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撰写单位: | 辽宁辽河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 | 2025-04-18 |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 、 项目编号 :JH25-211121-00037 二 、 项目名称:大洼街道2025年度职工医疗补助保险服务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洼街道2025年度职工医疗补助保险服务项目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38号 中标(成交)金额:577,668(元) 评审总得分:91(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洼街道2025年度职工医疗补助保险服务项目 服务类 名称:大洼街道2025年度职工医疗补助保险服务项目(C18040101人寿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为进一步落实好我街道职工医疗补助政策,保障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合法权益,参考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盘锦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通知》(盘医保发〔2019〕9 号)精神,拟采用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运营方式,拟对大洼街道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共计1092人医疗补助(二次报销)保险服务项目进行公开采购 服务要求: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慢病、特药门诊、大病门诊、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二次报销)。 1.大洼街道职工医疗补助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其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政策相统一。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发生符合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慢病、以及特药门诊费用,在区医保中心和区定点医院结算的,承保方不得对所报销的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异地居住人员和转外就医的患者,在异地结算统筹费用后,由承保方核算医疗补助费用。 2.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按50%赔付。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 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 5.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 6.因门诊特慢病、住院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含国家谈判高值药品)、诊疗设备及医疗材料的个人自付部分,赔付比例为70%。 7.当我区职工医疗补助相关政策调整时,第三方经办机构应同步予以调整赔付政策。 8.医疗补助保险赔付期限为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公司所需报销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服务时间:投保期限为1年,即2025年度,合同期满后,在服务内容,服务价格不变且双方合作良好的情况下可以续签合同,续签合同最多不得超过2年,保险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标准:主要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慢病、特药门诊、大病门诊、住院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补助(二次报销)。 1.大洼街道职工医疗补助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其诊疗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用药范围等政策相统一。参保人员在保险期内,发生符合盘锦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慢病、以及特药门诊费用,在区医保中心和区定点医院结算的,承保方不得对所报销的费用进行再次审核;异地居住人员和转外就医的患者,在异地结算统筹费用后,由承保方核算医疗补助费用。 2.个人承担的起付标准部分按50%赔付。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 4.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 5.高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部分(包含乙类自理费用)按70%赔付,最高赔付限额20万元。 6.因门诊特慢病、住院等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乙类药品(含国家谈判高值药品)、诊疗设备及医疗材料的个人自付部分,赔付比例为70%。 7.当我区职工医疗补助相关政策调整时,第三方经办机构应同步予以调整赔付政策。 8.医疗补助保险赔付期限为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公司所需报销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黄巍、高馥、马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大洼街道2025年度职工医疗补助保险服务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665.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