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贵阳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有关工作的通知
筑府办函〔2025〕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抓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着力补短板、抓规范、强监督、促管理,使征收工作统筹有力、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统筹平衡制度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加强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拟定工作的指导,制定统一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进行规范。
各区(市、县、开发区)要结合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和征收项目实际,科学、合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组织签订房屋预征收补偿协议前,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平衡。
二、预算安排支出和提级监管使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
(一)房屋征收项目相应地块土地出让价款缴入市、县级国库后,用于征收补偿部分通过市、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专项用于支付被征收人补偿款,或建设、购买安置房。
(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监督共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市、县、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加强监督与指导,确保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科学合理确定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一)搬迁补偿
1.搬迁补偿对象
征收房屋确需搬迁物资和设施设备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2.搬迁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搬运货物市场费用平均水平状况,结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物资及拆卸、搬运、安装设施设备等实际情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根据搬运货物市场费用平均水平状况确定的标准不能满足实施搬迁的,通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对象
征收住宅、无经营状况或有经营状况未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非住宅房屋确需临时安置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其中公房承租性质,被征收人与公房承租人未解除租赁关系且未对公房承租人另行安置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扣除过渡期内的公房租金后支付给公房承租人。
2.临时安置补偿期限
(1)实行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且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工期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合理的临时安置期限,在确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内给予临时安置补偿。
(2)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
3.临时安置补偿费用测算
临时安置补偿费用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元/平方米·月)×临时安置月数。
4.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开发区)结合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项目所处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地段级别的租赁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状况,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租赁房屋平均租金水平状况未涵盖被征收房屋类别的,通过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合理计发不能提供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并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过渡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按第三条第(二)项“4.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规定确定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租金损失补偿的同时,一次性支付6个月经营性损失补偿和6个月职工失业补助。经营性损失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等因素在征收补偿方案里确定。
五、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处理
(一)区(市、县、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因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应继续履行征收补偿义务的责任条款。不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继续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1.继续提供周转用房过渡
被征收人以周转用房过渡的,继续使用周转用房过渡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2.补偿租金损失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照损失填补原则,以超期之日为时点,每月按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继续在外承租房屋的租金损失补偿,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若遇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调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后的标准高于房屋征收或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标准的按调整后标准执行、低于的按原标准执行。
(二)因规划调整、不可抗力或因建设主体的原因不能正常修建产权调换房屋等因素无法继续兑现安置的,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功能区)实际及项目情况调整征收补偿方式,在摸清安置底数、被征收人意愿、做好资金测算对比后拟订科学合理可行的调补方案,缩短被征收人过渡期,确保被征收人尽快得到补偿。
(三)在本通知施行前房屋征收已实施完毕的项目,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处理方式的,除因本条第(二)项规定情形须按调整征收补偿方式进行处理外,区(市、县、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以下方式继续履行征收补偿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以周转用房过渡的,按本条第(一)项“1.继续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方式执行;
2.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若有条件提供周转用房,可提供周转用房予以过渡;不能提供周转用房或被征收人自愿继续自行过渡的,按本条第(一)项“2.补偿租金损失”的方式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区(市、县、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购买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主体开发建设的房屋用于安置房与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在购房合同中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主体逾期交付房屋或交付房屋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责任承担方式等条款。
(二)贵安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参照本通知,结合新区工作实际,统筹组织实施。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