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已经2025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11日
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燃气行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以下简称“标准化定级工作”),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三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的指导、监督。
市、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标准化定级工作。
第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开展自评,依据本办法申请标准化定级。
第二章 定级原则
第五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应当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T/CGAS002-2017)进行,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评分工作依照《河北省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分表》开展,满分100分,一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90分;二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75分;三级企业评审评分不低于60分;评审评分低于60分视为不达标企业。
第六条 标准化定级实行企业自评、分级负责。一级、二级标准化定级工作均由市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三级由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事务性工作和技术支撑可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
第七条 标准化定级原则上应逐级申请。企业自三级向上逐级申请,并报相应的定级部门进行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跨级申请:自评符合二级及以上条件的企业,应当经县级燃气管理部门核实通过后向市级燃气管理部门予以推荐评定。
企业应当对自评情况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直接申请二级及以上的企业,评定分值低于自评分值15分及以上的视为不达标,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定级。
第八条 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标准化定级应当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告知程序进行。
(一)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员工代表参加的自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评分表,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制化。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问题。
(二)申请。申请定级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标准化定级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报告。
(三)受理。定级部门收到企业定级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企业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级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评审。定级部门应当通过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方式进行评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定级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定级决定的,经定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定级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核查,将评审情况及不符合项等形成评审报告,提出评审结论及等级意见,并建立评审案卷。评审案卷应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资料核查记录及结论;
2.现场评审通知书(应包含评审时间、评审人员等);
3.评审报告,包括现场评审记录、现场收集的证据材料、问题清单及整改建议、评审结论及评审等级意见;
4.其他必要的评审证据材料。
(五)告知。定级部门应当将评审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对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定级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定级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评审完成后,定级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定级结果逐级报送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定级及告知环节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确保供气稳定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四章 评审人员要求
第十条 定级部门应当成立评审小组,并对评审工作全程监督。
评审小组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燃气专家不得少于3名,参与评审一、二级的专家应当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一条 评审人员应当熟悉燃气企业评审现场安全应急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且与参评企业不存在影响评价公正性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评审人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评审活动,评审期间有权审查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及访谈相关人员;
(二)申请企业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有权建议终止本次评审;
(三)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四)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五)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实施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三)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四)不介入与申请企业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
(五)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也不得泄露在评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六)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评审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不以评审员名义从事有损于燃气管理部门名誉的活动;
(七)不得以个人名义对所承担评审的申请企业进行有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咨询指导。
第五章 等级运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将企业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
(二)将标准化等级企业推送有关部门,在气源协调供给、项目安排、顺价调整等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和支持。
第十五条 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重新申请定级。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除自评得分满足相应等级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十六条 定级部门发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燃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公告撤销其等级:
(一)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二)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四)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准化等级的;
(六)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八)未按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九)存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应当撤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行为的。
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定级。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和评审人员信用评价、违规处理和公告等机制,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化定级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或被撤销等级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
第二十条 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对下级燃气管理部门定级工作组织抽查复核,发现企业不符合被评定等级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定级部门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发现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定级过程中私自透露有关情况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原文地址:https://zfcxjst.hebei.gov.cn/hbzjt/zcwj/gfxwj/1017457381341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