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宜建字〔2021〕34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宜春经开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局(建设局)、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住建局、宜阳新区工程管理局,各县(市、区)发改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网信办、人防办、金融办、宜春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
现将《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春市公安局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宜春市行政审批局
宜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共宜春市委网信办
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宜春银保监分局
2021年10月26日
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建房〔2021〕1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群众参与、开门整治,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标本兼治、长效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大力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领域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治理,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及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大幅增强,房地产领域投诉率明显降低,群众住房消费中的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有力、行业自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三、整治范围
(一)全市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三)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环节;
(四)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二)房屋买卖
4、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落实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有关要求;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预售商品房规避合同网签监管;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经纪从业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6、未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7、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住建局)
8、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市监局、市委网信办)
9、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宜春银保监分局、市住建局)
10、规避房屋交易网签监管;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包括预售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宜春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
11、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公安局)
12、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13、违法违规销售人防车位。(责任单位:市人防办)
(三)住房租赁
14、住房租赁企业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克扣租金押金;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5、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
16、住房租赁企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7、银行机构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责任单位:宜春银保监分局)
(四)物业服务
18、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指定宽带代理商、限制用户选择宽带运营商;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9、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责任单位:市市监局)
除上述整治内容外,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整治内容。
五、实施阶段
(一)部署安排(2021年10月28日前)
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宜春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市人防办、市金融办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比照市里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1年10月30日前)
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的显著位置公示公开。
(三)全面整治(2021年10月-2023年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2021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整治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并汇总目前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新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有关要求由县(市、区)住建部门确定。
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学习房地产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经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意识。
2.属地复查督办。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合理安排进度,制定整治检查工作计划,分阶段确定整治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辖区内所有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复查或检查,复查率达100%。
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将问题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四个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3.市级抽查督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将组织对各县(市、区)及“三区”贯彻执行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率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收到群众反映县(市、区)有关企业和项目问题线索的,及时转办督办,了解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密切跟踪问效。
(四)总结巩固(2023年11-12月)
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利用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置措施等进行会商。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动员宣传,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严格监督惩戒。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并视情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公开通报、停业整顿(暂停网签、暂停预售、暂停售楼部或门店开放、暂停预售资金拨付等)、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汇总梳理、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明确1名联络员,于2021年11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协调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企业开展合法合规经营承诺等情况及本地区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联络员名单报市住建局(联系人:刘欣,联系电话:3998102,邮箱:350582074@qq.com);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1-2个典型案例报市住建局。专项整治参与单位要定期将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及典型案例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住建部门。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各县(市、区)及“三区”专项整治参与单位要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汇总报送至属地发改委,并推送至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023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三区”及各参与单位要将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总结分报市有关部门。
市住建局将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及“三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抄送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管委会;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政府或管委会,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地方政府或管委会,进行约谈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及“三区”住建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浓厚整治氛围。在整治期间,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采取发布公告、媒体通报、召开企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作用,取得可检视、可评判、可感知的成效。
附件:
1.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docx
2.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联络员名单及投诉举报电话.docx
3.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自查检查表.docx
4.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5.宜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违规企业名单.docx
原文地址:http://zjj.yichun.gov.cn/ycszjw/fdcdk/202110/a5d373bdadd042329d1319e5a142454e.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