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上半年宁德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县(区、市)住建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关于开展2025年上半年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宁建建〔2025〕6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检查组,于6-7月对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检查情况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随机抽查和差异化相结合的方式,每个县(市、区)抽取1-2家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共抽查预拌混凝土企业14家,延伸检查在建工程项目13个,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10份。其中,预拌混凝土企业主要对人员履职情况、原材料质量管理、混凝土出厂管理、配合比设计、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以及绿色搅拌站建设等方面进行检查,抽检预拌混凝土用砂12组、混凝土强度8批次,发现问题87条,予以动态记380分;在建工程项目主要对交货检验、混凝土质量抽测情况、试块留置和养护等方面进行检查,共发现问题42条。
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工程项目基本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但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管理、实验室管理及环境设施等方面仍存在问题,在建项目在交货检验、试块管理等制度的落实上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
1.技术人员管理:个别企业资质人员档案建立不完善,如未建立“一人一档”、管理及技术人员岗位职责任命文件不完善等。
2.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不规范,如自校方法错误、安装不满足规范要求、仪器缺少试验必要的辅助配件、仪器设备管理台账信息不完整等;实验室环境不满足要求,如实验室温和湿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缺少环境管控记录等;化学药品管理不到位,如标准物质过期、化学试剂存放环境不满足要求等。
3.原材料检测:部分原材料进厂检验原始记录信息不完整,如缺少主要仪器设备信息,检验标准年号未更新等;原材料进厂检验项目不全,检验频率不足;样品管理不规范,如样品未按规定进行留置、检验样品缺少标识或标识不规范等;砂、石含水率调整管理不到位,如缺少调整通知单等。
4.配合比管理:配合比设计调整及验证不规范,如未建立配合比调整记录台账,未明确施工配合比调整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等;配合比设计不符合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如缺少混凝土含气量、压力泌水率、凝结时间等检测项目。
5.混凝土出厂管理:混凝土出厂台账不符合要求,如记录信息不全等;试块标识不规范,如标识不及时,易脱落,试块标识的信息错误等;混凝土出厂检测项目不全,如未做出厂水溶性氯离子检测等;交货检验资料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留档,如影像资料和记录表内容不符合要求,资料归档不及时等。
6.混凝土生产过程控制:个别工程楼板部位的混凝土,在生产过程中掺和料掺量超过规定要求。
7.绿色搅拌站建设:部分搅拌楼、料仓未进行全封闭及有效降尘;骨料仓地面积水。
(二)在建工程项目
1.交货检验:部分项目混凝土强度交货检验频率不足;交货检验资料留存不规范,如举牌照片内容未体现试验项目或试块标识,举牌人员未签字等。
2.混凝土质量抽测:部分项目未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按时开展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和氯离子含量抽测。
3.试块制作及养护:个别项目标准养护试块留置频率不足;试块取样、制样及养护等区域未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现场混凝土试块的标准养护条件不满足要求,如现场未配备养护室或养护箱、养护设备未经计量校准或检定、养护能力无法匹配施工需求等。
三、处理意见
(一)对此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举一反三,限期落实整改,并对整改情况核实后进行书面反馈。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规定予以动态记分,其中楼板或薄壳构件的预拌混凝土的掺合料掺量超过《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允许范围的问题,对相应楼板或薄壳构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有关责任主体全面检查是否存在开裂并按规定处理。
(三)在建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中,对存在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标养试块的情况,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部位的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按检验批进行检测后再做进一步处理。
混凝土强度交货检验频率不足的问题,对相应批次混凝土的主要受力构件强度进行抽测后做进一步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应加强《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办法》(闽建〔2023〕6号)等文件的宣贯学习,落实混凝土质量主体责任,切实保证预拌混凝土和实体结构质量。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和混凝土质量抽测制度,按照规定做好影像资料收集存档。
(二)加强混凝土试块管理,完善施工现场试块标准养护条件且养护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天。标准养护试件制样区、养护室或养护箱应按规定配置全景视频监控设备,制样区应能清晰看到制样人员和制样过程,养护区域应能清晰看到试样出入库情况,影像留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时,应在混凝土终凝前在试块表面刻上混凝土生产流水号后六位、制作日期和强度等级,划刻标识不清晰或终凝后划刻的,均视为无效,其余工程名称、部位、制样人、见证人等信息,通过张贴纸质标识进行补充。
(三)严格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施工现场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取样、制样时,应当在取样、制样地点举牌拍照并留存至项目竣工验收。牌子上应当注明工程名称及取样部位、施工单位和见证单位名称及参与人员姓名、拍照日期,照片还应当包含试样的标识、封志等信息。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j.ningde.gov.cn/xxgkzl/zc/qtzdgkwj/202509/t20250926_23050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