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建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
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建稽〔2023〕76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优化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第10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行为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稽查局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办案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构”),负责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级行政处罚工作。
厅相关处室、法制工作机构和办案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办案机构对由厅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厅相关处室在工作中发现需要由厅本级受理的案件,应当通过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向办案机构移交。
第七条 办案机构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办案机构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政执法相对人;
(二)有违法的客观事实;
(三)应当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和执法权限;
(五)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六)其他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情形。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
对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批准。属机关处室移交的案件,告知有关处室。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八条 案件立案后需要调查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办案机构应当指派执法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相关处室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案件调查。
(二)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说明来意。
(三)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收集以下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四)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厅案审会进行审议。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基准的运用和处罚建议等。
(五)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经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关情况。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可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由案件有关处室工作人员、案件调查人员、相关专家等参加的案审会,对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罚建议进行审议,形成是否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实施何种行政处罚及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处罚意见。案审会由办案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人员主持。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案审会由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主持。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办案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相关处室会签后,报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签发。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听证,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办案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笔录,由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召开由法制工作机构、相关业务处室等单位参加的会议,决定是否变更行政处罚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提交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对法制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需要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提交厅长办公会审议。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建议延期发起处室商相关处室同意后,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分管办案机构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办案机构应当将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执行。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办案机构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由办案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并向当事人书面提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修复事宜。
第十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议、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案件办理终结后,办案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案件处理批件、调查取证材料、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文书、案件执行情况和案件结案报告、全过程记录等材料登记立卷,每年集中交厅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需要当事人限期整改的事项,由办案机构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第十八条 案件办理中聘用相关专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安排,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建稽〔202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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