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关于制定的立法建议第20250044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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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住建案〔2025〕第48号
对惠州市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250044号的答复
钟君安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惠州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进一步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具有积极意义。我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等单位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推进措施
我市高度重视城乡风貌提升工作,正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推动城乡风貌品质有序提升,出台有《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等。其中,《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出塑造特色鲜明的多层次城乡风貌,突显岭东山水城市特色风貌,构建疏密有致的强度分区,勾勒精致舒朗的城市天际线,优化城市景观廊道和眺望系统,加强重点地区风貌引导和管控;现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已对建筑控制、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出了相关管控要求。其中,第十六条提出建筑高度及面宽控制,对建筑展开面宽,滨水建筑间口率等指标做出详细的规定: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注重整体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沿主要江、河、湖、海沿岸(以下统称滨水)的滨水建筑,应当保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营造富有层次感的城市天际线。并符合以下规定:......”;第四章提出城市特色保护的专篇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山水城市特色提出了管控要求,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建筑高度控制应按照《惠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控制”,以及市区两个景观扇面和五条视线走廊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在此基础上,我市编制了各片区、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用地报建的法定依据。
二、存在问题
在日益强调城乡风貌整体性和文脉延续性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城乡风貌保护工作,但目前国家、省层面城市风貌管控法规制度缺乏,城乡风貌保护立法缺乏上位法依据。2017年住建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提出推进城市设计工作,用于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等,但其颁布时间早于规划体系的重构,其对城市设计的编制管控要求,缺乏与现行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效衔接,同时其管控范围也较局限于城市地区,缺乏对乡村地区的统筹考虑。2013年,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提出了对城市设计的原则性要求,但目前仍缺少与城乡景观风貌管控直接相关的主干法。2023年,省住建厅印发《广东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控技术导则(试行)》,侧重于引导在城市更新阶段建立“总体导控+局部修补”的管控思路,运用“协调管控+特色管控”的分级管控手段,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的管理。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是探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健全城乡风貌规划体系。科学编制总体城乡设计、风貌管控专项规划,明确具体管控内容、管控要素和引导要求,落实法定传导途径,建立宏观总体布局、中观片区统筹和微观详细控制的全域、全要素、全过程的城乡风貌实施体系。二是探索出台西湖、环两山(南昆山、罗浮山)、两江(东江西枝江)四岸、海岸带等门户节点、历史眺望点的风貌整治提升规划,使之形成具有鲜明辨识度、引领性、影响力的城乡风貌建设示范点、风貌带和样板区。三是探索出台市级层面的、系统性的城乡风貌导则或通则、图则、管控指南,拟定分区建设技术规范或指引,明确目标定位,建立分级、分类、分区的结构管控体系。细化区域、边界、路径、节点、标识、形态、色彩等要素管控具体要求,合理设置城市界面通透率、贴线率,严控建筑容积率、高厚比,优化退道路红线距离等。推进风貌审查作为项目落地的重要条件,明确刚性审查、弹性审查内容。四是学习借鉴珠海等市经验,探索我市出台条例或政府规章的可能性,明确市县(区)镇政府及其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审批监管管理机制。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原文地址:http://zjj.huizhou.gov.cn/gkmlpt/content/5/5561/post_5561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