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履约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组织起草了《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供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1月30日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反馈,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单位: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722-3326057;
电子邮箱:270229169@qq.com
传 真:0722-3318667
联系地址:随州市沿河大道116号
邮 编:441300
2024年10月31日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房产市场秩序,健全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体系,规范各方市场主体行为,提高行业诚信履约水平,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应用、公开、修复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企业(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信用信息一并计入该企业(单位)。
第三条 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市住新局)负责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
鼓励各级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委托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支持行业协会组织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等,对成员单位开展信用评价。
第四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完善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奖惩机制。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在开展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工程担保与保险、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激励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将逐步与发改、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社会保险、招投标综合监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对接共享,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市住新局建立“随州市数字住建信用系统”,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利用“随州市数字住建信用系统”归集本辖区的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第七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息、优良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一)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信息、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等。
(二)优良行为信息:各方市场主体遵守本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表彰(表扬)奖励,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行为等良好行为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以及我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市住新局依法制定和发布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信用计分标准(详见附件),作为对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记录依据。
第九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的奖惩性文件(文书)及通报,行政执法、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优良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中列明的行为与事实。
第十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录入、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分类、分级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本信息由企业录入。
(二)优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录入。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在县(市)区的,由属地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认定。
市住新局管理的市场主体,由市住新局所属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认定,推送市住新局各归口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不符合优良行为记分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原因。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行为发生地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核实相关依据文件及行为事实后,完成录入和审核。
市住新局所属各相关单位完成各自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核实录入,推送市住新局各归口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记分起始时间为通报发文或不良行为发生确认文书制发时间。
按照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应当记分的,在发现该行为后记分单位应及时进行记分,并在记分后5个工作日内向被记分市场主体送达《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见附件)。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计分规则: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附表中同一类别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认定的依据被撤销,或不良行为认定的依据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的,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
市住新局所属相关单位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推送市住新局各归口科室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变更或撤销原行为记录和记分。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有优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时,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积分13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
(二)积分90分(不含90分)以上不足130分(含130分)的为B 级,表示信用良好;
(三)积分75分(不含75分)以上不足90分(含90分)的为C 级,表示信用一般;
(四)积分不足75分(含75分)的为D 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结果应用按下列方式管理:
(一)对A级对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支持其在工程担保与保险中,享受优惠政策;在评比表彰中,优先予以推荐;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A级对象。
(二)对B级对象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对象中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在行政许可等事项中严格核查其告知承诺内容。
(四)对D级对象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纳入资质重点核查;约谈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等事项中对其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对D级对象中的相关从业人员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取消参加各类评先(优)资格;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予以重点审查;在市级媒体或网站公开曝光。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控股的招标工程中应对D级对象予以限制。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住新局通过部门官网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3个月。
考虑我市物业行业实际,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记分期限以记分标准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录入采集部门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立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对信用记分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通知10个工作日内向记分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记分机关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审核意见。复查发现原信用记分确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记分录入部门予以纠正、撤销或变更,并将复查结论回复申请对象。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信用信息举报投诉机制。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认为本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在其信用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等失信行为的,由记分录入或审核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撤销,并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通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一)按照规定应当记分而不记分或不按规定要求记分的;
(二)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信用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做好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修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
严重危害后果;
(二)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 12 个月(含)以下的到期前 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3个月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
(三)该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修复:
(一)因发生亡人责任事故被处罚、且公开时间不满 1
年的;
(二)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距离上一次信用信息修复时间不满半年的;
(四) 1年内因同一类不良行为修复过1次的;
(五)不履行整改义务的;
(六)人员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不良行
为。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并提供已完成整改、消除不良影响的相关材料。
(二)受理申请。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提出修复意见。原不良行为信息采集部门,对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后,提出修复意见并公示。
(四)数据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原采集信息的部门对该不良行为信息进行调整,并做好修复标识。
第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资料,导致修复行为失当的,延长该不良行为信息有效期,且不再受理修复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住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 附件1:随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2:随州市物业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3:随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4:随州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5:随州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6:随州市房地产估价从业人员信用记分标准.doc
- 附件7: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行业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doc
原文地址:http://zjj.suizhou.gov.cn/fbjd/zfxxgk/zc/qtzdgkwj/tzgg/202410/t20241031_12686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