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规范市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和经费管理,保障应急需要,根据《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防汛抗旱物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以下简称市级物资),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用于我市遭受洪涝台旱灾害时开展防汛抢险、抗旱减灾以及救助受灾群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市水利局(市防指办,下同)负责市级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编制市级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制定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定期检查市级物资的储存养护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对储备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市级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向市财政局报送市级物资储备调用、补充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和具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有关规定储备相应的防汛抗旱物资,并建立登记制度,便于应急调用。
第四条 市级物资采取自行储备和委托代储(包括委托储备、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方式。市级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国家、省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储备规模与品种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防汛物资储备定额(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洪涝台旱灾害的特点和防汛抢险、抗旱减灾的需要,确定市级物资储备总规模。
第六条 市级物资的储备品种包括防汛物资和抗旱物资。
防汛物资包括抢险物料、抢险机具和救生设备、器材等物资。主要品种有袋类、土工布(膜)类、砂石料、挡水子堤、桩木及打桩器具、钢管、钢(铅)丝网兜(网片)、绳索、应急照明设备、电缆(线)、抢险救生舟(艇、船)、救生衣(圈)、铁锹、汽柴油发电机组、应急通信设备、排水泵(车)及特种抢险设备等。
抗旱物资包括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打井设备、移动浇灌、节水灌溉设备和拉水车、储水罐(桶)等。
三、储备管理
第七条 市防汛物资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市级物资的储备、调运及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负责自储物资的采购、入库和保管养护工作;
(二)根据授权和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合同;
(三)对代储单位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四)组织协调市级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五)定期向市水利局报告市级物资储备、调用和管理情况。
第八条 委托代储应通过委托或招标的方式,由市水利局或授权市防汛物资管理中心与相关生产、流通等单位签订代储或供货合同,并落实物资储运责任。
委托代储物资若当年汛期未用,则支付一定数额的储存保管费;若汛期调用,待抢险完毕后按实际调用数量付费。
第九条 代储单位必须按照委托或协议(合同)落实物资存储任务,做好储存日常管理,并严格执行物资调运指令,协助做好紧急调运工作。
第十条 各类储备物资须按产品特性和储备要求分类存放,设立明显的标识标牌,标明品名、规格、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管责任人等,做到实物、标牌、标签、台账相符。储备单位及仓库要做好各种物资的维护保养,防止潮湿、霉变、油污、锈蚀,使物资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四、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市级物资,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的范围与方式进行采购。
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需要,当年耗用的市级物资需要应急补充库存的,适当简化采购环节报采购办核准。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市级物资到达定点储备或指定交货地点后,必须由供货单位和采购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验收,验收结束后办理物资入库手续。
验收应按照合同及水利部《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或该产品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等技术要求验收。
五、物资调用
第十三条 市级物资主要用于市本级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需要,且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重点地区、重要水利工程抢险的补充。
市级物资由市防指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四条 需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的,由县(市、区)防指等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防指提出书面申调报告,经同意后下达物资调令。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的品名、规格、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以及接收方联系方式等。在紧急情况下,申请单位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市防指的物资调令,储备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仓库发货,并与申请单位做好物资交接手续,确保快速响应。
第十六条 防汛抢险或抗旱减灾工作结束后,未动动或可回收的市级物资,由申请单位负责回收,经修复保养后返还调出物资的仓库存储。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由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调出物资的规格、数量、质量重新购置返还给指定的仓库存储。但在市防指启动Ⅰ级或Ⅱ级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申请调用并已消耗或使用后没有修复价值的市级物资,可申请核销。
申请核销市级物资的,由申请单位向市水利局书面申报,说明原因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市水利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核销手续。
六、报废更新
第十七条 市级物资的储存年限,按有关规定执行。对储存年限到期、经检测检验不符合防汛抢险抗旱安全技术要求的,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短缺、毁损以及禁止不得继续使用的淘汰产品等物资,应及时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储备单位要定期组织清产核资和产品质量性能抽查,及时提出物资报废更新计划申请,报市水利局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报废手续。
对批准报废或核销的市级物资,由储备单位于次年汛前完成物资补充、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物资报废处置或核销的残值收入,纳入预算或用于物资更新。
七、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级物资的购置、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费由市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专款专用。
遇较大洪涝台旱灾害时,若消耗的市级物资超出年初财政预算安排费用的,可在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级物资的购置费包括物资的采购、运输、装卸等费用。储备管理费包括仓库运行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临时人工费等费用以及代储(利润)补偿。报废更新费是指报废物资进行更新所需要的经费。
市级物资的年储备管理费按储备物资价值的百分之十计算并纳入财务预算。
八、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物资储备、调用、更新及经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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