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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2-01 13:13:27

发改地区〔2023〕729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附件: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pdf

政策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管理办法》解读

(本文转自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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