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关于对《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章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发布,自2025年6月26日至2025年7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科0793-8233188
电子邮箱:sck8233188@126.com
附件:《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6日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饶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市中心城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8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备案管理要求
(一)备案义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新建商品房销售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直营门店、加盟门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单独办理备案。
(二)备案条件
1.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相关字样。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等有关事项。
3.应有2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分支机构应有1名(含)以上持证专职房地产经纪人。
4.应与聘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二、规范备案管理和信息公示制度
(一)严格规范备案管理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存量房交易网上签约资格。备案期间,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市本级因原备案系统(上饶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改造升级,2024年之前在该系统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请在2025年9月30日之前与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联系报备,完成新备案系统(上饶市房地产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备案资料更新。
(二)严格落实信息公示
1.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情况等事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3.互联网信息平台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服务的,应当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备案信息和发布房源信息的从业人员信息。
4.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样式、统一规格、统一编号的信息公示卡,实行亮牌服务,以便社会公众监督和查询。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实名,并在其提供服务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等业务文书上签字、注明信息公示卡编码。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1.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做好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备案。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采取约谈告诫、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负责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探索争议处理规则等运行机制,做好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咨询等服务工作,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情况及意见建议。
3.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积极加入行业协会,主动接受自律管理,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上饶市本级。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使用,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咨询电话:
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0793-8233188
市房地产估价与经纪行业协会 15970342838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sgg/202507/5e764ef9e0cb47b2872e4c9c139dfdfb.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