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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5-04-16 10:44:57

池建市函〔2024〕 731 号

各县(区) 住房城乡建设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规划建设部、 九华山风景区环境资源保护处、开发区建设局、平天湖风景区建 设管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 促进绿色建筑高质 量发展,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标规〔2021〕 1 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 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73 号)等文件,制 定了《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李贵;电话:0566– 2028019,邮箱:czsjkzx@126.com)

附件: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池州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标 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根据《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 法》《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 工作的通知》(建科〔2022〕 73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 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 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 包括标牌和证书。标牌由申请获 得标识项目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住建部统一的制作要求 自行制作, 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 三星级三个等级。本细则适用于池州市范围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与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 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 准》 GB/T50378, 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 标准》 GB/T51141, 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 GB/T50878。

第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 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建筑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 项目应取得绿色建筑标识。

鼓励其他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负责指 导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池州市绿色建筑一星 级标识的认定、授予证书和管理;负责池州市二、三星级绿色建 筑项目的推荐等工作。

市住建局委托市建筑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科中心) 负责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绿色建筑一星级标识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 家评审和信息报送;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初审;

(二)负责绿色建筑一、二星级预评价受理和评审工作;

(三)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资料档案;

(四)负责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

(五)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定期报送标识认定及管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推荐工作,签署推荐 意见。

第八条 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审专家由市建科中心委托。评 审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 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九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 益性建筑、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享受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 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预评价。 鼓励其他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进行标识预评价。绿色建筑标识预评 价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绿色建 筑标识预评价工作程序见附件)。 待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后,再进 行绿色建筑评价。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 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 或业主单位提出, 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 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 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向市建科中心提供申 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 安徽省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许可文件、具备条件的申请项目 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能效测评报告、绿色建筑技术总结报告;

(五)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各 专业计算书、节能设计专篇文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 术文件;

(七) 申报单位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应提供电子版,其中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 评估报告需提供 2 份纸质盖章版存档。

第十三条 市建科中心受理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后,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形式审查期间对手续或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应一次性告 知申报单位其所需补正材料及办理条件等。

第十四条 市建科中心收到申报的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后, 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并向市住 建局报送初审意见,由市住建局审核后向省住建厅推荐。

第十五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由市建科 中心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家评审。专家小组应由建筑与规划、结 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等相关专业的 5 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 确定绿 色建筑等级。对于评审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 可组织专家 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 及时提供核 查所需各项资料。 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每季度末召开一次, 可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通过专家审查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在市住建 局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 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 。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 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 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并给出处 理意见。

第十七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 回避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申 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 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个 人信用记录,并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向省住建厅申 请项目编号后进行公告并授予证书。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 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九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行政区域内新建国家 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集中新 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享受市级政策支持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星级 标识预评价,加强其行政区域内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监 督管理,督促星级项目定期上报主要性能运行指标, 完善管理机 制。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 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定期核查绿色建筑主要性能指标运行情况, 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市建科中心。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 的, 应提出期限不超过 2 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由市 住建局组织核实后撤销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证书,将二、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问题上报省住建厅: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 二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 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举 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试行, 试行期一 年。

 

原文地址:https://zjw.chizhou.gov.cn/OpennessContent/show/1643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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