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结果的公示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
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结果的公示
为加强房屋建筑(含冷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管理,建立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制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新余市加强冷库全链条生命周期安全监管暂行办法》、《新余市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住建局草拟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1月19日,市住建局将《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各县(区)住建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建议。
根据意见反馈情况修改后形成《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送审稿)》。
2025年1月22日,市住建局行政法规科及市住建局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分别对该《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提出相关意见,市住建局根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订。
现将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予以公示。
附件:1《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
《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含冷库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有关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修改后情况 |
1 | 江西心展律师事务所 | (1)建议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点……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安全备案手续,删除“安全”二字。 | 全部采纳 | 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点:“……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办理小散工程备案手续。” |
(2)建议第二部分第一条……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改成“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第二部分第一条:“……依法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 |||
(3)建议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义务中均加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 第二部分第一条:“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二部分第二条:“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第二部分第三条:“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 | |||
2 |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 | 提出建议与律师事务所提出的第1点、第2点、第3点建议一致 | 采纳 |
原文地址:http://zjw.xinyu.gov.cn/zjw/gggs/2025-04/01/content_71f5cce1719d4aeb94bb94ace59bc1d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