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CC规范网,争做您的第一个学习站!

昆明关于做好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公示工作的通知

2025-04-29 16:27:35

各县(市)区,国家、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依据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关于“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以及《昆明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五章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项目基本信息公示和物业服务事项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以及物业服务内容公示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服务承诺、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监督、反馈机制。

二、公示事项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中心财务室、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管家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经理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中心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内部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明细、物业服务标准明细、收费标准明细、收费依据;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电梯维保费和自来水二次加压费等代收代支费用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管理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及时办理业主(物业使用人)查询、投诉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工作台账,业主委员会、业主对公示内容存有异议、要求进一步查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给予查询回复。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涉及物业服务事项的投诉、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反馈。对涉及需多部门协调解决的物业服务矛盾纠纷,及时向物业服务项目属地街道(社区)、住建部门反馈,由街道按照“党建引领、街道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矛盾纠纷。

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私搭乱建、毁绿占绿、不文明养犬,邻里生活噪声干扰,车辆乱停乱放,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进梯入户”,任意弃置垃圾、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占用堵塞公共通道和消防安全通道等违法违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宣传、劝阻工作职责,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公示事项监督检查和结果运用机制

2021年3月底前,全市所有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须完成物业服务基本信息和物业服务事项公示工作。

市、区住建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街道(社区)信息反馈、日常信访投诉办理,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公示要求,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和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交由辖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计入物业服务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相关信息抄送涉及市、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多部门联合惩戒。

特此通知

 

原文地址:https://zfjs.km.gov.cn/c/2025-04-27/4972998.shtml

上一篇:关于2025年度金华市双龙杯(优质工程)竞赛结果的公示
下一篇:池州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