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建厅关于撤回安徽省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资质的通告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关于转请查办举报件的函》(建稽举三查〔2014〕130号),我厅会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对安徽省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多数人员未办理社保,部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代签,无法提供“三证”及注册证书原件,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达标等问题,不符合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合肥市城乡建设委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但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到位。我厅于2015年3月18日现场送达了《撤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告知书》(建标函〔2015〕398号)。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厅决定撤回安徽省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设计资质。自本通告之日起,安徽省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得新承接工程项目,于15日内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交回安徽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安徽省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