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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备选对象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5-11-19 08:44:58

蕉城区住建局、东侨开发区建设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党群服务中心:

根据《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工作要求,为做好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申报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源概况

宁德市本级现有公租房共2590套,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国道路4号(金涵小区一期A区1、2号楼共220套);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溪路7号(金涵小区二期A区1、3、5号楼共360套);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金溪路5号(金涵小区二期B区1-5号楼共678套);宁德市蕉城区金涵乡国道路80号(金涵小区三期A区1-8号楼共1300套);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敬老路11-1号(宁运嘉园1号楼共32套)。现有公租房已配租,采取常态化腾退再分配方式进行,暂无新建公租房房源。

二、申报对象

(一)城镇户籍家庭。申请人须取得宁德市区(蕉南、蕉北办事处,金涵乡、城南镇政府和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1] ,落户时间截至申请之日[2] 止需满1年,且在申请时未迁出。

(二)外来务工人员。非宁德市区户籍、在市区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须在市区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申请之日满5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期间中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时间应小于等于6个月[3] )。

(三)在宁就业创业台胞。包括:1.就业人员: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且在申请时就业合同有效。2.创业人员:为本市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股东证明)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须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且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本市经营满6个月(以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准),且在申请时经营状态正常。[4]

(四)新就业毕业生。非宁德市区户籍、属于宁德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就业正式录(聘)用毕业生,在申请日前3年内录(聘)用的,且有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聘用合同、在工作单位就业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截至申请之日满1年,且在申请时缴存状态仍然正常。其中单身新就业毕业生放宽至25周岁(含)以上。[5]

(五)单身申请人。满足以上(一)至(三)点之一的单身申请人截至申请日止须年满30周岁(含)以上,包括:未婚单身申请人;丧偶单身申请人;离异单身申请人办理离婚手续截止申请日止需满2年,根据法院裁判文书或生效的离婚协议书载明情况,婚生子女为判决或协议跟随方的共同申请人。

(六)申报家庭构成。申请以核心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具有法定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其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纳为共同申请人;成年子女及非核心家庭亲属不得纳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所有资产、收入、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如因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办理减员手续,该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办理退租手续、腾退房屋。

三、申报条件

(一)住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含住宅及土地、商业店面、车位、写字楼、厂房等非住宅)或自有居住型房屋(含自建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非宁德市区户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不动产查询结果和政策性住房查询结果,该不动产纳入家庭资产,不作为住房面积计算。截至申请日止,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2年内在宁德市区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未租住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租住或购买各类保障性住房。

(二)收入和资产。公租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等于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即2025年98096元)[6] ,家庭资产应低于或等于36万元。廉租标准: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等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即2025年26976元),家庭资产低于或等于5万元,并未拥有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残障人士特种车、三轮农用运输车、三轮快递车辆除外)。之后每年公布上一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收入计算,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国家统计调查队提供。

(三)资产类型

1.自有居住型房屋。指居住型房屋、住宅,5年内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价格为准;5年以上购置的房地产开发新建商品房、二手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自建房以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车辆。车辆价值以一手车购置发票、车损险保单金额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价值为准。

四、优先对象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全国、省、市级劳模,全国英模,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对象等优先对象应出具有效的证书(证明)原件;城市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重点优抚对象提供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发的优抚证原件;残疾人员需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原件。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军队转业干部应出具转业证原件,以及转业前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或后勤部未享受部队房改、补贴优惠政策的证明原件(1993年以前转业的除外)。

(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战时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提供证书原件。

(四)申请人属于经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以及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引进特殊专业人才,持“三都澳”英才卡申报,提供卡片原件。

(五)申请人属于连续工龄截至申请日止满五年及以上的公交司机、一线环卫工人,应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六)申请家庭为经蕉城区政府、东侨管委会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特殊贡献或急需住房救助家庭的,应出具有效的认定文件原件。

(七)申请人属于在边远乡村连续工作,截至申请日止满十年及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和教师,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初审,并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八)申请家庭成员中属于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出具有效证明书原件。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准备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登录“闽政通”APP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登入公租房申请“一件事”窗口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应附件材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已婚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申请人提供《离婚证》和生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丧偶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件、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或公安部门、医院相关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死亡材料;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

(三)申请人为新就业毕业生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录(聘)用文件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含)以上聘用合同,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1年查询明细表;

(四)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连续缴交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满5年查询明细表;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手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后,点击首页的“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查询上一年度收入情况(包含扣除五险一金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居住型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使用权权属转移涉税证明或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购置车辆的,提供一手车辆购置发票或车损险保单或车辆价值评估报告;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属于非宁德市区户籍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和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查询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曾在异地工作的,提供当地未房改、未享受保障性住房证明;

(九)申请人属于低保、残疾等优先对象,提供证书或证明类材料。

六、申报方式

(一)线上申请。公租房申请以线上申请为主,申请人可通过“闽政通”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等发起线上资格申请[7] 。

(二)线下申请。低保、残疾、老年人等申请群体,可线下由相应窗口协助办理网上申报,其中: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报,私企非户籍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注册所在地社区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国企非户籍申请人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社区申报。各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现场受理并完成系统工作。

七、办理流程

按照《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施细则》(闽建住〔2022〕13号)要求,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全线运行受理、初审、联审、汇总认定、公示等工作。[8]

八、轮候号

此次公租房申请资格认定工作均在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公租房轮候顺序号以每个自然月为节点,对当月“住建部门核定通过”的家庭,按其材料申请时间前后顺序确定公租房轮候顺序号,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列为当月优先。住建部门次月月初通过局官网、市人民政府网站等公示申请家庭轮候顺序号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轮候顺序号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向住建部门反映,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每月轮候顺序号连接上月轮候顺序号。

九、轮候和配租

(一)轮候。市区公租房轮候期为3年,轮候期间在市场租住房屋、完成租赁备案和开具租赁发票的,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补充材料申报租赁住房补贴;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取得房源后,自通知交房的当月起终止租赁补贴合同,停发租赁补贴;轮候期满仍无房源配租的、取消轮候号,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可申报租赁住房补贴。

(二)配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应每月公布公租房空置房源信息及配租方案,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组织房源配租工作,签订合同前需再次审核轮候家庭的承租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对因条件不符合的,应当通知其取消选房资格、退出申请并进行公示。

十、租金和使用

(一)租金标准。金涵小区公租房租金为6.6元/平方米·月,其中:符合廉租房租金标准低保、残疾等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租金为保障面积内为1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为2元/平方米·月;符合廉租房租金标准低收入家庭租金为保障面积内为2元/平方米·月、保障面积外为3元/平方米·月。

(二)房源使用。公租房申请人和轮候对象应在规定时限内配合完成复核、配租、选房、入住有关事项,按照公租房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使用责任和义务,不得闲置、转租、转借房屋,不得擅自装修承租房屋、不得随意变更房屋结构及用途,应配合保障部门做好房屋使用管理,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须承担违法、违规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出,并由住房保障部门或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依法收回房屋,违规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附件:1.家庭信息、住房和资产查询委托书

2.各街道(社区)、单位地址及电话汇总表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下载:附件:1-2.doc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511/t20251114_2412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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