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向东实业有限公司“东兴大厦”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的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上饶向东实业有限公司:
本局受理的你公司在“东兴大厦”项目建设中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一案审查终结后,于2024年9月6日作出饶市建罚决〔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经再次审查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撤销饶市建罚决〔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决定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1.撤销饶市建罚决〔202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重新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罚决定。你公司在调查期间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局(联系人:郑黎明,联系电话18007936676)领取该决定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原文地址:http://zjj.zgsr.gov.cn/zjj/gsgg/202504/e1fe9b5430f24c68aa2701265c57d3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