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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住建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一)的通知

2025-10-16 08:37:55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我局将陆续推送招标投标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聚焦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行业,各有关单位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助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一、案情经过

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某年度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发现,招标人A单位的某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但招标人A单位以辖区政府会议纪要为由,将该市政工程化整为零,认为其中绿化工程部分属于辖区政府会议纪要中无需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非招标形式直接发包给某承包单位B。招标人A单位涉嫌规避招标,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该线索移送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处理。

二、案情调查

经查明,招标人A单位的市政道路施工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617.45万元,但招标人A单位将该市政道路施工项目化整为零,将其中的绿化工程部分以非招标形式向承包单位B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价格为259.80万元,并与承包单位B签订合同协议。

三、案情分析

招标人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二)款“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及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规定,属规避招标的情形。

四、处理结果

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整改通知书,对该项目招标人A单位的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同时将该案件移交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展开处理。

五、思考启示

(一)招标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本案中招标人A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立项批文的行为,暴露了部分单位对法律程序的漠视。会议纪要不能替代法定审批文件,此类行为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更折射出个别部门“重效率、轻程序”的思维,亟须通过常态化法治教育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二)规避招标的深层诱因。项目规避招标的背后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或权力干预的隐患。本案合同金额虽未达400万元施工类强制招标标准,但是此项目是经肢解后才未达到招标标准,肢解前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617.45万元,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第五条情形,仍属强制招标范围。若放任此类行为,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对“会议纪要”合法性的反思。本案中,会议纪要不能成为规避法定程序的“挡箭牌”,行政决策应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

2025年10月10日

(经办科室: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2032803)

 

原文地址:http://www.beihai.gov.cn/xxgkbm/bhszfhcxjsj/tzgg_54/t26050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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