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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果公告

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果公告

文档大小:1 KB 文档页数:1 页

语言:简体中文 发布时间:2026-03-30 15: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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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果公告

撰写单位:辽阳建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5-04-09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5-211081-00032

二、项目名称: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供应商名称:中外建华诚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石景山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66房间

中标(成交)金额:2,820,000(元)

评审总得分:79.3(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服务类

名称: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C13010000区域规划和设计服务)

服务范围:将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 本次项目规划范围为灯塔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为中心城区,面积37.63平方公里)

服务要求:一.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6、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8、《辽阳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灯塔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灯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1、其他法规文件。 二、编制内容 落实传导《灯塔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等上位规划的功能定位、重要控制线、规模控制、布局结构等,通过对建设用地现状及现行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情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等因素,分析存在的问题。满足城市空间发展的需要,妥善处理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发展与保护之间的关系。 依据详细规划编制单元划定,编制单元层面详细规划。 (一)对灯塔市城镇开发边界内37.6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进行单元层面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单元层面详细规划承接传导上位规划意图,落实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单元功能定位、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其他城市控制线、开发规模、开发强度分区等管控传导要求,按照《辽宁省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加强城市设计引导,将相关管控要求分解传导至单元街区,同时提出地块开发管控通则。 (二)对灯塔市城镇开发边界内37.63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进行地块层面详细规划编制,主要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三、成果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但不限定于: 1、规划文本 2、图集 3、附件 4、数据库 四、售后服务要求 售后服务体系健全,项目完成后技术服务保障期限不少于一年,能够及时反馈采购方意见并及时提交成果。 五、验收方式 编制成果的验收由采购方组织专家评审会并通过专家评审、获得审批机关批复,并按照采购方提供的数据标准和规范将数据库纳入灯塔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及“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服务时间:将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 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交正式规划成果并取得批复文件 售后服务体系健全,项目完成后技术服务保障期限不少于一年,能够及时反馈采购方意见并及时提交成果。

服务标准:将按照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 一.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 6、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7、《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8、《辽阳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9、《灯塔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灯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11、其他法规文件。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戴秋萍、毛晨、衣凤龙、李贵忠、封惠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编制灯塔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29,56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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