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张祖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建罚字〔2025〕7号
当事人:张祖华,身份证号码:429001xxxxxxxx3377。
经查明,2025年5月4日,随州市老城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一期)五标段工程发生一起管道施工塌方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你系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北季梁建筑有限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随州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你存在安全日志记录不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督促施工人员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对施工现场违规作业情况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等未按规定履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上述事实,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检查表》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追责情形。
2025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建罚告字〔2025〕6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十条第一款:“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考核机关应当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年,起始时间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地址:https://zjt.hubei.gov.cn/zfxxgk/fdzdgknr/cfqz/xzcfjd/202507/t20250729_573354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