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的通知(稿)
为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服务意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促进物业服务公开公示规范化、统一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整治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我市物业服务公开公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且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
二、公开公示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即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客户服务电话、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即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客户服务等服务标准、服务内容;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即物业服务费、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室内装修管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费用的收费标准(含公共分摊明细)、收费方式、专营单位服务电话,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
(四)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宣传;
(五)物业服务企业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六)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房屋套数、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实际入住户数等涉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基本信息;
(七)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授权依据、经营收入、合理成本和收益等情况,即利用共有场地停车费、共有设施租赁费、共用部位广告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授权依据、所得收益、使用、经营成本、税费、支出、分配情况;
(八)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即公共设施设备维护情况(电梯、锅炉、消防、监控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绿化计划维护、小区安全巡逻、装修管理等合同履行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事项应当持续公示;前款第五项应当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规定进行公示;其他事项应当每半年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三十日。《六盘水市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内容和要求》(见附件1)明确具体公示内容及公示时限。
三、公示设施建设
按照美观、规范、实用的基本原则,在住宅小区大门出入口、物业服务费大厅、广场或主出入口道路两侧等小区内业主主要活动场所且显著位置设置公示公开栏,可参考“一牌两委三栏”公示公开(模板),即: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牌、物业服务公示栏、政策法规宣传栏、特种设备公示栏。
(一)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
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大厅、广场或主出入口道路两侧,分为两块内容,一是持续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物业项目负责人相关信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维保单位营业执照,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客户服务电话、应急值班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管理规约公开栏、议事规则、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等。二是不定期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受委托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公共收益情况授权依据及其收支情况(可参考《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公示(范本)》,见附件2)、合同履约情况等。可参考《物业服务监督公示栏(范本)》(详见附件3)。
(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牌
设置在住宅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广场或主出入口道路两侧,分为两块内容,一是持续公示内容,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成立文件、委员名字、照片、职务。二是不定期公示内容,业主大会决议(含决议时间)、业委会/物管委会议决议(含决议时间)、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物管委工作经费、工作补贴开支情况,可参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公示牌(范本)》(详见附件4)。
(三)三栏设置和公示内容
1.物业服务楼栋公示栏。设置在每个楼栋单元入口处,分为两块内容,一是日常公示内容,用于向业主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保洁人员、工程人员信息,客户服务电话、应急值班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二是临时公示栏,主要用于公示第四至第九项内容,以及需要告知全体业主的其他信息。可参考《物业服务公示栏(范本)》(详见附件5)。
2.政策法规宣传栏。设置在每个楼栋单元入口处和小区内业主主要活动场所的显著位置,主要用于向业主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物业服务企业结合小区实际,定期更换宣传内容,按照有关单位要求设置,增强宣传针对性。
3.特种设备公示栏。设置在特种设备公共对外处(比如电梯、消防设备),主要用于向业主公示共用特种设施设备日常维修、维保单位、人员资质、应急预案等相关信息,按照有关单位要求设置。
四、其他公开形式
各物业服务企业(包含其他物业管理人)可根据住宅小区情况,通过业主微信群、QQ群、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信息公开,增强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知情权,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是贯彻
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的实际举措;是增加物业服务透明度,加强企业诚信建设的重要载体。各级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立即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落实信息公开公示。
(二)规范公示公开。物业公司可参照“一牌两委三栏”公示公开模板进一步规范公示公开的设施建设和内容。为避免重复建设,已按法律法规设置了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公示设施的,可在原有设施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结合本区域特点适当调整内容,同时,物业服务公司可结合本小区特点适当增加本单位标识及其他内容。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督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的,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拒不整改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2.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部位、公共设备经营收支情况公示(范本) (1).xlsx
2025年8月14日
原文地址:http://zjj.gzlps.gov.cn/gzdt_43007/tzgg_43009/202508/t20250814_884639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