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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黔东南州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的通知

2025-11-12 09:52:58

各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和警醒震慑作用,我们梳理了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请各县(市)认真学习,加强宣传,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及燃气安全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黔东南州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

黔东南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5年8月12日

附 件

黔东南州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5年第一批)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执法,强化执法震慑,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提升“打非治违”工作成效,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公布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保持严惩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坚决防止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三穗家乐民用气体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0日,三穗县住建局和县市监局等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某用户存放液化气瓶的橱柜处于关闭状态,使用的减压阀及软管均不符合现行的规范要求且存在老化痕迹(减压阀为可调节减压阀,软管为无规范标识的普通橡胶软管)等问题;供气企业为三穗家乐民用气体有限公司一门市,该企业存在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问题。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三穗家乐民用气体有限公司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供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2025年6月16日,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穗家乐民用气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6日,黎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气服务中心工作员到黎平县厚德大酒店附近进行燃气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在该酒店后面一百米处私设液化气存储仓库,仓库内存储41瓶气瓶。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2025年3月26日,黎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黎平县锦铭石油液化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凯里桐荫坪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3日,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发现,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凯里桐荫坪供应站(Ⅲ类站)现场存放15kg气瓶57瓶(根据《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8.0.1条规定,Ⅲ类站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容积为≤1立方米,相当于28个15kg钢瓶),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凯里桐荫坪供应站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2025年6月6日,凯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岑巩县泰康燃气有限公司凯里桐荫坪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天柱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程树朋经营部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案

(一)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2日,天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天柱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程树朋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存在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天柱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程树朋经营部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该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5年7月4日,天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天柱县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程树朋经营部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0元的行政处罚。

 

原文地址:http://zjj.qdn.gov.cn/gzdt_5825286/tzgg_5825289/202511/t20251110_88930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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