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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住建局关于调整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层级的公告 10月17日

2025-10-21 09:34:41

根据国家、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相关工作要求,自2025年10月17日起,将由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调整为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发。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s://www.meizhou.gov.cn/zwgk/zfjg/szfhcxjsj/gsgg/content/post_2830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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