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5-06-18 17:58:26

黑建工〔2025〕5号

各市(地)住建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18日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活动,包括资质首次申请、资质重新核定、资质延续、资质增项、增加可选检测参数、增加分支机构、外省检测机构备案等情形。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专家是指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确认,对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章守纪,未受过刑事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及以上经历;

(四)评审领域与所学专业及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岗位相一致;

(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资质管理标准;

(六)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七)能保证参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核查、评价等工作的时间。

评审专家按照“自愿申报、统一推荐、集中审定”方式进行确认,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住建厅择优推荐,省住建厅对初审人员进行最终审定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纳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

第四条 本导则所称专家评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的资质许可事项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及相关规定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第五条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监督。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内容

第七条 专家评审包括现场核查和现场考核两部分内容。

现场核查是指对检测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条件的核查。现场考核是指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和人员能力的考核。

第八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资历及信誉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履职能力;

(二)申请综合资质类检测机构已具备的专项资质类别和专项资质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三)申请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

第九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劳动(聘用)合同、任命文件和在被评审检测机构开展检测活动的相关记录等;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劳动(聘用)合同等;

(三)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劳动(聘用)合同等。

第十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配备功能、量程、精度等满足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和配套设备设施;

(二)仪器设备是否标识清晰(包含检定/校准状态)和具有完备的管理档案,包括使用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计量确认记录等,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是否进行周期(期间)核查、维护保养,是否按照标准规定在使用前用标准物质校验(适用时);

(四)仪器设备布局是否规范、合理,且对相互干扰的设备进行有效的隔离;

(五)仪器设备是否自有,并查看相关所有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力值主要仪器设备是否实现数据自动采集功能。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场所是否满足工作需要且拥有独立使用权;

(二)检测场所布局和功能分区是否合理、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是否按规定在检测场所配备相应的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二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包括机构职能、岗位设置及职责等,且应当覆盖申请资质类别和满足检测活动需求;

(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以及对技术、档案等管理的文件;

(三)检测机构的检测工作是否全过程受控,检测委托、样品管理、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质量行为、不合格上报等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核查检测机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是否覆盖检测机构所申请全部场所,实现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的信息化管理;

(二)力值原始数据、混凝土受压曲线、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曲线、混凝土试块和钢筋试件(含焊接与机械连接)破型抓拍照片等能否直接上传至政务云存储器;

(三)混凝土试块受压、钢筋试件(含焊接与机械连接)拉伸试验视频影像是否满足完整记录受压和拉伸试验过程要求。保温材料性能试验视频影像是否满足完整记录导热系数检测、单体燃烧试验、燃烧热值测定、不燃性试验等检测数据采集过程要求,以及拍摄试验开始前和完成后试件在仪器设备中的状态。

第十四条 评审组应当通过现场试验方式对检测机构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同时验证检测工作环境、仪器设备等保证检测技术能力的条件。

(一)现场检测项目(参数)抽取应当具有代表性,属于初次/增项等评审项目的,检测项目应当全覆盖,参数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30%、可选参数不少于15%的比例进行抽取;属于重新核定等评审项目的,每个专项类资质中可考核1-3个检测项目,参数按照必备参数不少于50%、可选参数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取;

(二)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或者认可的(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资质认定)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验室认可的),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经评审组确认后,可适当减少现场试验检测参数考核数量,但不应低于所申请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和可选检测参数的10%;

(三)现场试验考核抽取人员,属于初次/增项等评审项目的抽取考核人员比例不少于40%;属于重新核定等评审项目的抽取考核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1.检测人员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2.随机抽查提问,确定检测人员相关检测知识是否扎实;

3.现场试验操作考核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完整、规范;

4.对检测周期较长的检测项目,评审组可针对部分重要检测参数或者关键试验过程进行考核,通过现场提问、重要步骤演示等方式进行能力确认;

5.现场试验应当尽可能利用被评审机构正在进行的检测活动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组应当通过现场提问、场景模拟等方式对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理解其岗位职责;

