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预售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建设局:
根据《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中心城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漳建规〔2025〕1号)关于“推行商品住宅和车位同步预售”的规定,为规范车位同步预售业务办理,特制定《漳州市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预售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商品车位与商品房同步预售业务指引
一、车位同步预售原则
(一)房地产项目商品住宅楼栋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同步预售对应比例的地下机动车停车位。非住宅商品房可参照办理。
(二)申请同步预售的商品车位个数不得超过按预售楼栋可售商品房套数(面积)对应规划配置比例计算的车位数量,最后预售楼栋可办理剩余车位同步预售。
二、业务办理要求
(一)车位预测绘成果备案和楼盘表建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房产测绘企业对开发项目地下车位进行预测绘。
2.房产测绘企业以整体连通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为一幢进行整体测绘,并按一幢申请建立楼盘表或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规划分期分别建立楼盘表。
(二)车位预售许可
1.申请商品车位同步预售的,应当提供整个项目分批同步预售车位的方案(含每一预售单元拟同步预售的地下车位个数、编号、分区示意图等)。拟同步申请预售的地下车位位置原则上为该预售单元对应的地下室范围,如果对应的车位为不可售车位,则可扩大至相邻范围的车位。
2.在本指引印发前已办理地上楼栋预售许可但地下车位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可办理对应比例的车位预售许可。
三、销售管理
(一)购房人自愿选择是否同步购买商品车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销售商品房时捆绑销售车位。
(二)在商品房预售阶段,购房人购买车位按照《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漳州市车位(车库)销售实施细则的通知》(漳建房〔2024〕24号)规定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车位时,应当在项目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拟同步预售商品车位的数量、价格、车位分区示意图等信息;
(四)商品车位同步预售的,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车位的尺寸、位置、编号等;确需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已出售车位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车位预售资金按照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适用范围为中心城区(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区、长泰区、漳州高新区),其他县、开发区(投资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同步预售商品车位的业务流程
附件
同步预售商品车位的业务流程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5-07-30/20621509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