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24〕45号)精神,建立完善我省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开展技能等级认定,按照《青海省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管理办法》在全省组织开展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职业
申报职业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乡村建设工匠(职业编码6-29-01-07),分为四个职业方向(乡村建设泥瓦工、乡村建设钢筋工、乡村建设木工、乡村建设水电安装工)。
二、申报级别
申报级别为《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所列级别,分为五个等级(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是在我省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有技能评价内设机构的企业、社会团体、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单位。
(二)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设机构;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管理制度规范,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具有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含考评人员、题库开发人员等)及相应的场地、设备设施(含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三)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代表性,在乡村建设工匠培训方面有较丰富的师资力量、基础条件和工作经验。
(四)自愿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遴选程序。
(一)提交申请。申报单位请于2025年9月19日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二)遴选评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查验、质询答辩、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择优推荐。
(三)公示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符合条件的认定机构及其开展评价认定的职业(工种)、等级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审核备案。
五、申报材料
(一)青海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四)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在岗在职记录;专家等专业人员技能水平证明;考评员、督导员有效资质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括场地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或房产租赁协议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当年或上年度财务报表等)。
(六)信用报告和诚信承诺书。
(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六、工作保障
各地住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梳理掌握本地区乡村建设工匠技能评价需求,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本辖区相关企业、社会团体、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遴选。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71-6134508;
电子邮箱:qhjst6134508@126.com;
附件:1.青海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申请表;
2.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3.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承诺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