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建罚字〔2025〕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738154233B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银源家居广场沿街3-7
法人:凌振
2023年10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江花智能装备产业园工地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规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无安全管理机构,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安全管理混乱,项目实际负责人无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未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塔机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批情况下,由安装、拆除单位进行塔机安装、拆除作业。你单位违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事故发生后,你单位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存在瞒报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行为。上述违法事实由《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江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27”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临兰政字〔2024〕30号)认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5〕11号),你单位在签收后申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00000217686-2项“一般”裁量阶次,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9〕131042)]6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通过临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3月13日
原文地址: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3/14/art_242706_10345264.html?xxgkhide=1