(二)是否了解检测机构体系文件;

(三)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通过座谈方式对检测报告批准人及注册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能明确陈述其职责、权限、签字范围;

(二)是否能明确陈述签字范围内所涉及的检测标准、规范、检测方法;

(三)是否清楚签字范围内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技术指标和使用状况;

(四)是否具备对签字范围内检测结果做出相应判断和评价的能力;

(五)是否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根据本导则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现场核查、考核情况及各专家意见,确认检测机构能力范围及报告批准人签字范围。

(一)检测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不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对应专项资质要求的,本次评审不予通过;

(二)信息化管理系统不符合本导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本次评审不予通过;

(三)检测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能力不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对应专项资质要求的,该专项资质评审不予通过。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省住建厅推送的检测机构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专业覆盖和回避原则,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专家评审。

(一)被评审检测机构申请检测专项1-2项的,评审组应当由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申请检测专项3项及以上的,评审组应当由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名(以下简称评审组长),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或者评审专家推举产生;

(二)评审专家所属专业应当覆盖被评审检测机构所申报的专项资质类别和检测项目,评审组专家组成人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且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名;

(三)专家评审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与被评审检测机构不得有利害关系,评审专家或者被评审检测机构可以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回避申请;

(四)评审专家对被评审检测机构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

有关资料,以及评审过程中应予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五)评审组应当在评审组长的组织下,按照评审任务独立。

开展评审活动,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工作程序是否规范,评审过程是否公平、公正;

(二)评审纪律是否严肃,各方责任履行是否到位;

(三)评审专家是否独立评审,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评审内容是否完整。

第二十条 评审组接到现场评审任务后,评审组长应当及时与评审专家及被评审检测机构进行沟通并编写评审工作计划,对评审的时间安排、工作内容、评审组分工等进行策划,并按照评审工作计划及分工做好现场评审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家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现场考核、评审组内部会议和末次会议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组全体成员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批准人、注册人员和评审组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会议应当向检测机构明确现场评审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首次会议结束后,评审组按照第二章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对于检测机构存在多场所的,评审组应当对所有场所进行全面现场评审。

第二十四条 现场评审结束前,评审组长应当组织召开内部会议,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认被评审检测机构通过的检测能力、检测报告批准人、评审不符合项,完善相关评审资料,并形成“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参会人员与首次会议相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向检测机构通报评审结论、通报检测机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意见并规定整改期限、检测机构在相关评审记录上签字确认、宣布现场评审结束等。

当评审结论为“基本符合”的,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有效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并提交评审组,评审组应当对整改报告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验证,逾期未上报整改报告或者整改报告经验证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结论为“不符合”。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组长应当在现场评审(含整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报告》《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工作计划表》《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签到表》《终止评审报告》(未终止评审的无需提供)纸质原件。

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存评审档案资料,并将扫描件报送省住建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评审组应当暂停现场评审,向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后终止现场评审工作,并形成终止评审报告。

(一)检测机构实际状况与申请资料严重不符的;

(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报告批准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在岗或者人员不满足标准要求的;

(三)检测机构不配合评审工作,致使评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发现检测机构存在未取得检测资质已开展检测业务的,以及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的;

(五)检测机构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本导则,按照以下要求参与评审工作: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规范标准;

(二)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规定;

(三)对评审组组成、评审过程、评审结果以及被评审单位相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四)与被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或中途退出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省住建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移出专家库,对于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且2年内不得申报评审专家资格。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二)故意隐瞒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保密原则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或者不实评审结论的;

(四)擅自以评审专家名义开展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库成员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不参加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配的评审任务的。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专家评审报告

2.检测机构资质现场专家评审工作计划表

3.检测机构资质现场评审签到表

4.终止评审报告

 

原文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zfcxjst/c114789/202506/c00_31850353.shtml

上一篇:珠海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卓越旭辉江屿海花园7栋5套)
下一篇:张掖市住建局首次发布建筑工种及实物量人工成本信息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