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崇左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梁晓生等代表:
你们在崇左市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法律法规的建议》(第12号),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我单位办理。针对您提出完善城市管理执法领域法律法规建设的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当前城市管理相应执行的法律法规
(一)城管执法方面有:《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二)城管行政执法行为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范城市管理执法中的处罚和强制行为。
(三)城市规划建设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四)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五)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六)城市园林绿化方面有:《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崇左市绿化管理办法》。
(七)城市油烟防治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崇左市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规定》规范经营性露天烧烤管理。
(八)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方面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九)城市广告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目前城市管理的基础框架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二、贯彻落实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
现行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法规,对城市管理的基本原则、执法主体、执法范围、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市自2019年机构改革后也明确了市容市貌的管理部门为城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通过大综合的执法模式去改变现有执法分散、碎片化的现状。
三、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政策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制定。针对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我局先后制定了《崇左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崇左市绿化管理办法》,今年就城市养犬问题,由公安部门牵头,我局配合起草《崇左市养犬管理条例》。现行的法律法规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多次提及“影响市容市貌”,但未对“市容市貌”的具体标准、“影响”的判定维度作出细化规定,但目前该指标没有一个评判的标准,也没有能鉴定的机构,因个人审美观念不尽相同,量化该条款不仅难度大,而且争议也非常大。另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制定新的城市管理规章制度,不可避免地增加行为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门槛,限制经营者准入,变相增加运营成本,难免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城市管理是一个大体系,我局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改进并加以完善。
四、推进机构改革,明确执法权责划分
我市2019年成立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负责市容市貌管理,我市城市管理的职责已经明晰,2020年9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执法的权责划分,梳理了行政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的分工。2024年再次机构改革,市级层面不再设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下沉,同时属地城市管理执法局涵盖了属地的城管、人社、林业、自然资源、农业等6个部门的执法队伍,实行管理与执法并举的模式,这也是我市机构改革的一次大胆的尝试,改革的成效也需要时间来检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积极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对现行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类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包括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以及地方出台的各类条例、规章,深入分析现有法规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应用情况,排查其中存在的空白点与模糊地带,针对我市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感谢您对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关注、监督我们的工作,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7日
原文地址:http://zjj.chongzuo.gov.cn/zwgk/zdgk/xxgk/t2601626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