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建局关于《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决策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4月由市政府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根据形势发展和近几年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依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共滨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滨政法〔2022〕11号)等要求,向社会各界征求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影响方面的意见建议。
一、重大决策事项概要
本次修订后内容主要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征收评估、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衔接落实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开展城市更新、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纳入征收范围。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中增加“托育”“养老”“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增加“对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需要征收的,征收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预先调查和评估论证,妥善保护地形地貌、历史遗存和古树名木”。二是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征收补偿方面,增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三个月临时安置费”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三是优化工作程序,提升效率水平。结合实际,删除“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增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评估(预评估)、听证、鉴定、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费用计入征收成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征收范围内需要迁移公共设施或者管线的,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四是破除壁垒,促进公平竞争。删除“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公布推荐一批依法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方便被征收人选择”。本办法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
二、项目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
联系电话:0543-3066921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滨州华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滨州市黄河5路渤海18路交汇处滨州中心B座
联系电话:0543-3178989
电子邮箱:binzhouwenping@163.com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评估。
(一)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政府的战略部署、重大决策。
(二)是否符合本市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各方利益群体的不同需求,是否考虑了地区的平衡性、社会的稳定性、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并且有保障,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时机是否成熟。
(四)对所涉及区域、行业群众利益和生产生活的影响,群众对影响的承受能力,引发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方式和截止日期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围绕《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该决策实施对当地社会稳定的影响。2.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主要风险、风险原因和建议解决措施或意见。3.对本决策的实施持何种态度。4.本次决策是否影响公众利益,有何诉求。5.对本决策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二)方式和截止日期
1.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公众参与者可点击下方调查问卷链接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问卷调查。
2.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公众参与者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电话等方式向项目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3.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项目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问卷链接:https://v.wjx.cn/vm/htZi3oO.aspx

附件:《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全文
http://js.binzhou.gov.cn/art/2025/10/17/art_244464_9841.html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8日
原文地址:http://js.binzhou.gov.cn/art/2025/11/18/art_120640_1032094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