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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公共数据专区综合服务项目单一来源论证

昭通市公共数据专区综合服务项目单一来源论证

文档大小:1 KB 文档页数:1 页

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6-04-18 22: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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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昭通市数据局

项目名称:昭通市公共数据专区综合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通过项目的建设拟建成经济大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实现经济数据全面整合、税收精细化管理、智能化分析引擎、精准监测与预警、决策科学化与精准化等目标;到 2024 年 12 月底,依托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初步建成昭通市公共数据专区,完成50%以上市级部门数据编目,数据基础设施基本建立,支撑昭通市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到2025年12月底,完成昭通市数据资源体系搭建,实现80%以上市级部门数据接入使用,与省级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到2026年底实现全覆盖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万元):12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昭通市公共数局专区综合服务主要依托于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昭通市公共数据专区服务,实现昭通市公共数据的数据编目、数据归集、数据共享交换、数据应用等能力;实现昭通市与省级数据交换共享;根据实际数据应用需求,基于昭通市公共数据服务专区的数据支撑,打造昭通市税务服务能力,提供税务风险分析预警、税务管理、税务精准监管等能力。按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同意组建昭通市大数据有限公司的批复》(昭政复〔2024〕41号)精神,昭通市大数据公司经授权作为全市公共数据一级开发主体。其他供应商未获得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授权,不具备提供公共数据专区综合服务的条件。因此,昭通市公共数据专综合服务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即: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及《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级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云财采[2018]18号文 第二条“5.基于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和主导,在系统内推广使用已被证实属于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的;7.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和服务,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其他情况。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昭通市大数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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