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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03-28 13:44:17

晋建消规字〔2025〕26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我厅修订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2日

(主动公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单位监管,规范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活动有序开展,切实保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单位是指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部门)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及其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技术服务活动及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技术服务标准体系,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积分信用管理。山西省消防技术站为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审验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技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采集、认定、核查、上报以及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管理,对出具的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并对技术服务质量负责。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对项目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人员是指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在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执业,且具备10年以上相关专业设计、审查工作经历的人员。

第七条消防审验部门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八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建筑、化工、电力、煤矿工程可为专业甲级资质),且近3年内未受到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10年以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过3项以上大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四)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近5年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五)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和暖通空调专业各不少于1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供配电专业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当配备相应专业类别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从事化工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注册化工工程师;从事电力工程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发输变电专业注册电气工程师;

(六)上一年度工程设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

(七)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八)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九条技术服务单位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及其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十一条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等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者报告。

第十二条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应当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三条技术服务单位的技术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职业培训。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单位承接技术服务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并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质量标准等。

第十五条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在技术服务项目完成后,及时建立技术服务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单位与所审查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等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单位从事服务活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

(三)指派满足项目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服务活动;

(四)独立完成承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服务活动;

(五)服务活动要求全过程记录,客观、真实、完整记录服务活动数据,做到全过程可追溯;

(六)接受并配合消防审验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技术服务单位技术人员在从事服务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我省有关规定提供技术服务;

(二)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

(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或者职称;

(四)不得冒用其他人员名义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章 能力审查考核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详见附件):

(一)法人代表声明、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

(二)单位基本信息表、从业人员汇总表、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五)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六)单位业绩证明。

第二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时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报单位和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审查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料审查。组织对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以及是否满足开展技术服务的基础条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二)能力考核。组织对申报单位拟从事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技术能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定申报单位技术服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经审查考核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消防审验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单位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技术服务活动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二条消防审验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技术服务单位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

(二)向技术服务单位、委托方及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技术服务资料;

(四)组织专家对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的意见或报告进行复核;

(五)对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检查。

被监督检查的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二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技术服务单位信用管理机制,对技术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信用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第二十四条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除各级消防审验部门采集的信息外,还包括经查实的省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省政府“13710”信息督办系统、厅网站举报平台、电话举报、厅信访举报等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第二十五条技术服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采取积分制,分值由初始分和加分项、减分项构成。初始分默认为85分,积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依据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信息情况,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单位信用行为加减分标准》(详见附件),对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积分信用评价。

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根据评价周期内积分确定:

分值在90分以上,信用评价为A级(优秀);

分值在75(含)—90分的,信用评价为B级(良好);

分值在60(含)—75分的,信用评价为C级(一般);

分值在60分以下的,信用评价为D级(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技术服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评价期满积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下一个评价周期积分恢复为初始分值;评价期满积分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5分的,下一个评价周期保留原积分;评价期满积分值低于60分的,下一个评价周期积分调整为60分。

第二十九条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评价结果应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技术服务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异议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申请被核实采纳的,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技术服务单位在积分信用管理周期内整改到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可向作出信用信息认定的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第三十二条技术服务单位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

(二)已整改完善、履行行政处罚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信用信息由各市消防审验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报各市消防审验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各市消防审验部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应将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同意修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服务单位的信用积分进行调整,将扣除的信用积分核减50%,同时调整其信用评价等级。

第三十五条各级消防审验部门按照信用评价结果对技术服务单位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合理提高抽查比例,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同时在信用修复未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前,消防审验部门不得委托其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技术服务单位在信用等级为D级前已经受理的项目,可继续开展技术服务,但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采取信用管理外,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依法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消防审验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经营活动,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建消字〔2023〕17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所规定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地址:https://zjt.shanxi.gov.cn/zwgk/gsgg/gg/202502/t20250225_97756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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