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登记管理指南》的通知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登记管理指南
(试行)
一、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锡署字〔2024〕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锡林郭勒盟各旗县市(区)行政区域城镇从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及指导和服务。不包括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苏木乡镇和嘎查村企业、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等建设活动。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盟安委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综合监管部门结合部门实际,可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纳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的工程具体标准。
三、施工作业信息登记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实行施工作业信息录入管理制度。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向施工场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登记。施工场所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通知》(锡署字〔2024〕45号)规定职责,负责受理《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并将信息录入情况、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以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移交一份,实现信息共享。
四、落实建设单位(个人)安全生产首要责任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包括:
(一)依法将工程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持有相关特种作业资格的个人进行施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使用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建筑材料等要求。
(三)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依法依规施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生产。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采购的建筑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五)鼓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工程管理。
五、落实施工单位(个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承接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施工安全管理承诺书》(见附件2),并留存备查。
(二)施工前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保障,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动火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得使用无证、人证不符的人员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四)建立完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动火作业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动火作业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
(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和防护装置。
(六)采购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八)落实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加强行业主管部门监管执法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和行业督导相结合”,以“网格化巡查为主、公众参与为辅”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一)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旅游文体、卫生健康、工业信息、公安、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1.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有关行业、领域落实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施工安全措施,按照“街道(物业)巡查、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范围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
2.加强工程施工安全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人员及巡查检查人员对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管能力,强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依职责及时处理乡镇、街道(物业)报送的安全隐患信息和违法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二)当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施工场所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时,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物业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信息登记工作,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基本情况。
2.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作业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配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当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施工场所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时,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协助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信息登记工作,掌握辖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基本情况。
2.开展管理区域内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作业等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配合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4.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动火作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5.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以下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发现未办理信息登记、擅自进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活动的,应当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信息登记。
2.发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当立即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报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执法部门严肃查处。
3.发现存在违法建设活动,或者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鼓励积极举报公众对人员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1.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备案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