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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04-10 16:29:30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关于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

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渤海新区黄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月18日全国住房保障轮候库建设工作现场会、2月28日省住建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题会议精神,促进民生改善,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现将《关于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方案。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3月31日

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筹集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稳定工薪收入群体和城镇居民住房预期,为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提供住房支撑,努力让城市居民实现安居乐业,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遵循以需定建、以需定购、资金平衡、安全节能、定向配售、封闭管理的原则稳慎有序推进。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建设运营管理,实行统一建设筹集、统一配售、统一回购、统一管理。

二、建设和筹集

(一)建设和筹集的方式。以规划新建和存量房收购为主,商品住房库存大的县(市、区),鼓励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或适当改建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同时,可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破产处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闲置住房等建设筹集。

(二)建设和筹集主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按照保本微利、封闭运行原则组织开发建设,开发经营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国有企业可委托有实力、信用资质良好的企业进行代建,压缩成本,提升房屋品质。

(三)资金筹措。一是争取中央及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政府专项债券筹措资金;二是由建设单位争取政策性银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四)出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价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建设和筹集标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区位。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对象标准和申请条件

(一)供应对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为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引进的人才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筹集方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需定购、以需定建”的原则,通过存量房收购、存量房转化和新建等方式建设。

1.存量房收购。包括: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收购;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收购。

2.存量房转化。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建或已建成可用于配售的人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闲置或腾退的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以及城市更新(包括但不限于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等项目)项目安置剩余住房。

3.新建。各县(市、区)针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情况拟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项目位置、建设(筹集)方式、资金来源、套数、配套设施等,按要求上报市住建局。

(三)面积标准。新建(回购)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70-90平方米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各类保障对象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购房意愿选购相应面积的户型。

(四)准入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无配偶、无未成年子女且满18周岁以上的,可以单身家庭的名义申请。

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条件:①主申请人具有申请地区(县、市)城镇户籍;②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住房总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申请条件:①主申请人在申请地区(县、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或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取得居住证;②申请前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在保状态;③在申请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申请前2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享有沧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引进人才,经市人才办及人社部门认定后,在申请地区(县、市)无自有住房的,可以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将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公职人员等纳入县城保障范围,支持其在县城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四、申请与配售

(一)需求轮候库建设。各县(市、区)每年对有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意愿的家庭进行摸底登记,由属地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二)发布信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选址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和成本测算,报经属地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属地住建部门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选址、户型配比、供应对象、配售价格等信息。市本级国有企业建设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信息由市住建部门发布。

(三)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可直接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购房申请。

(四)公开配售。项目配售前,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由属地住建部门同意后实施。并采取分类摇号等方式组织公开配售选房,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参与摇号后直接放弃的,5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中心城区(运河区、新华区、高新区、开发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建设筹集、分配管理。

五、封闭管理

(一)日常监管。保障对象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公租房的需腾退原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则上5年内不回购。已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如长期闲置、确需转让、因辞职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导国有企业按规定予以回购。

(二)政府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或封闭流转价格按照购房款+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主体结构50年、装修10年平均进行计算。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原购买价格(毛坯+装修)×申请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毛坯部分)×(交付使用年限×2%)]-[原购买价格(装修部分)×交付使用年限×10%]。毛坯及装修均折完即止。房屋装修价格(包括但不限于照明、门窗、地砖、卫浴、洗漱盆等基本生活用品)控制在500-600元每平方米,家具由购房家庭自行购买。

房屋持有年限从签订购房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不予计息。交付使用年限从交付日期起至签订回购或封闭流转协议日期计算,不足一年的期间按照一年计算。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成交付后,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屋产权性质注明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三)严格管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取得划拨土地后,不得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进行商品房开发。

六、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仅支付相应的土地成本。同时,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二)配套设施支持。按照“15分钟生活圈”理念,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教育医疗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供给,确保公共配套设施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不得摊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网格化管理,购房人享有相应的落户、子女就学等权益,与商品住房小区购房人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三)财税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通过现有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将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政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印发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金发〔2023〕13号)规定执行。

开发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照首套房首付比例执行。

(五)公积金支持。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沧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的继任领导继续担任,不再另行调整。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编制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建设计划;负责市本级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需求摸底、资格审核;负责对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全过程监管工作。在市领导小组指导下,办公室积极协调国资、人社、发改、自规、税务、财政、金融、教育和公积金等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退出、回购以及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示范引领和舆论引导,市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深度解读,突出政策落地的典型案例宣传,协调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指导自媒体和新兴媒体规范传播,加强舆情监测和处置。

 

原文地址:https://zjj.cangzhou.gov.cn/zjj/c100501/202504/d06a3d5d66884f83ad5b5dc465c0ba8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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