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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上饶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1-13 16:13:27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的总体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代政府起草了《上饶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征求意见日期为2025年11月3日至12月3日。

电话:0793-8209047

电子邮箱:srszjjxzfwk@163.com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3日

上饶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的总体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专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我市中心城区(含信州区、广信区、广丰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收。其中主城区(含信州区除三江片区外和高铁经济试验区、市属功能区)由上饶市住建局征收,信州区三江片区、广信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广丰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由各自属地住建部门征收。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属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应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手续后,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自动进入缴款申报环节,并将项目信息推送给属地住建部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主动在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0日内缴清)。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

对限额以下和其他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将信息推送给项目监管部门,属地住建部门需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计征,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改建、扩建项目按新增面积计征。为稳定我市营商环境,2025年12月31日前暂按原标准征收,2026年1月1日后统一按市政府所在地域人口规模,暨41元/m²征收。

第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若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将变更信息通过上饶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给属地住建部门。

第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征、减征、免征、停征事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执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政策(附件1)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上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2),经减免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属地住建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改变原使用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按改变使用用途的建筑面积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纳入基建工程投资计划。拒缴或未缴配套费擅自开工的,住建、财政部门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预算。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城市防洪等方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级财政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今后如与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抵触的,则按国务院、省政府新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从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2025年7月1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项,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赣财税〔2025〕10号)文件的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以上时间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

附件1: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附件2:上饶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sgg/202511/911b0c7a65c0414f99446af0d04d2da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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