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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建厅关于临沂建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30号

2025-03-19 10:38: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临沂建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300MA3NWA048W

地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香港路与广安路交汇南200米路西沿街

法人:冯立涛

2023年10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江花智能装备产业园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的塔机拆除单位,法定代表人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拆除人员配备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塔机拆除作业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业程序与塔机使用说明书不符;塔机拆除作业前未告知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拆除;现场安全员对违规操作未予以制止。你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上述违法事实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兰政字〔2024〕30号)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4号),你单位在签收后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0〕141146)]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3/14/art_242706_10345268.html?xxgkhid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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