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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抚顺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8-28 08:37:50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抚顺市住建局草拟了《关于加强抚顺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9月2日前,通过下列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方便沟通,可以留下联系方式。

1.电子邮件:fszjbzk@163.com

2.联系电话:57612730

3.通信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A座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

抚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6日

关于加强抚顺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切实做好保交房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2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 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通知》(银发〔2024〕135号)以及省、市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抚顺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相关资金专款专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通知。

二、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是指由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收购主体,收购主体不得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用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贷款资金,由收购主体承担还款责任,不得形成地方政府新增隐性债务。

三、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工作坚持“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贷款项目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严禁将项目专项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销售收入应用于偿还专项贷款。

四、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收购项目前期费用、商品房收购款、税费等因收购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装修改造费,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设备的购置安装费用等。

五、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为政府选定实施收购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也是收购专项贷款的借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等业务通过资金监管专户办理,专项贷款结清后资金监管专户解除封闭管理。

六、借款主体根据收购项目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进行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所得资金 (包括收购主体支付的首付款、贷款银行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等)应在金融机构开立资金监管专户,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收购合同的附属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所得资金,要依法依规优先偿还本项目所欠规费和债务等,在《资金监管协议》中对资金支出的范围、流程以及还款先后顺序进行具体约定。

八、贷款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主体挪用收购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拨付贷款、立即收回已拨付贷款等,并向地方政府报告。

九、借款主体所获得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销售回款应及时归集至贷款银行资金监管专户,用于偿还收购专项贷款。在贷款期限内需要提前还款的,借款主体需提前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十、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问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戴鹏

 

原文地址:https://zjj.fushun.gov.cn/011/20250826/61065ab7-fa4f-4082-a6f7-116b4ee346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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