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住建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蒲新区住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决策效率,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已实现不动产登记与住建网签备案系统共享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登记与网签系统未共享的县(市、区)请抓紧联系不动产登记部门尽早实现系统共享并尽快使用物业电子投票系统。
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9月22日
遵义市智慧物业电子投票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的投票表决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决策、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和重大事项的电子投票表决活动,各相关部门对投票活动进行相应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指导监督全市电子投票活动管理工作,对各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对智慧物业电子投票系统及数据库的建设、维护、管理,协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
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为投票系统提供业主身份信息比对和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后台支持。
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电子投票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投票系统数据库的补全、采集、管理工作。处理本辖区电子投票过程中的投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电子投票的纠纷。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电子投票表决活动,采集、核实、录入业主相关信息,对投票组织者及相关人员开展电子投票业务培训,接受业主咨询并调处相关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电子投票有关的工作,广泛推广使用电子投票系统。
第二章 投票平台与技术支持
第四条 投票平台。投票平台建设于“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APP智慧物业专区,具备身份验证、人脸识别、投票记录、结果统计、数据加密等功能。
第五条 技术支持。技术支持由市大数据集团提供投票操作指南和技术咨询。
第三章 投票流程与规则
第六条 投票组织者。投票组织者包括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小组、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投票的机构及组织。
第七条 投票表决事项。投票表决事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方可进行电子投票。表决事项、表决规则、投票时间等相关材料由投票组织者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电子投票开始前十五日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投票系统管理端账号,并在投票系统管理端编辑投票表决事项上传属地住建部门,导入项目基础数据后即可开展投票活动。
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或者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鼓励纳入电子投票范畴。
第八条投票流程
1.公示。投票组织者负责投票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表决议题、投票时间、投票系统的表决规则说明、确认投票范围内的业主总投票权数等。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下载服务平台。 电子投票前,业主应当自行下载遵义市“i遵义”城市综合服务平台APP。
3.身份核验。登录“i遵义”平台,进入智慧物业专区,按照系统操作提示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实名。投票组织者应当引导业主进行系统注册和身份验证,组织业主核实信息,业主应核对本人信息及投票项目专有部分的绑定情况。特殊原因无法验证注册账号或信息不一致需要变更的业主,凭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明和身份证件原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验证业主身份后,协助业主在投票系统注册账号并完成身份验证。业主不提出信息变更的,视为认同投票系统中的信息。
4.投票。业主根据投票系统发送的投票信息选择“同意”“反对”“弃权”等选项进行投票或在“其他”选项发表意见。
5.投票时间。投票起止时间以表决事项公示时间为准,参与投票时间未开始或截止时间已过,均无法在系统进行投票。电子投票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日,不超过20日。
第九条计票规则。投票按照一个专有部分一票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票计算;同一个买受人拥有多个专有部分按一票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在投票前,协商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如该两名及以上所有权人均与电子投票服务平台绑定的,以第一个所有权人投票表决的意见为准。
专有部分是指住宅、车库(车位)、商业用房、公寓、办公、仓库等用途的房屋。
第十条投票结果公示。
1.系统公示。投票系统自动统计投票结果,投票截止后,业主可登录系统查看投票结果公示情况(总户数、有效票数、“同意”“反对”“弃权”“其他”选项票数及比例)。如有特殊原因选择书面投票的业主,总票数为系统票数+书面票数,书面票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存档保管的书面表决票为计算基数。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投票期限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表决事项、投票结果、法定投票总数、参与投票和未参与投票数、委托投票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公示内容不得泄露业主个人及专有部分面积等隐私信息。公示期内,业主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业主投票其他事项。
1.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2.业主投票后至投票截止时间内,房产(住宅、车库(车位)、商业用房、公寓、办公、仓库等)权属发生变更的,投票结果不再变更。
3.业主不能参与电子投票情况。委托代理人投票的,只能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连同书面委托书递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电子投票结束后纳入计票统计。同一代理人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最多只能接受两个业主委托行使投票权。
第十二条延期投票规则。因法定或议事规则约定原因造成投票延期的,投票组织者应书面函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统中修改投票起止时间、发布延期投票公告等,投票组织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延期投票公告。
第四章争议处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对投票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邀请属地住建等部门核查系统投票、书面表决投票。
第十四条系统操作日志保存期限二年,书面投票保存期限二年,依法规接受业主查询。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住建部门监督投票全过程。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技术故障等情况导致投票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投票暂停,投票截止时间相应顺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业主、投票组织者,也可以决定另行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 本规则保护业主隐私,如需公开自然人业主的姓名的,仅公开业主的姓氏,其余信息用*号代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将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泄露、篡改或者滥用业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投票系统不收取业主费用,因使用产生的互联网、通讯等运营商依法收取的流量、短信等服务费除外。业主应当对本人的电子投票表决意见负责。已经完成电子投票的业主,可以通过投票系统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zjj.zunyi.gov.cn/jsdt/tzgs/202509/t20250922_88638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