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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充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提升住宅品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5-06-25 14:03:08

关于印发《南充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提升住宅品质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提升住宅品质的若干措施(试行)》及《南充市“好房子”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南充市“好房子”施工技术导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19日

南充市关于推进“好房子”建设

提升住宅品质的若干措施(试行)

一、明确品质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好房子”住宅项目的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工作,宜执行《南充市“好房子”规划设计导则(试行)》《南充市“好房子”施工技术导则(试行)》有关要求。本措施未提出具体要求的或国省印发更高标准要求的,按照国省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执行。

二、强化监管指导。市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新建“好房子”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造品质提升的监管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好房子”项目规划设计、建造施工等工作的具体监管。

三、供应优质土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大优质土地供应,并将“好房子”有关标准纳入商品房土地拍卖条件,实行带条件出让。对已拍未建用地,鼓励按“好房子”有关标准依法依规规划设计建设。

四、优化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房屋建筑、园林景观、市政设施等施工图设计,不得要求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降低“好房子”项目规划、设计品质要求,宜执行《南充市“好房子”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等国省市规范(标准)最新要求,鼓励建筑、户型等设计创新。

五、加强设计把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把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宜将住宅隔声、防串味、防水、防开裂等设计列入施工图审查要点,监督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加强对“好房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要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行业违法违规问题,加大行政查处力度。

六、公开品质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宜在“好房子”商品房销售场所公示工程设计方案、园林景观平面图、效果图以及“好房子”住宅品质提升内容,并将主要内容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别是小区容积率、绿化率、楼栋高度、层高、外立面材质(原则上外墙禁止贴瓷砖)、外窗节能隔热中空玻璃、车位比、电动自行车场所、“一老一小”等公共服务设施、架空层、生态阳台、生活阳台、楼间距及对视隐私保护、健身体育运动空间、入户智慧安防可视系统、墙内预埋管线错开开槽、入户洗手池等品质标准(参数)和“好房子”预评价等级要予以公示,便于群众知晓。

七、规范开发监管。开发建设单位宜依据规划条件和“好房子”工程设计方案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分期开发的“好房子”项目宜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分期范围规模较大,能够通过机动车道(或消防车道)、集中绿地、游园、广场进行分界,且功能完整、分界清晰的,可按分界确定分期开发项目范围;消防总控室、水泵房、变配电室、弱电机房、燃气调压柜等设施,宜规划设置在首期项目开发建设。分期开发项目内所有工程应严格按照开发建设方案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宜组织联合巡查,对质量品质提升要求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未落实品质提升要求的,应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

八、严格施工监管。“好房子”住宅项目宜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的管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园林景观、市政设施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宜严格执行《南充市“好房子”施工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出现渗漏、不隔音、串味、开裂、潮湿、室外铺装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

九、提升交付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开发企业落实“业主开放日活动”,让房屋买受人参与房屋施工质量监督;落实业主“先验房、后收房”分户验收制度,提高群众满意度。鼓励开发企业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有关规定,宜采用菜单式全(精)装修交付,建筑公共空间应装饰装修交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厨房、厕所、阳台等有水空间和外立面、屋顶等建筑风貌不被违规改造。

十、强化激励约束。对严格落实本措施要求的新建“好房子”住宅项目,优先推荐参与鲁班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等国省奖项评选。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参加“好房子”星级评价认定、创建星级绿色建筑住宅等,提升住宅项目功能、质量、品质。开发建设等“五方责任主体”违反国省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规定的,按照《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办法》记入相应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取消“好房子”项目评价认定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本规定自2025年6月26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国省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s://www.nanchong.gov.cn/zjj/xwdt/tzgg/202506/t20250623_2202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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