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甘肃省住建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5-08-04 18:20:28

甘建质〔2025〕118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民宗委(宗教局)、教育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文化和旅游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体育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文物(文旅)局,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强化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省住建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等14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甘肃省消防救援总队

甘肃省宗教事务局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文化和旅游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

甘肃省体育局

甘肃省文物局

兰州铁路监督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


关于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和强化我省人员密集场所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省安委会《全省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登记管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告知性登记管理,作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据,不具备行政审批效力。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定经施工许可等审批,接受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施工安全监督,不得以登记规避、代替施工许可等审批。

本意见内的人员密集场所是指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酒吧等歌舞娱乐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

本意见内的动火作业是指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本意见内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是指依法可不办理行政审批的各类小型建设工程,包括新改扩和拆除工程(不包括依法无需行政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的零星作业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投资额不大于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房屋市政工程,以及有关部门规定限额以下的专业建设工程(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房屋市政工程的限额执行)。

二、登记程序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个人)应向登记管理部门(机构)提交《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1)进行登记,并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附件2)。完工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向原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进行完工告知。

登记管理部门(机构)收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登记表等资料后,对资料符合要求的,进行即来即办,并指导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告知动火作业风险。

登记坚持简化程序、便于操作的原则,鼓励各地推行线上不见面等便捷方式进行登记、完工告知。

三、登记要求

建设单位(个人)登记时应提交登记表等资料,并承诺作业期间下列条件落实到位:

(一)施工作业场地具备安全条件。

(二)作业期间清理周边可燃物和易燃易爆物质。

(三)动火作业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

(四)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保障消防用水。

(五)在动火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或者安全标识。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避免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作业产生交叉。

(八)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全过程监护。

(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证件核查无误。

(十)其他保证施工作业安全的措施落实到位。

四、登记管理部门(机构)

各地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研究完善信息登记、网格管理、监督举报等工作机制,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和现有安全管理体制、网格化管理制度,进行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工作。对无法实行乡镇(街道)登记管理的,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业务相近”等要求,属地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部门按照省安委会《甘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甘安委发〔2021〕4号)及属地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对各自行业主管领域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强化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要健全落实属地管理制度、责任体系、工作流程等,建立工作台账,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道”做法,与基层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统筹运用网格员、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巡查,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存在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制止、督促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或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强化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各地教育、民政、交通、商务、文旅、卫健、应急、体育、宗教、铁路、民航、文物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谁的场所谁管理”“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督促场所管理责任人对场所内涉及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按规定进行登记,指导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对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交通、铁路、民航等负有建设工程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业限额以下小型专业工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工作中发现的以及有关部门移交、乡镇(街道)上报、群众举报的本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相关隐患问题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属地负责、部门管理、行业指导、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推动登记管理落实落地。各地住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明确各自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管理制度,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二)鼓励提标管控。各地要鼓励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对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参照限额以上工程进行提标管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要强化分级分类差异化重点监管,对安全管理标准低、安全风险大的,进行重点监管。

(三)落实登记管理。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开工前在工地显著位置张贴登记表,主动公开登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等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开展施工活动,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动火作业事前严格内部审批、事中动态管控、事后查验除险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涉及保温材料施工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含拆除工程)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推行属地登记制度。

附件:1.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

2.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


附件1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登记表

申报单位/人

联系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

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人员密集场所类型

工程规模

投资额 万元

或建筑面积 平方米

施工类别

£新建£改建

£扩建£拆除

£其他:

主要动火作业内容

£电焊£气焊£气割

£其他

动火作业操作人员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及证号

动火作业时间

现场照片(计划动火作业区域场景照片):

登记申报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管理部门(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份,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留存一份,建设单位(个人)留存两份。


附件2

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动火作业相关安全事项告知如下:​

一、动火作业定义​

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

二、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单位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严禁无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审批过程中需对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等进行全面评估。​

人员资格: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或人证不符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现场管理:动火作业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清除作业区域内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无法清除的应采取可靠的阻燃措施。作业现场必须配置足够且适用的灭火器材,同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作业规范: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期间保持高度警惕。作业结束后,必须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确保无残留火种,消除潜在安全隐患。​

三、违规动火作业的法律后果​

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单位/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知晓上述动火作业安全告知承诺书全部内容,并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管理制度等的动火作业安全要求,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告知人: 被告知和承诺单位(人):

日 期: 日 期:

 

原文地址:https://zjt.gansu.gov.cn/zjt/c115381/202507/174184029.shtml

上一篇:南昌住建局关于北二环下庄湖桥(秀先路至金山互通段)等施工许可证审批结果的公告(07月)
下一篇: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注销碧澜居(三期)项目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