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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督交底的通知

2025-07-05 12:38:21

濉溪县、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建筑业协会,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市场秩序,强化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管,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农民工权益,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等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督交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底方式及内容

(一)交底范围。2025年3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办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纳入市场行为监督交底范围。

(二)交底对象。市场行为监督交底的交底人为具有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管职能的各级住建部门或委托机构,进场招标项目由住建部门会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部门联合交底。被交底人为房屋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三)交底方式。市场行为监督交底采取现场交底方式与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同步进行。各级住建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在项目办结施工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行为监督交底。交底完成后,被交底人做出交底承诺。《淮北市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督交底书(2025版)》(附件1)由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各执一份,由交底人纳入建筑市场监督档案管理保存。

(四)交底内容。包括监督交底事项、常见违法行为告知书等内容。监督交底事项主要向被交底人阐明建设、施工、监理三个责任主体单位应履行的市场行为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常见市场行为违法告知书告知被交底人市场行为常见违法情形、违反法条和处罚标准。交底内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建设主管部门文件的发布以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适时更新。

二、工作要求

实施市场行为监督交底是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督事前管控的重要措施,是完善房屋市政工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环节,各级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准落实。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县区于次月5日前将市场行为监督交底项目清单(附件2)报市建管处汇总。

联系人:苏翔 张峰 电话:05613020595

附件:1.淮北市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监督交底书(2025版)

2.市场行为监督交底项目清单

淮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10日

附件1

淮北市房屋市政工程市场行为

(2025版)

工 程 名 称:

施 工 许 可 证:

建 设 单 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

监 理 单 位:

监督交底事项

(建设单位)

一、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中要明确单位工程(含室外配套工程)的规模、造价等指标。同时,明确关键岗位人员缺勤、变更等违约条款。

二、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建筑节能等分部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已签订的施工合同范围内的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单位工程另行发包(含室外配套工程)。

三、上传实名制平台的施工合同与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取监管资金(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保证金(保险)缴纳、质量安全监督的施工合同必须“同一版本”,内容及合同金额必须保持一致。

四、督促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必须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和业绩不能低于原人员标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建设单位方可同意其变更。

五、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人工费,房建工程不低于工程款的30%,装配式房建工程不低于工程款的20%,市政不低于工程款的15%。

六、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向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不低于工程造价10%,工程款支付担保原件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以保函替代。政府投资项目以发展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有权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替代,财政资金拨付凭证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

七、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80%,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

八、建设单位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监督交底承诺

(建设单位)

本人已明确交底内容,承诺按照交底内容落实各项举措。若不落实,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相应处理、处罚和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常见违法行为告知书

(建设单位)

一、将单位工程发包给个人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三、未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的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致建设单位的一封信

目前,我市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智慧房管等业务系统已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对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已形成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对违法发包、阴阳合同套取监管资金、不按时支付工人工资等社会焦点问题实施重点监管。

一但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您的信用将受到影响,审批、提取监管资金等公共服务系统将会暂停、限制或受到其他影响。例1.实名制平台上传的合同会与提取监管资金上传合同比对。2.合同未上传实名制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智慧房管系统均会提示。同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我们将依法依规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将处罚结果推送“信用中国”网站,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请你们务必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督促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免造成对企业和项目推进造成不必要影响。

祝项目实施顺利!感谢您对淮北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监督交底事项

(施工总承包)

一、按照合同或投标承诺约定,派驻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环保管理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二、不得存在符合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认定情形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

三、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含劳务分包)应按要求上传实名制平台。施工管理人员(总包和分包管理人员)录入应与任命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经理、总监个人考勤率不低于70%、其余人员不低于60%。督促专业分包企业与完成信息入库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

四、关键岗位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和业绩不能低于原任命人员标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平台进行打卡考勤。

五、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20天内,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鼓励保函替代,交由属地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出具认定文书,认定文书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留存。

六、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30天内采集、录入施工现场所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进入“淮北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工资支付管理信息平台”,从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进行考勤,考勤数据上传至“实名制信息平台”。从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钢筋工、 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种作业的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建筑关键工 种(构件制作工、吊装工、灌浆工等),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在施工许可证办理后30天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与“实名制信息平台”关联;项目完工后,总包单位将本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30日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撤销农民工工资专户。

八、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必须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九、落实维权公示制度,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应标明项目基本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及维权信息,每月公示上月所有农民工考勤表及工资表,公示期三个月,考勤表工资表均应有农民工、班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十、其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履行责任和义务。

监督交底承诺

(施工总承包)

本人已明确交底内容,承诺按照交底内容落实各项举措。若不落实,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相应处理、处罚和信用惩戒。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常见违法行为告知书

一、转包

存在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认定情形。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另根据第七十三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二、挂靠

施工总承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总承包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总承包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三、违法分包

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等符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认定情形。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总承包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四、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未落实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六、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七、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八、未落实维权公示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落实维权公示制度。

违反法条: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致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一封信

目前,我市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智慧房管等业务系统已实现互联互通、相互关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已形成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社会焦点问题实施严厉打击。目前,一但出现投诉举报、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启动一案双查,发现违法线索的,立即移交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推送“信用中国”网站,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请你们务必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将严查合同签订及人员(含分包)实名制、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维权公示等制度履行情况。请你们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企业信用和项目推进造成不良影响。

祝项目实施顺利!感谢您对淮北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监督交底事项

(监理单位)

一、成立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任命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有书面授权手续,其他监理人员经过任命且与任命文件一致,社保关系与公司一致。

二、审核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合同、资质、承揽业务范围、进场管理人员等内容,严禁弄虚作假。

三、监督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录入,录入人员应与任命文件或投标文件相一致。

四、监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资格不能低于原任命人员标准。变更后人员及时录入实名制平台进行打卡考勤。

五、对监理日志、进场人、材、机报审等资料齐全,签字规范,不得代签;监理月报要详细说明上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一金六制情况。

六、监理会议要定期、规范,仔细甄别参会人员资格,发现总、分包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无故缺席会议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对下发监理通知书且有整改回复。

七、其他监理单位应履行责任和义务。

监督交底承诺

(监理单位)

本人已了解交底内容,承诺按照交底内容落实各项举措。若不落实,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相应处理、处罚和信用惩戒。

项目总监: (盖章) 年 月 日

常见违法行为告知书

(监理单位)

一、转包或挂靠

1.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3.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处罚标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二、不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存在对总包、分包、劳务企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承发包合法性进场报审等行为弄虚作假的

违反法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标准:除责令改正外,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致监理单位的一封信

目前,我市招投标管理平台、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智慧房管等业务系统已实现互联互通,相互关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已形成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我们将通过信息化手段,重点对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社会焦点问题实施严厉打击。一但项目发现“三包一靠”违法行为,对监理单位将按照未落实《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依法查处,并将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信用淮北”,纳入企业信用报告。

请你们务必遵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规范、履行职责,以免造成对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影响。

祝项目实施顺利!感谢您对淮北市建筑市场和建筑业发展做出的贡献。

附件2

市场行为监督交底项目清单

县区:

填报时间:

填报单位(章)

序号

项目

名称

项目

所在地

合同额

开工

时间

建设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监理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交底人

交底日期

 

原文地址:https://www.huaibei.gov.cn/zwgk/public/content/64702140?shareKey=faaef0afa1ce45e48542c963e1e4e3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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