3
2、竣工验收备案率大到85%
1
3、考核期内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
8
4、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一项未贯彻扣1分
3
5随机抽查3—5项已验收或在建工程监督档案资料,一项档案资料不全扣1分
3
6、随机抽查1—2项地基基础工程,一项有质量问题扣2分
4
7、质量投诉结案率达到95%,达不到扣1.5分
3
8、参建单位对监督工作评价,评价有廉政问题扣2分
3
1、符合监督人员条件,一人达不到扣1分
3
2、考试成绩分数应达到75%,一人达不到扣1分
3
3、考核成绩分数应达到75%,一人达不到扣1分
3
4、考核期内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的责任监督员考核不合格
8
5、按规定参加培训,一人未参加扣一分
3
6、抽查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或问题较多(可按问题均情扣分)
3
7、没有其他失职或违法行为,有一项扣1分
3
8、监督员连续三年考评合格,一次不合格扣1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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