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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的更正公告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桂林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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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6-04-08 19: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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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部分截图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5-G3-990162-ZDYR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桂林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序号更正项更正前内容更正后内容
1招标文件中涉及到的签订合同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应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第四章 评标办法 ①满足样品运输条件情况(满分4分)配备冷藏(冷冻)车辆【指车上具备车载冰箱或具有保温功能冷藏箱(50L及以上)和温度记录设备】8台及以上的:得4分;
配备冷藏(冷冻)车辆【指车上具备车载冰箱或具有保温功能冷藏箱(50L及以上)和温度记录设备】5台(含)~8台(不含)的:得3分;
配备冷藏(冷冻)车辆【指车上具备车载冰箱或具有保温功能冷藏箱(50L及以上)和温度记录设备】5台(不含)以下的:得1分。
(注: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及冷藏冷冻设备照片或租用协议,否则不予以计分。)
配备有车载冰箱或样品冷藏箱(50L及以上)8台及以上的,得4分。
配备有车载冰箱或样品冷藏箱(50L及以上)5台(含)~8台(不含)的,得3分。
配备的车载冰箱或样品冷藏箱5台(不含)以下的,得1分;
(注:上述设施设备应提供车载冰箱或样品冷藏箱的发票或采购合同扫描件;否则不予以计分。)
3第四章 评标办法②实验室存放备用样品储存间必须具备冷藏(冷冻)能力(满分4分)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大于50(含)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大于140(含)立方米的:4分;
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30(含)~50(不含)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100(含)~140(不含)立方米的:3分;
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10(含)~30(不含)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50(含)~100(不含)立方米的:2分;
储存冰箱/冰柜容积总和低于10(不含)立方米或冷冻(冷藏)库面积少于50(不含)立方米的:1分。
冷冻(冷藏)库面积大于140(含)平方米的:4分;
冷冻(冷藏)库面积100(含)~140(不含)平方米的:3分;
冷冻(冷藏)库面积50(含)~100(不含)平方米的:2分;
冷冻(冷藏)库面积少于50(不含)平方米的:1分。
(注:应提供投标人投入的冷库建造/租赁合同、显示冷库面积的证明及图片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不予以计分。)
4第四章 评标办法③ 抽样取证能力。(满分4分)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至少满足20套以上视频实时记录终端同时开展抽样记录,支持实时存储与调看监控图像,支持监控图像实时、分时共享给抽检任务下达部门,方便下达部门监督与指挥),得4分。
配备视频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或相机、录像机,设备能至少满足40小时的录像存储,单次使用续航8小时以上)至少8套(含)以上的,得3分;
配备视频记录设备5套(含)~7套(不含),得2分;
配备视频记录设备1套(含)~4套(含),得1分;
没有配备的,不得分。
备注:须提供抽样图像和视频设备清单、产权证明(购置合同或发票);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须提供系统服务或开发合同、设备及管理系统截图(须提供抽样图像和视频设备清单、产权证明(购置合同或发票);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须提供系统服务或开发合同、设备及管理系统截图(投标人须提供平台软件登陆端口或手机APP安装二维码、测试帐号及密码以便评审专家现场备查)。
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至少满足20套以上视频实时记录终端同时开展抽样记录,支持实时存储与调看监控图像,支持监控图像实时、分时共享给抽检任务下达部门,方便下达部门监督与指挥),得4分。
配备有视频记录仪8台及以上(抽样过程视频记录仪能至少满足24小时的录像存储,单次使用续航8小时或以上)的,得3分。
配备有视频记录仪5台(含)~8台(不含)(抽样过程视频记录仪能至少满足24小时的录像存储,单次使用续航8小时或以上)的,得2分。
配备有视频记录仪1台(含)~5台(不含)(抽样过程视频记录仪能至少满足24小时的录像存储,单次使用续航8小时或以上)的,得1分。
没有配备的,不得分。
(备注:1.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须提供系统服务或开发合同、设备及管理系统截图(须提供抽样图像和视频设备清单、产权证明(购置合同或发票);配备抽样可视化监控平台的须提供系统服务或开发合同、设备及管理系统截图(投标人须提供平台软件登陆端口或手机APP安装二维码、测试帐号及密码以便评审专家现场备查)。
2.其他的应提供视频记录仪的发票或采购合同扫描件;不提供或证明材料不齐全者不得分。)

更正日期:2025年05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公告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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