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建消〔2021〕6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做好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发挥行业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市局组织编制了《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执行使用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函告市局消防工程监管科。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7日
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的管理,保证专家参与相关业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的认定、入库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遵循科学、合理和守信原则,对市级专家库专家进行管理。采用动态管理和信用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诚信记录的基础上建立有效反馈机制。
第四条 市级专家库专家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保密的原则参与相关业务工作。
第五条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市级专家库专家的认定、入库及使用、管理。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开展下列活动可在市级专家库抽取符合要求的一定数量专家: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其他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技术服务;
(二)超出国家标准,但按照规范可采取论证或加强措施的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三)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采取专家专项论证的技术问题;
(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的调研、咨询、培训、宣传、课题研究、监督检查等;
(五)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研及原因分析;
(六)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级专家库专家可以是从事建设工程消防教学、科研、设计、审图、监理、施工、消防检测、灭火救援、火灾调查等相关行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工作严谨,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了解国内外消防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强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三)工作年限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8年以上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石油化工、电力、能源、水利等行业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具有8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施工图审查等工作经历;具有8年以上从事灭火救援、火灾调查等工作经历;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从事消防技术相关工作经验年限可放宽至5年以上;
(四)工作业绩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主持或者参与不少于1项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或消防安全课题研究;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或8项中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5项大型或8项中型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过不少于10项大型或1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检测技术服务工作;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过不少于10项大型或15项中型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具有丰富的灭火救援、火灾调查经验;
(五)具有国家相应等级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具有土建类(包括土建、机电、电气、智能化、给排水、暖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身体健康,具备胜任现场检查工作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七)特殊专业、特殊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放宽上述条件限制,市住建局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八)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聘任入库。
第八条 专家工作要求:
(一)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规程,执行国家政策,保证承担的消防技术专家服务工作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二)应根据工作内容明确技术服务意见并签名确认,专家依法对技术服务意见及结论负责;
(三)以组成专家组形式进行会议论证的,应选定专家组长并形成专家组意见;
(四)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的事项,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或专家组意见,不得违规向社会公开;
(五)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与参建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者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其他情形的,应当事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六)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服务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它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七)珍惜和维护漳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专家荣誉。
第九条 市级专家库实行下列动态管理:
(一)市级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期二年,特殊情况除外;
(二)市级专家库的征集、增补工作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个人提出,单位申请,其中拟申报轨道交通、交通运输、石油化工、电力工程、水利工程等行业的专家经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由市住建局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市级专家库,市消防工程中心受市住建局委托协助开展专家库管理工作;
(三)市住建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调整专家库的分类和各类专家人员,不定期增补、解除专家资格,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可向市住建局报送增补人选、调出专家库人选名单建议;
(五)专家的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市住建局。
第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入库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被抽中不参加专家活动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本人因身体状况不适应开展消防技术专家服务活动,主动提出解除专家资格要求的;
(六)有其他应当解除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市级专家库管理平台对专家进行管理、考核。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按需求类别从专家库中抽取,工作完成后及时在管理平台对专家参加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评价,记入诚信档案。
当专家库无相应类别专家抽取时,可采用直接邀请。
第十二条 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抽取专家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消防验收等相关工作,抽取专家总数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三条 消防设计评审应成立专家组,房建工程专家总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为不同专业;非房建工程根据工程性质、类别、复杂程度等情况确定专家。
消防设计评审应当形成纪要和意见,填写专家结论意见表,并签名确认。专家纪要应当包括评审基本情况和评审结论及其依据、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情况等。
第十四条 鼓励专家参与各县区住建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五条 市住建局每年对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聘用期满后对信用优良的优先继续聘用。对专家违反工作纪律、技术结论有失客观公正的行为,视为不良信用行为,应当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专家考核评价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国家、省对消防技术专家及管理有新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取酬,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原文地址:http://js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zfhcxjsj/2021-10-28/465648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